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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学术报告-江苏高院版

上传者:2****5 2022-06-14 12:05:51上传 DOC文件 148.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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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 权 法 学 术 报 告 报告人:董学立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民法学博士(2011年05月04日,上午)第一讲:物权法的理解与适用(上午)第一部分:立法历程回顾及主要争论点全国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了物权法;这部法律已于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物权法全文分为5编、19章、247条。一、立法历程:(一)从列入规划到专家建议稿的完成1、1993年初,物权法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到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跨越14年。2、实际上,物权法的着手起草是从1999年开始的。所以,从起草到颁布实为9年。从1993年列入立法规划到1998年民法学者接受立法委托,其间是5年

2、时间,这段时间属于搁置期,此间我国的立法力量集中在了合同法的制定和颁布上。3、1999年10月,梁慧星教授领导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物权法起草小组率先完成了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时隔一年之后,即2000年12月,王利明教授领导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完成了另一份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此两稿被称为“物权法专家建议稿”,两份建议稿完成后,“物权法”专家立法阶段完成。此间的主要争论点:是制定物权法还是制定财产法?郑成思教授与王利明教授、梁慧星教授之间的争论。(二)从专家建议稿到审议草案1、两个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汇集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01年年底,法工委在两份建议稿的基础上,

3、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这份草案稿被发给各地法院征求意见。2、2002年12月,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李鹏委员长),物权法草案经历了第一次审议。这次会议审议“民法典草案”,作为民法典草案的第二编,物权法成为主要议题。3、2005年7月,经过三审(2003、2004)的物权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在之后短短42天时间里,立法机关共收到反馈立法建议115433件,平均每天近3000件。4、广泛征求意见的目的在于力求2006年春全国人大会议上通过物权法。主要争论点:涉及物权法各项具体制度,内容广泛:(三)违宪之争与确保通过1、2005年8月12日北大教授贡献田先生

4、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吴邦国委员长的一封信。2、从2005年7月到2006年12月,物权法草案又经历了四次审议,加之前三次审议, 4年时间里,物权法草案经过了七次审议,各种大小的专题研讨会、座谈会百余场,经历全民参与立法的过程。3、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最终被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物权法创造的几个历史第一:第一个经过七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案第一次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发文的法案(确保通过)第一次在两会前把法案发到各省代表团,讨论,提出修改意见(程序前置)第一次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专家到各省代表团答辩(内部消化)投反对票的人数较多的立法(赞成2799;反对52;弃权37)主要争论点:合宪性之争。第二

5、部分:物权法的理解路径物、物权、物权法(三个基本概念)物权法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物权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规定。(物)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由该条规定,我们分离出三个基本概念:“物”、“物权”、“物权法”。一、什么是物权法上的“物”(一)“物”的基本理论:物权法上的所谓“物”,是指“有形财产”; 物的客体性;无线电频谱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动物不是“物”)“权利”被视为“物”货币等。(二)“物”的基本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1)区别的理由

6、:A-经济价值上有很大差异(已不再是充分理由);B-公示方法不同(此一理由有贬值的倾向);C-利用方法的不同(用益物权仅限以土地为客体)(最具价值的理由);(2)区分的方法:“不动产”的概念是列举式的:土地、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动产”的概念是减法式的:动产=“物”减去“不动产”;“权利”如证券化债权、一般债权,知识产权等可“视为动产”。(3)区别的实益:A- B-物权变动的方法不同(公示方式:登记、交付;公示效力:生效、 对抗);设定用益物权(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和担保物权上的不同;C-法律适用上的不同:不动产有“相邻关系

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动产征收”等;动产有“先占、加工、遗失物拾得、添附”等;D-诉讼管辖法院不同(不动产涉诉的,发生法院专属管辖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主物与从物:(1)区分的标准:以“物”与“物”(一般为两个“物”)之间是否有从属关系为标准。A-须经常辅助主物的使用-经常+辅助(辅助方式保护(网球拍套之于网球拍)、发挥作用(遥控器之于电器);家具至于房屋则不是主从物关系。B-非主物的构成成分-从物应是独立的物,可成为交易的客体汽车的轮胎与其备胎不同轮胎为物之成分,备胎为主物之从物;车位、车库、储藏室是独立之物,一般从属于从建筑物,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客体的“从物”。此与楼梯、绿地、道路作

8、为“物之成分”不同,它们不是独立的物。C-须与主物同属于一人;D-从物不限于动产-德、瑞限于动产;日、中、法无规定,解释上以不限于动产为宜。 (2)区分的意义:法律规定,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该立法之目的在于发挥从物的作用。法律属性:任意规定,若无明确约定时,则可以推定。物权法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从物随主物转让)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

9、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条没有明文规定“其归属没有约定时,咋办?”;拙文:论物权法上车库归属的判断标准概要,载法学2008年第3期,人大复印。各种学说:业主所有说、开发商所有说、国家所有说、约定归属说;他人的观点:经济学思维判断标准:房屋价格包括车库部分,购买房屋即购买土地使用权法律学思维判断标准:法律应保护弱者一方,车位、车库是共有部分。本人的观点:主物与从物,规划内与规划外3、原物与孳息:(1)分类的标准:两物之间,由原物与孳息之分:原物孳息所从出之物;孳息原物所产出之收益;孳息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果实、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以物的使用方法所收获的出产物;法定孳息:利息

10、、租金和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得的收益;(2)区分的实益:决定孳息之归属;(3)天然孳息:天然孳息-果实、动物的出产物,依物之使用方法所收获的出产物,天然孳息是独立的“物”;天然孳息:日尔曼法采生产主义;罗马法采原物主义-为法、德、瑞、日、中、泰等国所采;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的天然孳息取得权;(4)法定孳息:法定孳息-利息、租金,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得之收益;法定孳息是物权法问题还是债权法问题?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孳息收取权(5)物权法的规定:区分“取得权”与“收取权”第一百一十六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

11、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第一百九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第二百一十三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第二百三十五条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没有约定的情形)。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第二百四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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