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讲义(罗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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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0 2010年年3 3月月主要内容主要内容n建设工程消防监督人员的基本条件建设工程消防监督人员的基本条件n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范围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范围n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级别管辖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级别管辖n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工作原则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工作原则n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行政许可范围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行政许可范围n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n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n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n建设工程的施工消防监管建设工程的施工消防监管 n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消防监督
2、管理制度 第一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人员的基本条件第一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人员的基本条件n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人员必须具有执法资格建设工程消防监督人员必须具有执法资格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消防执法资格。第一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人员的基本条件第一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人员的基本条件n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1.
3、 掌握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2. 掌握相应的消防理论知识3. 了解工程实践和与消防有关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4. 具备一定分析和解决建设工程消防技术问题的能力5. 做到法律法规运用准确、执法内容全面、执法程序严谨、法律文书的规范、档案健全。 第一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人员的基本条件第一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人员的基本条件n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人员必须依法行政,清正廉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人员必须依法行政,清正廉洁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4、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验收或者拖延时间办理的; (三)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 (四)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范围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范围n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
5、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其他临时性建筑”是指经规划和建设等行政部门批准的、有规定使用期限的合法建筑。第三节第三节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级别管辖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级别管辖n 除直辖市外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管辖分工1. 对下级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2. 确定辖区内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工作的具体分工;3. 对辖区内跨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工作指定管辖;4. 组织专家评审;5. 设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统一确定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备案预设程序和抽查比例,并对实施情况定期检查。第三节第三节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级别管
6、辖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级别管辖n 公安消防支队的管辖分工1. 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2. 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3. 对辖区内跨大队管辖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指定管辖。第三节第三节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级别管辖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级别管辖n 公安消防大队的管辖分工。1. 承担辖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工作;2. 确需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工作的,应当配备相应人员,同时要严格落实审验分离、主责承办、技术复核等执法工作制度。第三节第三节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
7、级别管辖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级别管辖n 级别管辖的确定原则以城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主1. 消防工作以城市为重点的大原则2. 省、自治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宏观管理的职能3.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作为消防执法行为,必须作出相应的法律文书,也可能会涉及复议、诉讼、赔偿等,如果省、自治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在执法一线,难于操作,也不利于工作协调和责任划分。第四节第四节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工作原则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工作原则 n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1. 不仅在实体和程序上要合法,更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2. 不得增
8、加或减少法定条件,提高或者降低标准;3. 提高办事效率,尽量提供方便,提供优质服务,对于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4. 应当严格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完有关事项;5. 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不得收取费用。第五节第五节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行政许可范围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行政许可范围n 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
9、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五节第五节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行政许可范围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行政许可范围n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两项行政许可的范围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1. 结构设施复杂、使用性质重要2. 火灾危险性大3. 火灾预防和扑救难度大4. 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共利益,或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第五节第五节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行政许可范围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行政许可范围n 第十三条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明确界定1. 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
10、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 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 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 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 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 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
11、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第五节第五节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行政许可范围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行政许可范围n 第十四条对特殊建设工程明确界定1. 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2. 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3.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4.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5.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第五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