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离线作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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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考查课法律基础课程作业姓名:王琼花学号:714060322026年级:2014年秋学习中心:深圳一、简答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1、法的本质是什么? 答: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法具有以下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进而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2、我国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基本经济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答: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1)国有经济是由社会全体劳
2、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是与我国较高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 2)集体经济是由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 3)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不同所有制经济按照一定的原则实行联合生产或经营的经济形式。 4)个体经济是由劳动者个人或家庭占有生产资料,以劳动者自己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直接归劳动者所有和支配的经济形式。 5)私营经济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和雇用劳动者为基础,以取得利润为目的的经济形式。 6)外贸经济是指外国投资者和港澳台投资者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在我国大陆设立的独资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的外商投资部分。3、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民法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
3、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等价有偿原则;6.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4、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哪几种? 答: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 3)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
4、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4)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5)合同缔约上的过失; 6)当事人的单独行为。5、简述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 答: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刑法的使用范围,是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的效力。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民权规定于第6条至12条中,包括对地的效力,对人的效力以及关于普遍管辖的的规定。我国刑法对地的效力体现在刑法第6、10、11条中,包括在我国领域内的效力和在我国领域外的效力。刑
5、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出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都使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也使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它包括三个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含义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船舶或航空器,包括民用或军用的,也包括航行或停泊在公海或外国领域的,对法律特别规定的理解。刑法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刑法第9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
6、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实用的规定。适应“一国两制“的规定。我国刑法不在香港、澳门地区实用。台湾与大陆的统一问题,也适用“一国两制”的方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认定。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认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也即适用行为地兼结果地的原则。关于我国刑法在领域外的使用问题。我国刑法第10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依照本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使用本法,但是在外国受过刑罚惩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7、。二、案例分析题(共3小题,第1、2小题各15分,第3小题10分,共40分)1、刘某与妻子方某生有长子刘甲,次子刘乙,幼女刘丙。刘甲娶妻吴某,未生育,收养一女刘丁。次子刘乙娶妻王某,生子刘戊。幼女刘丙嫁夫陈某,生子陈戌。1983年刘乙因车祸身亡,其妻王某一年后改嫁,其子刘戊随祖父母即刘某、方某生活。1990年刘甲病故,其妻吴某及养女刘丁与刘某、方某共同生活,尽到了赡养义务。1997年刘某病重,立下自书遗嘱,指定給刘戊现金2万,房屋1间。多年好友赵玉山家境不好,可分得遗产1万元。同年刘某去世。经查,刘某与方某共有房屋8间(设每间价值2万元),存款20万元及家用电器等物品(折价4万元)。在遗产未分
8、割时,刘丙去世。请问本案应如何继承?答:刘某去世后首先将房屋8间(每间价值2万元),共为16万元,存款20万元及家用电器等物品(折价4万元),总共财产为40万元,其中的一半给其妻方某,实际刘某的遗产折价为20万元,然后按照刘某的遗嘱给刘戊现金2万元,房屋1间折价为2万元,刘某的遗嘱给刘戊为4万元,赵玉山1万元,其遗嘱共分配5万元,剩余20-5=15万元资产平均分给他的法定继承人,方某为刘某的妻子,具有法定第一继承权,得到一份遗产。刘甲的妻子在刘甲去世后尽到了赡养义务,所以具有继承权,得到一份遗产。刘丁作为刘甲养女,养女的收养关系合法成立的,也具有继承权,得到一份遗产。刘乙因车祸身亡,其妻王某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