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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空白票据的法律问题研究空门票据的法律问题研究李娜(天津财经人学2005级经济法学研究生)内容提要:空白票据是随着经济发展和信用制度的发达而产生的,由于它与票据的文义 性、要式性等基本法律特征相违背,因而各国立法起初并不承认空白票据的效力。但随着 空白票据在日常经济交往屮的大量存在,因而有必要対其进行立法上的规制。本文从空白 票据的概念、构成要件、效力和失票救济制度以个方而对空白票据进行了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空口票据补充权挂失止付公示催告空门票据又称空门授权票据,是大陆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称之为未完成票据,是指岀 票人在签发票据时有意识的对票据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完全,而是授权持票人在出
2、票后作补充记载,依照票据的记载事项发生法律效力的票据。1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1. 1.空白票据欠缺的是法定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欠缺不会影响票据的效力,即使没有进行记载或记载不完全,持票人 仍可以行使票据权利,未记载的事项对以依照法律的规定來确定。比如说未记载出票地, 依照法律可推定为出票人所在地,所以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欠缺的票据不属于空门票据,只 冇法定必耍记载事项欠缺的票据才属于空白票据。因为法左必耍记载事项的欠缺会导致票 据无效,所以必须进行补记,如金额空门、出票H空门、收款人空白等等。在这种情况 下,如果不进行补记,会影响票据权利的行使。12.必须有票据行为人的签章。依照票据法的基
3、本原理,只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人才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没有在票 据上签章的人不承担票据责任。空门票据实际上是出票人有意识的不记载一定的法定必要 记载事项,持票人在取得票据后补填未记载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后,原己在票据上签章的 人以填充的事项确定票据义务的一类票据。票据如果没有行为人的签章则不能确定权利义 务主体,不能发牛:法律上的效力。所以,空白票据的签发可以欠缺票据法上其它法定必要 记载事项,但不能没有出票人的签章。(2)否则无法确定票据的债务人。1. 3.必须有行为人对他人补充记载的授权。票据作为文义证券,要求出票人就票据权利义务内容形成较为完整的意思并经票据记载 内容体现出来,如果出票人没
4、有形成完整的懣思,就不能产生票据的相应的效力。空白票 据的补充记载权木应属于票据行为人,但为便于票据流通和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行为人 可以将该补充记载权事先授予后手持票人,只有岀票人已形成意思并将其意思表示授权他 人在票据上行使时,法律才尊重出票人的意思而承认其效力。E如我国票据法第86条和87条的规定,空门票据事项的补记,应经由岀票人的授权。至于补充授权如何记 载,为了票据的流通,目前世界各国都放宽了形式上的限制。例如徳国最高法院的判例认 为,空白票据的交付本身就意味着授权他人补充的意思。1. 4.空白票据的行为人必须将空白票据交付于持票人。和普通票据一样,空白票据是一种完全的有价证券,行使
5、票据权利以持有票据为前提, 所以,空白票据做成后必须经过交付,交付是一个必备要件,没有经过交付,不会产生票 据效力。2. 空白票据权利的行使和限制空口票据是内含权利义务关系的证券,这种关系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这也体现了票据 的债权证券的性质。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由于空门票据的某些记载事项欠缺处于不确定状 态,因此票据权利的行使要受到限制。2.1. 补充权行使前空白票据不得使用。栗据是一种文义证券,依照票据的记载事项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所以在空白栗据补充完 整Z前,空白票据是未完成票据,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持票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不得行 使付款请求权,票据债务人可以以次进行抗辩,对以拒绝承兑和付款。票据
6、债务人拒绝对 空白票据付款不会发半迟延付款的法律后果。我国票据法规定“未补记的支票不得使用”,此时“不得使用”应理解为在空门票 据补记完整Z前不得行使付款请求权,但在补充权人进行补充Z前,是否口J以转让,在允 许发行空白票据的国家是不加限制的,允许自山转让。在实践中承认空口栗据的背书转让 对于调整票据当事人的关系,确认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是非常必耍的,所以,笔者认 为空白票据是可以流通和转让的,此时取得空白票据的同时也取得空白票据的补充权。2. 2在所获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这就为有补充权的人行使权利设定一个界限,不得滥用补充权,包插不得未被授权进行 补记、不得超越授权补记范围进行补记。冃的是
7、使空白票据记载完整后,町以顺利及时地 向完成前的票据债务人行使请求权。英美票据法规定“必须严格按照所授权限填妥”,H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以及德国的票据法也冇和类似的文字规定。2. 3.权利行使受恶意抗辩制约。所谓的恶意抗辩是指明知存在抗辩事由,仍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进行的抗辩。持票 人恶意取得票据并不一肚在持票人和出票人以及转让人之间存在通谋行为,当然存在通谋 行为肯定是恶意,但作为持票人來讲明知或稍加注意即口J知道补充记载人没有补充权或滥 用补充权,也就是说此时持票人本身有恶意或重人过失,则票据债务人对以对抗持票人。4.补充记载后,空白票据因空白停止而成为记载完全的票据,并被视为从未冇过任
8、何 缺陷的票据,成为了完全票据,自然具有票据的流通性,可以依法白由转让。各国票据法都规定,此时的票据和自始记载完全的票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持票人可 以依票据的记载事项向票据的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的金额,也就是行使付款请求权,票据 债务人不得以原来没有记载完全进行抗辩。我国冃前对空白票据的法律规左及完善建议0前我国空白票据规则存在的问题3.1.1空白票据仅限于出票阶段,而不允许适用于其它阶段,不允许空白背书、空白保 证、空白承兑等附属票据行为。在实践中不仅出票阶段,在背书以及承兑等阶段都冇对空白票据的需耍。我国对此的规 定过于谨慎。正如有学者所言:承认并允许发行空口票据的票据法,都未对空口票据的
9、转 让Y以限制,因此,空门票据也可以转让流通。(6)2.空白票据只限于空白支票,不允许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虽然在我国,支票的出现比较早,但在实践中,汇票和本票作为大宗货物买卖的支付手 段,其重要性远远胜过于支票。所以,将汇票和本票排除在空白票据Z外只是短期做法, 承认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是实际需要也是历史发展的趋势。3. 1. 3.空白票据的补记事项只限于金额和收款人。在实践屮,预留出票日和预留到期II在商事交易中被广泛采用,因为将出票1和到期I 空白,授权持票人于适当时机补全,使得票据的流通性大大增强了。为此世界各国的票拯 法都没有做限制,如英国的票据法规定“汇票不以无出票口而无效。” 。3.
10、1.4对 于空白票据丧失后的补救也没有做出规定。根据我国H前相关法律规上,空白票据的失票人也不可能向法院巾请公示催告和诉讼。 因为空口票据没有记载完全,法院不会受理。所以,空白票据的失票人只能申请挂失止 付,而挂失止付的救济力度是非常有限的。3. 2.完善我国空门票据法律制度的建议3. 2. 1.扩大空白票据的适用种类,明确空白票据的效力。在法律中规定,对于出票人签发的空白票据,在补记完全后生效;未经补记完全,持票 人不得行使票据权利。空口票据既包括空口支票又包括空口汇票和空口木票,同时,出票 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票据未记载完全之前,持票人既不能行使付款请求权也不能行使追 索权。空白票据在补记
11、完全后生效,这也意味着空白票据补记完全后和完全票据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力。3. 2. 2.明确规左滥用补记权的责任,重视对善意持票人的保护。我国L!前的票据法对此没冇任何规定,但国外的票据法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对 此均作了规定。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规定:“签发记载不完全的汇票,如不按原 定介约补全者,不得因未遵守该合约以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以恶意或严重过失取得汇票 者除外。”H内乩统一支票法也做了和关规左。英国的票据法规定空白票据'必 须在合理时间内严格按授权补齐。此项合理时间乃事实问题。但若此类票据在补齐后已流 通转让给止当持票人,则就该人而言,在任何方而均应有效,也得依Z执行
12、,如同该票据 在合理时间内严格按照授权补齐者。”我们在立法中可以规定:持票人应严格按照授权补 记空口票据,否则授权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授权人不得以补记内容不符合授权为由对抗 善意笫三人。授权人既包括出票人又包括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等。持票人对滥用补记 权的行为自负责任,同时适用对人抗辩切断,把抗辩限制在直接当事人之间,不得刈抗善 意第三人。既发挥了空白票据的作用,又将其负而效应限制在一定范围Z内。3. 2. 3.明确规定票据丧失后的法律救济手段。规定既可以采用挂失止付,乂可以采用公示催告。当然采用公示催告的条件和普通的票 据有所区别。例如通知止付不可能知道票据的所有记载事项。参考文献:1陈月秀论我国空门票据制度的立法完善广州人学学报(综合版)2001年3月2朱伯玉论空白票据丧失后的公示催告.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33杜曙光空门票据的立法比较.广东商学院学报.2000年7月4高子才空白票据的法律问题研究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 25于莹空白票据若干问题浅议.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 16姜建初票据原理与票据法比较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7顾耕耘主编:商法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8王小能中国票据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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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标签:空白 票据 法律问题 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