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是否可以拒绝出具购货凭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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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具单据义务】经营者是否可以拒绝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购货凭证是指商品的销售者在商品买卖合同履行后向商品购买者出具的证明合同履行的书面凭证;服务单据则是指服务的提供者在服务合同履行后向接受服务者出具的证明合同履行的书面凭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有确定税负额、管理帐目、证明合同履行等多种作用。在消费领域,其基本作用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一般都记载了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的基本内容表明合同已制服行,它是指费者已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直接证据,也是消费者在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损害或与经营者发生争议时主张权利的最基本的凭据。当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和交易便利的要求,经营者并非在
2、任何情况下都要向前费者开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经营者有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 (1)国家法律规定应当出具的。在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中,有相关的一些条文直接或间接地规定了经营者有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如1986年财政部颁布的全国发票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凡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收入时,均应向付款方如实开具发票,并加盖印章。但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也可不开具发票,如消费者要发票,则不得拒开。1986年,国家经委、商业部等联合发布的部分国产家电“三包”的规定、1988年机械电子工业部发布的全
3、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办法都规定:对没有保修单和发票的产品,不实行“三包”或者免费维修。这就要求经营此类产品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向消费者出具保修单和发票。 (2)依照商业惯例应当出具的。商业惯例是指人们在商业活动中普遍遵守的准则,是人们在长期的交易活动中形成的习惯做法。商业惯例一经国家法律认可,便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依照商业惯例应当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时,经营者也有义务出具,反之,则不必主动出具单据。如,集贸市场上零售蔬菜、水果,商店里出售橡皮、铅笔等小额商品,一般不开发票,而大宗货物买卖和运输、住宾馆和旅店等则形成了开具发票的习惯做法。 (3)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经营者依法律规定或者商业惯例不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而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时,经营者不得拒绝,更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刁难、讽刺或者训斥,应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应坚持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否则在出现权益纠纷时,就可能处于不利地位。贵阳律师事务所 全文完!转载请署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