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票据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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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空白票据的法律问题研究空门票据的法律问题研究李娜(天津财经人学2005级经济法学研究生)内容提要:空白票据是随着经济发展和信用制度的发达而产生的,由于它与票据的文义 性、要式性等基本法律特征相违背,因而各国立法起初并不承认空白票据的效力。但随着 空白票据在日常经济交往屮的大量存在,因而有必要対其进行立法上的规制。本文从空白 票据的概念、构成要件、效力和失票救济制度以个方而对空白票据进行了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空口票据补充权挂失止付公示催告空门票据又称空门授权票据,是大陆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称之为未完成票据,是指岀 票人在签发票据时有意识的对票据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完全,而是授权持票人在出
2、票后作补充记载,依照票据的记载事项发生法律效力的票据。1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1. 1.空白票据欠缺的是法定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欠缺不会影响票据的效力,即使没有进行记载或记载不完全,持票人 仍可以行使票据权利,未记载的事项对以依照法律的规定來确定。比如说未记载出票地, 依照法律可推定为出票人所在地,所以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欠缺的票据不属于空门票据,只 冇法定必耍记载事项欠缺的票据才属于空白票据。因为法左必耍记载事项的欠缺会导致票 据无效,所以必须进行补记,如金额空门、出票H空门、收款人空白等等。在这种情况 下,如果不进行补记,会影响票据权利的行使。12.必须有票据行为人的签章。依照票据法的基
3、本原理,只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人才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没有在票 据上签章的人不承担票据责任。空门票据实际上是出票人有意识的不记载一定的法定必要 记载事项,持票人在取得票据后补填未记载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后,原己在票据上签章的 人以填充的事项确定票据义务的一类票据。票据如果没有行为人的签章则不能确定权利义 务主体,不能发牛:法律上的效力。所以,空白票据的签发可以欠缺票据法上其它法定必要 记载事项,但不能没有出票人的签章。(2)否则无法确定票据的债务人。1. 3.必须有行为人对他人补充记载的授权。票据作为文义证券,要求出票人就票据权利义务内容形成较为完整的意思并经票据记载 内容体现出来,如果出票人没
4、有形成完整的懣思,就不能产生票据的相应的效力。空白票 据的补充记载权木应属于票据行为人,但为便于票据流通和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行为人 可以将该补充记载权事先授予后手持票人,只有岀票人已形成意思并将其意思表示授权他 人在票据上行使时,法律才尊重出票人的意思而承认其效力。E如我国票据法第86条和87条的规定,空门票据事项的补记,应经由岀票人的授权。至于补充授权如何记 载,为了票据的流通,目前世界各国都放宽了形式上的限制。例如徳国最高法院的判例认 为,空白票据的交付本身就意味着授权他人补充的意思。1. 4.空白票据的行为人必须将空白票据交付于持票人。和普通票据一样,空白票据是一种完全的有价证券,行使
5、票据权利以持有票据为前提, 所以,空白票据做成后必须经过交付,交付是一个必备要件,没有经过交付,不会产生票 据效力。2. 空白票据权利的行使和限制空口票据是内含权利义务关系的证券,这种关系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这也体现了票据 的债权证券的性质。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由于空门票据的某些记载事项欠缺处于不确定状 态,因此票据权利的行使要受到限制。2.1. 补充权行使前空白票据不得使用。栗据是一种文义证券,依照票据的记载事项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所以在空白栗据补充完 整Z前,空白票据是未完成票据,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持票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不得行 使付款请求权,票据债务人可以以次进行抗辩,对以拒绝承兑和付款。票据
6、债务人拒绝对 空白票据付款不会发半迟延付款的法律后果。我国票据法规定“未补记的支票不得使用”,此时“不得使用”应理解为在空门票 据补记完整Z前不得行使付款请求权,但在补充权人进行补充Z前,是否口J以转让,在允 许发行空白票据的国家是不加限制的,允许自山转让。在实践中承认空口栗据的背书转让 对于调整票据当事人的关系,确认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是非常必耍的,所以,笔者认 为空白票据是可以流通和转让的,此时取得空白票据的同时也取得空白票据的补充权。2. 2在所获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这就为有补充权的人行使权利设定一个界限,不得滥用补充权,包插不得未被授权进行 补记、不得超越授权补记范围进行补记。冃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