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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诉讼加拿大电子证据法对英美传统证据规则突破

上传者:qd****88 2022-07-17 13:50:50上传 DOC文件 64.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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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拿大电子证据法对英美传统证据规则的突破提要: 电子证据对传统英美证据规则的挑战主要涉及最正确证据规则、鉴证规则和传闻规则。加拿大"统一电子证据法"直接以"电子记录和"电子记录系统来界定电子证据,突破了传统最正确证据规则对"原件的要求,新创设"系统完整性标准来解决电子证据中有关最正确证据的问题,规定鉴证只需验证电子记录系统的完整性与可靠性即可,并对传闻规则中的宣誓和穿插询问作出了新的规定。中国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历,讨论有关电子证据的立法模式与立法容问题。随着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技术的飞速开展,电子证据的采信已成为司法中的一个新难

2、题,电子证据立法也成为立法机关必须面对的课题。加拿大于1998年公布了独立的"统一电子证据法"(Uniform Electronic Evidence Act),直接以"电子记录(electronic record)和"电子记录系统来界定电子证据。"电子记录是指以任何媒介形式在计算机系统或其他类似设备中或者借助计算机系统或其他类似设备记录或存储的,且能够为*人、*一计算机系统或者其他类似设备读取或感知的数据,"电子记录系统包括记录或存储数据的计算机系统或其他类似工具及其与记录或存储有关的任何程序1."统一电子证据法"

3、;总共只有9个条文,每个条文后均附有评论(ment)。2000年"加拿大证据法"(Evidence Act of Canada)的修订第31节根本上全面吸收了"统一电子证据法"的容2.1999年修订完成的"统一电子商务法"(Uniform Electronic merce Act)和2000年公布的"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件法"(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nd Electronic Document Act)中对电子证据的容及外部适用条件作了相应规定3,可以作为辅助立法加以适用

4、。属于英美法系立法体例的加拿大,大胆突破传统证据规则在电子技术开展方面的局限,对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有较强的借鉴价值。一、电子证据对英美传统证据规则的挑战在诉讼中适用电子证据面临的最大困难是如何确保电子证据的准确性。电子证据比纸质证据更易被篡改且不易被觉察。在英美法系国家,有关电子证据的可采性(admis-sibility)的规则是电子证据立法的核心,来自证据可采性的挑战表达在证据规则中,主要涉及最正确证据规则、鉴证规则和传闻规则。(一)最正确证据规则按照英美法系的最正确证据规则(Best Evidence Rule),只有文件的原件(original),才能作为证据被采纳。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必须

5、提出案件性质许可的最正确证据,即文书的原件或与原件最接近的文件。该规则也被称为反对第二位证据规则(the rule against secondary)。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1002条规定,要证明文书的容有必要提出文书的"原件。"加拿大证据法"有关最正确证据规则也要求提供原件。另外,如果没有理由疑心副本(duplicate)的准确性,则副本具有与原件同样的证据力。而复制件(copy)则不具有同等的证据力。最正确证据规则要求提供原件主要是出于对文书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的保证。因为原件上的任何更改都更易被查觉,复制件往往可能出现误差,特别是人为错误。

6、在美国的历史上,曾经实行过严格的最正确证据规则。后来,由于审前准备程序、证据开示程序等相关程序的广泛适用,使得在诉讼中使用复制件出错的可能性大大降低,最正确证据规则也开场有些松动。当不可能获取文书原件时或当不需要运用原件时,采用第二位证据可以简化法律规定,防止出现法律解释上的困难,减少司法不公和降低诉讼本钱。如果坚持须以原件才能作为证据,电子证据就会遇到难以克制的困难。因为计算机输出的书面材料很难说是原件,即使有原件,在原件输入计算机时可能就销毁了,不再保存。如果是文件的生成是采用直接输入计算机的方式,则所谓"原件也无非是计算机所储存的数据,从记载信息的物质载体的角度着眼,很难认定何

7、为"原件;当这些数据被复制时,更难从物理上认定哪些数据是"原件,哪些数据是"复本;将这些数据重新输出来的资料,也不过是该数据的"复本而不是"原件。按照上述最正确证据规则的要求,这种由计算机输出的资料是不能被采纳为证据的7.所以,如果要满足最正确证据规则,就必须重新界定电子记录的"原件,寻找新的认定标准。(二)鉴证规则鉴证(Authentication)是指证明记录的真实性的行为8.鉴证规则(Authentication Rule)是指"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必须至少在形式上或外表上是真实的,完全虚假或者伙造的证据不得被采纳。9传

8、统的鉴证需要解决三个问题:记录的容;记录的来源;记录的完整性即容是否被篡改10.任何可以记载信息的东西,包括合同,信件,法规,银行意见书,交易账目等等,都是记录。法律对记录的容不作过多界定。鉴证的第二个问题是记录的来源。证明记录来源的一般方法是记录制作者的签名。手写签名很难被其他人模仿,所以可以从签名追溯签名者。但手写签名可能因为过于潦草,不易识别而需要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特别是在将待鉴证的记录上的签名与签名者的原始签名相识别时更要慎重。签名可由签字现场的目击者或公证人员提供的证据来辅证。经宣誓的记录更具可靠性,但这种宣誓主要针对记录容的真实性,而非来源的真实性。证据法一般规定,经公证或法庭相关

9、人员确认的记录不须对其来源进展证明即可被采信,此为"自证(self-authentication)。鉴证的第三个方面是对记录完整性的鉴别。记录可能会被有意或无意地篡改,保持其完整性就很重要。原始的手写签名是对签名所在页的完整性的证据。如果是有多页的合同,一般用钉书钉装订在一起,则如何保证未签名的那些页的完整性。有些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要求这样有多页的合同应在公证机构签订,并将原件予以存留,当事人各持有效的复制件。这样,篡改的可能性就相对较小。公证机构还可用加封(seal)方法证明记录的完整性。电子记录在鉴证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因为电子数据是以无形的形式存在的,计算机的存储器与外

10、存储器均使用磁性介质,其存储的数据容可能随时被变更,而且即使被篡改或添加也不会留下痕迹,各种加密技术都有解密的可能,即使使用最新的光盘储存技术,现在也有了改写加密光盘的可能11.如果电子记录被篡改,是很难被觉察的,如何对之鉴证就成为一个难题。(三)传闻规则传闻规则(Hearsay Rule)是英美法所特有的证据规则。所谓传闻是指证人在法庭重述另一人以口头、文书或者其他方式所作的述12.传闻规则一般把第二来源作为"传闻证据,不予采纳。这项原则应用于计算机便会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因为电子记录的产生过程不同于人的语言形成过程,电子记录系统本身无法对电子记录的产生行为进展证明。电子记录通过计

11、算机来传输和处理时,原来的信息往往几易其手,其容可能已有所改变,而人们又不能对计算机进展穿插询问,因此,英美的传统学理和判例认为,由计算机输出的书面材料只是一种传闻证据,原则上是不能被采纳为证据的。后来,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缓和了传闻证据的排除规则,扩大了传闻规则的例外情况。根据"联邦证据规则"第803条的规定,通常在商事业务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书可以作为传闻规则的例外。当事人不必去找特定商事文书的作者,在法庭上可以把在公司里保存的记录或数字作为证据提出。公司保管和制作有关商事业务的文书是公司业务活动的一局部,按法律规定必须及时地制作13.因此,美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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