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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_T5042006火力发电厂废水治理设计技术规程

上传者:大**** 2022-07-25 15:13:07上传 DOCX文件 61.3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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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力发电厂废水治理设计技术规程TechnicalcodeforthedesignofwastewatertreatmentoffossilfuelpowerplantDL/T504695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华东电力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关于发布火力发电厂灰渣筑坝设计技术规定等两项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电技1995701号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电规院:火力发电厂灰渣筑坝设计技术规定等两顶电力行业标准,经审查通过,批准为推荐性标准,现予发布。其编号、名称如下:1 .DL/T504595,火力发电厂灰渣筑坝设计技术规定;2 .DL/T504695

2、,火力发电厂废水治理设计技术规程。以上标准自1996年5月1日起实施。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并抄送部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1 总则1.0.1为在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建设中贯彻保护环境这一基本国策,防止水体污染,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特制订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50600MW新建、扩建或改建发电厂的废水治理设计。机组容量小于50MW的发电厂的废水治理设计,可参照本规程执行。1.0.3废水治理设计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环境保护工作方针,坚持防治污染与综合利用相结合,减少废水排放量,做到经济效

3、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互统一。1.0.4废水治理设计应采用成熟的新技术。各类废水的治理措施应符合本工程环境评价报告的审批意见。经治理后的各类废水水质应满足GB897888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建厂所在地区的有关污水排放标准。1.0.5废水治理系统的设计规模应按发电厂规划容量和分期建设情况确定。1.0.6废水治理设计除应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及电力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水务管理2.1 一般规定2.1.1 发电厂水务管理设计应在保证发电厂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水资源,节约原水用量,提高回收利用率,减少废水排放对环境的污染。2.1.2 应根据发电厂各工艺系统

4、对水量、水质和水温的要求及用水全过程,对全厂用水、排水进行统一平衡和调度,提出优化用水方案,实现一水多用,并绘制全厂水量平衡图。2.1.3 应按NDGJ588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因地制宜地采用行之有效的节水措施。对单机容量200MW及以上、采用二次循环供水系统的凝汽式发电厂,每1000MW机组容量的耗水量不得超过1.0m3/s。2.2 废水重复利用2.2.1 水力除灰用水可采用经处理合格后的废水或循环冷却水系统的排污水。当水力除灰系统采用循环冷却水排污时,宜与循环冷却水的浓缩倍率相匹配。采用水力除灰且贮灰场有水可回收时,灰水宜重复利用。锅炉冲渣水根据除渣和除灰系统情况宜回收利

5、用。2.2.2 输煤系统(输煤栈桥、卸煤沟、转运站、混煤仓及主厂房输煤皮带层等)的冲洗水,可送至煤泥沉淀池,经处理合格后回收利用。输煤系统冲洗水的补充水宜采用循环冷却水的排污水或废水处理站处理合格后的排水。2.2.3 工业冷却水宜回收利用。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机组的工业冷却水可采用闭式循环冷却系统。空调冷却用水应通过冷却装置后回收利用。2.2.4 热力系统的疏水、锅炉排污水应根据具体情况,经降温后可用作锅炉补给水处理的原水或热网、循环冷却水等系统的补充水。2.2.5 锅炉补给水处理再生系统的排水及化学试验室排水经处理后宜回收利用。对过滤器(池)的排水,可经重新处理后回收利用。锅炉化学清洗

6、过程中的冲洗水可送往水力除灰系统重复利用。2.2.6 生活污水经处理合格后,宜回收用于水力除灰或杂用水系统。经深度处理合格后,也可作循环冷却水的补充水。2.3 废水资源化2.3.1 经处理后符合GB5084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782海水水质标准的排水,可就近分别用于农田灌溉、水产养殖和盐场。2.3.2 当落实了利用废水的用户且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发电厂为用户提供方便。3 废水集中处理3.1 一般规定3.1.1 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或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下位于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珍贵鱼类

7、保护区、海水浴场、水产养殖场附近的发电厂,宜设置废水集中处理设施。3.1.2 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收集和处理下列废水:锅炉补给水处理系统再生排水;凝结水精处理系统再生排水;锅炉化学清洗系统排水;锅炉空气预热器冲洗排水;机组启动时的排水;锅炉烟气侧冲洗排水;原水预处理装置的排水;化学试验室排水;经初沉淀后不合格的煤场、输煤系统排水等。3.1.3 废水集中处理应优先采取“以废治废”的综合治理原则,处理后的废水应回收利用。3.1.4 对废水应按“清污分流”的原则分类收集和贮存,并根据废水水质、水量及其变化幅度和处理后的水质要求等,确定最佳处理工艺。3.1.5 严禁采用渗井、渗坑等手段排放不合格的废水。3

8、.1.6 发电厂设有水力除灰贮灰场时,可按建厂所在地区环保部门的要求,利用灰水的碱度及粉煤灰表面活性对废水和泥浆进行降解与净化。排入点及流量应和除灰设计相协调。3.1.7 废水处理设施在厂区总平面中的位置应有利于各类废水的收集、贮存和回收利用。3.2 废水集中处理的设计要求3.2.1 集中处理设施应能贮存和处理全厂所有机组正常运行及一台最大容量机组在维修或锅炉化学清洗期间所产生的废水。3.2.2 废水集中处理装置应对不均匀的废水来水量有足够的缓冲能力。废水处理过程中宜采用重力流。3.2.3 蓄电池室的冲洗水等小批量排水宜就地分散处理。3.2.4 热力系统的疏水、锅炉排污水和机组取样排水等,可不

9、经化学处理直接回收利用。3.2.5 废水集中处理系统可采用以下流程:(1)废水贮存池一PH值调整池一混合池一一回收利用或排放一清净水池-最终中和池一澄清池一1泥浆贮灰场(2)废水贮存池一PH值调整池一混合池一一回收利用或排放一清净水池-最终中和池一澄清池.泥浆澄清池或废水贮存池一浓缩池.泥浆贮灰场(3)废水贮存池一氧化池一反应池-回收利用或排放一清净水池-最终中和池一一澄清池一混合池一PH值调整池池一泥浆浓缩池上澄清池或废水贮存池泥浆脱水机上浓缩池、澄清池或废水贮存池泥饼外运3.3 含酸碱废水处理3.3.1 酸性排水宜用于中和水力除灰的碱性灰水(废水),也可加碱中和至排放标准后回收利用或排放。

10、3.3.2 碱性排水可加酸中和至排放标准后回收利用或排放。3.3.3 对废水进行连续处理时,中和池的水容积宜按废水在其内停留1015min考虑。3.3.4 对废水进行间断式处理时,中和池的水容积应根据锅炉补给水处理系统中的阳、阴离子交换器的再生周期、再生排水量和水质等因素,经计算后确定。3.3.5 中和池应设搅拌装置。3.4 含悬浮物废水处理3.4.1 对悬浮物含量超过排放标准的废水,宜采用沉淀或絮凝、澄清处理。3.4.2 对废水采用沉淀或絮凝、澄清前宜加入絮凝剂和助凝剂。药品的种类和剂量应根据废水的水质、药品的来源和品质,经试验或参照类似水质的发电厂的运行数据确定。3.4.3 澄清池的型式、

11、表面负荷和废水在其内的停留时间应根据进水水质和处理后的水质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当采用悬浮泥渣型澄清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有效水深24m,池超高0.30.5m;(2)清水区水的上升流速为0.81.0m/h,废水停留时间宜为22.5h;(3)刮泥机刮板外缘线速度宜为2m/min。3.4.4 澄清池排污泥的处理可采用以下方式:(1)当有水力除灰时,宜排入水力除灰系统。(2)进行浓缩处理。3.4.5 浓缩池的型式、表面负荷及污水在其内的停留时间应根据进水含泥的性质、浓度及浓缩后排泥含水率的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采用重力式浓缩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污泥负荷宜按3060k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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