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中国法制史简答题万能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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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制史简答题第二章 商朝的法律制度 1、 汤刑汤刑是商朝刑罚的总称,因乱政而作。它并非汤所作,而是商朝统治着为了纪念他们的祖先,而以汤命名。其内容已无可考。 2、商朝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商统治者立法的指导思想,仍沿袭了夏朝的神权思想。这种神权思想, 把统治阶级的一切活动,包括他们运用法律的活动,都说成上帝和鬼神的力量。这是同当时的历史条件有着密切关系的。夏商时期,刚刚从生产力极端低下的原始氏族社会进入阶级社会,奴隶主贵族便利用人们对自然界的愚昧无知而形成的对原始图腾和祖先神崇拜的习俗,把自己的统治说成是受天命,是代表上天对人间进行统治,把他们对奴隶和平民的镇压,以及对其他不服从统治的惩罚,
2、说成是恭行天罚。从而给他们的统治和对人民的镇压,披上一层宗教迷信的保护色。 3、商朝继承制度的前后变化。继承制度也是私有制的产物,王位继承与财产关系的继承是一致的。商初,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但以弟及为主,也就是说,在商初,主要是兄死后,其王位由弟继承,而子继辅之,无弟然后传子。商末则完全实行父死子继,以后又逐渐实行了嫡长继承制。 4、商朝的肉刑。商朝的肉刑有:(1)墨刑,也叫黥刑,即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染以墨色的刑罚。(2)劓刑,割鼻的刑罚。(3)剕刑,也叫刖刑,断足的刑罚。(4)宫刑,割掉男子的生殖器,破坏女子生殖机能的刑罚。第三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1、 西周的刑事立法
3、指导思想。 (1) 义刑义杀 即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形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2) 明德慎罚 这一思想要求,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有效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2、简述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 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立。这表明西周统治者重视犯罪主体的意识能力,并据此考虑用刑问题。 (
4、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故意或一贯犯罪从重处罚,过失或偶然犯罪从轻处罚的原则。西周统治者已经开始区分犯罪者主观形态的差别,灵活地运用刑罚手段。 (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断狱时,首先要考虑犯罪者的罪行严重程序,谨慎测度罪犯的动机,以此区别量刑的轻重。西周统治者将犯罪主观动机与对社会危害性结合起来考虑。 (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则。这一原则在西周以前已产生,周朝使疑罪从轻从赦原则定型化。 (5)刑罚世轻世重:即所谓的:“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意思是说,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
5、施。其适用须有节度,不能一味的使用重刑手段。 3、西周如何规定徒刑的适用的? 西周法律规定,处以徒刑的罪犯不带冠饰,以区别正常人。他们要在圜土从事三年、二年或一年不同刑期的生产劳动,能改者期满释放。如果不老老实实接受改造,企图越狱潜逃的,要从重处以死刑。 4、西周对贵族和平民施以死刑的方式有何不同? 西周死刑条目有二百条之多,基本上可分为两类:一是对公族施用的;一是对没有爵位的奴隶主和平民施用的。两者处刑的方法不同。公族是掌握政权的奴隶主阶级的上层,他们如果犯罪处死,只用绞,也叫磬,以全其尸。又规定公族犯死罪,要在远郊隐蔽的地方处决。这样,能够保全奴隶主贵族的脸面。 对于无爵位的奴隶主和一般平
6、民犯罪处死,方法很多,有斩(腰斩)、弃市(杀之于市,与众弃之)、轘(音环)(车裂,使头与四肢各部位分裂)、磔(剖断肢体)、膊(去衣磔之)、焚(用火烧死)等。对平民处死的方法非常残酷,而且在人多的市朝执行,以杀一儆百。 5、西周法律如何处理拾得遗失物? 西周法律规定:凡拾得遗失的财物。奴婢、家禽家畜,都要送到外朝交给朝士,公开招领,10日后无人认领者,贵重的大物件以及7岁以上的奴婢,由政府收为公有。小的物件以及7岁以下的奴婢归拾得人所有。 6、简述西周的“六礼”。 六礼是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 亲迎。 (1)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
7、并备上其他 礼物前去求婚。 (2)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家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然后去占卜。 (3)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男家仍以大雁作礼物请媒人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 (4)纳徵后来也叫纳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即后来所说的订婚礼。 (5)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得同意。 (6)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7、简述西周“三不去”。 这是古代对丈夫休弃妻子的三种限制,即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丈夫不得休弃妻子。“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先贫贱后富贵,不去。”也叫“三不出”。 8、简述西周的司法机关。 西周的中央司法机关有: (1) 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2) 小
8、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 (3) 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 西周的地方司法机关有: (4) 乡士,国都之外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 (5) 遂士,国都百里之外、三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 9、试述西周的诉讼制度。 (1)诉讼,西周时期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有了区别。民事诉讼用“讼”表示,“以两造禁民讼”;刑事诉讼用“狱”表示,“以两剂禁民狱”。 (2)起诉,可以口头起诉,也可以书面起诉。刑事案件的书状叫“剂”,民事案件的书状叫“傅别”。起诉是要交纳诉讼费,否则不予受理或被认定败诉。民事诉讼交纳“束矢”;刑事诉讼交纳“钧金”。 (3)审理,西周规定两造(当事人)具备才能审理,但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审
9、理时“以五声听狱讼”。所谓“五听”,是指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这种察言观色的审讯方法,是奴隶主阶级在长期的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经验总结,也是最早对犯罪心理分析的的尝试,虽然时形而上学的,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4)判决,要有司法机关制作法律文书,还要向当事人宣读。西周的判例叫“成”,即以往的办案成例,可以作为断案的参考。 (5)上诉,当事人不服,允许上诉。西周法律规定了不同的上诉期,有一旬、二旬、三旬、三个月和一年。 10、西周的法律形式包括哪些? (1)誓 ,即誓词,多位周王或诸侯于战前对臣下发布的军令。在以誓作为形式的王命中,被讨伐之罪
10、,即成为刑法的罪名;被宣布的处罚,便成为刑罚的种类和惩罚的手段。 (2)诰,即统治者关于施政的训令。 (3) 命,是周王针对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 (4)礼,礼涉及范围广泛,不仅有政治、经济、军事,也同时有法律、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各方面的内容,故法律成为周礼不可或缺的重要构成部分。 (5)遗训 ,是指由先王发布的誓命,其中也包括长期以来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的某些习惯。 (6)殷彝,是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周朝统治的那些内容 11、西周的立法概况。 (1)制定成文刑书九刑 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西周的九刑实际上指西周成文刑书共分为9篇。 (2)吕侯制吕刑 吕
11、刑是西周穆王时期吕侯奉王命所制。所谓“吕命穆王,训夏赎刑”。 吕刑是根据夏朝赎刑制度,针对西周时期的“疑罪”而规定的赎刑之法。 12、西周的民事立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1) 所有权制度 西周奴隶制所有权的主要内容是土地和奴隶,所以法律严格保护奴隶主阶级对土地和奴隶的所有权。 A、土地所有权制度 周王对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有最高所有权。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周王有权把土地和奴隶封赏给诸侯和臣属,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所谓“田里不鬻”。 事实说明,周王对全国土地有最高所有权。 西周中后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商品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