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能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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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晋能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规范安全管理和操作行为,确保集团公司安全发展,依据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全红线分为“安全管理红线”和“安全操作红线”,凡触碰安全管理红线者赐予降职或撤职处分,触碰安全操作红线者赐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条集团公司、二级公司、矿(洗煤厂)对执行本制度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涉煤控股单位。 第二章安全管理红线 第五条凡违反安全管理红线规定的责任者,赐予以下处分。 1、支配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操作人员上岗作业,赐予分管矿领导降职处分。 2、未严格按规定执行矿领导
2、下井带班制度,赐予降职处分。 3、矿井无证照、证照不齐或证照失效仍生产或建设;存在超层越界或开采防隔水煤柱。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赐予矿长撤职处分,赐予生产矿长降职处分。 4、矿井风量不足;违反规定串联通风;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未实现分区通风;采区巷道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赐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赐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5、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或不能自动切换;未设置“三专两闭锁”。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赐予机电矿长撤职处分。 6、未进行瓦斯等级及突出危急性鉴定;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采掘区域内瓦斯抽采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而综合防
3、突措施效果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失效)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赐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赐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7、未采取措施查明采掘区域矿井水文地质状况及井田范围内采空区、老窑积水等状况而组织生产或建设,分别赐予矿长、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8、未制定采掘探放水设计或未真实开展探放水作业,赐予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9、使用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工艺或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电气设备违规入井,赐予机电矿长降职处分。 10、煤矿建设项目私自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赐予矿长撤职处分。 11、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