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DR性能标准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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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861(20)号决议(1997年11月27日通过)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VDR)性能标准大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15(j)条关于在海上安全规则和导则方面的职责, 又忆及,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缔约国大会通过的12号决议指出,船舶尤其是客船,安装航行数据记录仪以帮助海难调查是有益的,要求海安会作为一项紧急任务为这种记录仪制订操作要求和性能标准,并要考虑任何可能有关的人为因素, 注意到最初考虑要制订VDR的配备要求包并含在SOLAS公约中, 审议了海安会第68届会议和航行安全分委会第43次会议的建议, 1. 通过关于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的性能标准的建议案,载入本决议附件
2、; 2. 请各国政府鼓励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的船东和经营者尽早安装VDR,特别是考虑到VDR的配备可能不久将成为SOLAS公约的强制要求; 3. 要求海安会在需要时保持对该性能标准的审议和修改。附 件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VDR)性能标准建议案 1. 目的 安装航行数据记录仪的目的是为了以一种安全和可恢复的方式,保持存贮有关船舶发生事故前后一段时间的船舶位置、动态、物理状况、命令和操纵的信息。主管机关和船东应可获得包含在VDR中的信息。该信息用于任何随后的确定事故原因的调查。 2. 适用范围 经过修正的SOLAS公约第V章规定了一些种类的船舶,在这些船舶上要求安装一台不低于该性能标准的VDR。 3
3、. 参考文件 3.1 SOLAS 1995年SOLAS大会,第12号决议。 3.2 IMO决议 A.662(16)应急无线电设备的自由浮离式释放和启动装置的性能标准 A.694(17)作为GMDSS组成部分的船载无线电设备和电子导航设备的一般要求 A.824(19)速度和航程指示装置的性能标准 A.830(19)报警器和指示器规则(1995) MSC.64(67)附件3艏向控制系统性能标准 MSC.64(67)附件4经修正的导航雷达设备性能标准 4. 定义 4.1 航行数据记录仪(VDR):系指一个完整的系统,包括用于数据处理和数据编码所要求的任何与输入数据源接口的项目、在其容器中的最终记录介
4、质、电源供应和专用备用电源。 4.2 传感器:系指任何VDR外部的,与VDR相连并通过它获得记录数据的单元体。 4.3 最终记录介质:系指用于记录数据的硬件项目,通过它可以用适当的设备恢复和再现这些数据。 4.4 再现设备:系指与记录介质和记录格式相兼容,用于恢复数据的设备。它还包括适合于原始数据源设备的演示硬件和软件。 4.5 专用备用电源:系指带有适当的自动充电装置,专用于VDR,并按5.3.2的要求具有足够容量供VDR工作的辅助电池。 5. 操作要求 5.1 通则 5.1.1 VDR应连续地保持5.4中所要求的有关船舶设备的状态和输出以及船舶的命令和控制等预选数据项目的顺序记录。 5.1
5、.2 为了能够对事故的有关因素进行随后的分析,记录的方式应保证,在适当的设备上再现数据时,各种数据项目可以与日期和时间相联系。 5.1.3 最终记录介质应安装在满足下列全部要求的受保护的容器中:再现设备通常不安装在船上,并且就此性能标准而言,不作为VDR的一部分。 参见IEC 945号出版物海上航行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的一般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 .1 在事故之后可以访问但应防止篡改; .2 使最终记录数据在任何事故之后获得幸存和恢复的可能性最大; .3 是高可见度的颜色并以反光材料进行标识;和 .4 设有适当的装置以帮助寻找。 5.1.4 设计和构造应符合A.694(17)号决议
6、和本组织接受的国际标准的要求,还应特别注意5.2和5.3规定的数据安全性和运作连续性的要求。 5.2 数据选择和安全 5.2.1 在5.4条中规定了由VDR记录的数据项目的最低选择。另外,附加的项目可以被记录,只要规定选择的记录和存贮要求不受影响。 5.2.2 设备应尽可能设计成不能对输入到设备的数据选择、数据本身或已经记录的数据进行篡改。任何干扰数据或记录完整性的企图应予以记录。 5.2.3 记录方式应是这样的,记录数据的每一项目都要进行完整性检查,如发现不可改正的错误则要发出报警。 5.3 运作的连续性 5.3.1 为保证VDR能够连续记录在事故发生期间的有关活动,船舶应急电源应能向VDR
7、供电使其工作。 5.3.2 如果船舶应急电源供电中断,则VDR应能通过专用的备用电源供电而连续记录驾驶室的声音(见5.4.5)长达2h。在2h结束时,所有记录应自动停止。 5.3.3 记录应是连续的,除非按照6进行暂时的中断或根据5.3.2停止。所有存贮的数据项目应至少保留12h。超过12h的数据项目可以由新的数据覆盖。 5.4 应予以记录的数据项目 5.4.1 日期和时间 日期和时间可参考世界协调时(UTC),应从船舶外部的时间源或内部时钟获得。记录应指明哪种时间源在使用。记录方式应是这样的,所有其它记录数据项目的计时可以通过详细再现事故的过程而取得。 5.4.2 船位 纬度和经度,以及使用
8、的数据应来自一个电子定位系统(EPFS)。记录应保证EPFS的特性和状况总是可以通过再现来确定。 5.4.3 速度 相对于水或大地的速度,包括指明是哪一种速度,应来自于船舶速度和航程测量设备。 5.4.4 艏向 如船舶罗经指示的方向。 5.4.5 驾驶室声音位于驾驶室内的一个或多个麦克风应布置成能充分地记录下在驾驶位置、雷达显示屏、海图桌等位置或附近的谈话。麦克风的布置还应尽量捕捉到驾驶室内的内部通信、船令广播系统和声响报警。 5.4.6 通信声音 有关船舶操作的VHF通信应予以记录。 5.4.7 雷达数据,显示后的选择 这应包括从船舶的一台雷达装置上获得的电子信号信息,它记录了当时在雷达主显
9、示器上实际出现的全部信息。这还应包括任何距离圈或标志、方位标志、电子标绘符号、雷达图、选择的部分系统电子海图(SENC)或其它电子海图、航行计划、航行数据、航行警报和在显示器上可见的雷达状况数据。记录的方式应是能如实地再现在记录时所看到的完整的雷达显示,尽管是在对VDR工作非常重要的带宽压缩技术的限制内。 5.4.8 回声测深仪 这应包括龙骨以下的深度、当时显示的深度刻度和可以得到的其它状态信息。 5.4.9 主报警 这应包括在驾驶室内所有强制报警的状态。 5.4.10 操舵命令和响应 这应包括自动操舵仪(如设有)的状态和设置。 5.4.11 轮机命令和响应 这应包括任何车钟或直接的机器螺旋桨
10、控制器和反馈指示器的位置,如设有,包括船首尾指示器。这还应包括艏侧推(如设有)的状态。 5.4.12 船体开口状况 这应包括要求在驾驶室内显示的所有强制状态信息。 5.4.13 水密和防火门状况 这应包括要求在驾驶室内显示的所有强制状态信息。 5.4.14 加速度和船体应力 如果船舶安装了船体应力和响应监测设备,则设备内预选的所有数据项目应予以记录。 5.4.15 风速和风向 这应适用于安装了适当的传感器的船舶。相对风速、风向或真风速、风向都可以记录,但在记录中应指明是哪一种。 6. 操作该单元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应是完全自动的。应提供一种措施,在对VDR的记录造成最短中断的情况下,通过适当的方法
11、,在事故后保存记录数据。 7. 接口对所要求的多个传感器的接口,如可能,应符合有关的国际接口标准。与船舶设备任何项目的连接都不应妨碍设备的正常工作,即使VDR系统出现故障。海安会 MSC.163(78)决议 (2004年5月17日通过) 船载简化航行数据记录仪(S-VDR )的性能标准 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 28 (b )条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能, 还忆及大会 A.886 (21 )决议, 大会决定应由海上安全委员会代表本组织履行通过无线电 和航行设备的性能标准及其修正案的职能, 注意到经修正的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 V/20 条的规定,就航行数据记录仪 (VD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