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银行学课件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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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币银行学第14章 信托与租赁第一节第一节 信托与信托业务信托与信托业务一、信托的含义一、信托的含义(一)信托与金融信托1什么是信托 (1)字面含义:Trust,信任、凭信用相信、信托。 (2)定义:即信任委托。它是指委托人为了一定的目的,将自己的财产或有关经济事务委托他人代为经营管理或处理的经济行为。 (3)内在逻辑关系:从“信”和“托”两者的关系来看,“信”是“托”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托”是“信”的表现形式和具体内容。2金融信托 金融信托是在一般信托行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现代社会,由于被管理的财产通常是资金或与资金相联系的财产形式,信托具备了融资的职能;且受托人信托机构或国外兼营信托业务
2、的银行是金融机构,因而称为金融信托。 金融信托是专门接受他人委托,代为经营、管理、收授和买卖有关货币资金及其他财产的一种金融业务。3信托的实质 信托是一种以信任为基础,以财产为中心,以委托为方式的财产管理制度。 (二)信托的构成1信托的构成内容 (1)信托行为:是指以设定信托为目的而发生的一种法律行为。也就是信托当事人在约定信托时,为使信托具有法律效力而履行的手续。 (2)信托关系人:指由于信托行为而发生信托关系的信托当事人。信托关系人有三个: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3)信托财产:是信托行为的标的物,是指由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和处理的财产。同
3、时,还包括通过财产的管理和运用而取得的财产。 (4)信托目的:是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 (5)信托报酬:指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所取得的报酬,一般以手续费的方式收取。2信托关系人(1)委托人:是提出信托要求,并让受托人遵从一定的目的对信托财产加以管理和处理的人。 资格限定条件:委托人的行为能力要件和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要件。(2)受托人:是接受委托并按约定的信托条件对信托财产进行经营、管理或处理的人。 资格限定条件:受托人的行为能力要件、受托人的经济能力要件和受托人的特定身份要件。 受托人的行为是信托关系中的关键。(3)受益人:是享受信托财产利益的人。 资格限定条件:凡是具备权利能
4、力的人都可以担当受益人。 信托受益权可以买卖、抵押、赠送和继承。 3信托财产的特点 (1)转让性,即信托财产是委托人独立支配的可以转让的财产。 (2)独立性,是指信托财产具有一种独立于其他财产之外的排他性。具体指: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或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相互独立;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与其他财产相互独立。 (3)有限性,是指信托财产在一定的时空上有限。 (4)有效性,指信托财产本身和其管理处理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范。 二、信托的产生与发展二、信托的产生与发展 信托业的产生和发展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1)信托行为:古埃及的遗嘱托孤,原始
5、的、自发的行为, 体现人际关系和道德关系。 (2)民事信托:罗马的“信托遗赠” 制度,已形成完整的信托概念,是无偿的民事信托。 (3)民事信托制度:英国的“尤斯”制度,19世纪形成完善的民事信托制度,个人受托为主,提供无偿信托服务。 (4)金融信托:19世纪在美国形成,是信托制度与信用工具的有机结合,以公司组织形式大规模经营,以商事信托活动为主。三、信托的职能三、信托的职能 1信托的职能 (1)财务管理职能:即为人理财代人办事的职能,具体说包括信托机构受托为委托者管理和处理财产或代办经济事务两大内容,是信托的首要职能和基本职能。 (2)融通资金职能:指信托机构通过办理自身业务所起到的融资及金融
6、服务职能。 (3)中介服务职能:处理与协调经济关系、提供信任、信息与咨询的职能。 (4)投资职能:信托机构运用信托业务手段参与社会投资行为所产生的职能。 (5)社会福利职能:运用于社会福利、社会保障时发挥的职能。 2财务管理与融资职能的关系 (1)财务管理职能是基本职能,融资职能是派生职能,是信托业在货币信用经济下具有的重要职能。 (2)信托的实质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为人理财、代人办事是开展业务的出发点,进行融资是受托人为更好地实现理财目的而采用的手段。 (3)正确理解两种职能之间的关系。四、信托的分类四、信托的分类 1.个人信托、法人信托和个人与法人兼有性信托 按委托人的主体地位的不同,信托
7、关系可以分为个人信托、法人信托、个人与法人通用信托以及共同信托。 (1)个人信托是以个人为服务对象的信托业务,其委托者是个人,受益者也是个人。 (2)法人信托又称为“公司信托”、“团体信托”,它包括营利法人团体(如公司组织、合作社组织及其他营业机构)和公益法人团体(如学术、宗教和慈善团体等)。凡以一个组织体为委托人的都是法人信托。 (3)此外,有的信托业务的成立,委托人有个人,也有法人,可称为个人与法人通用信托。 (4)若某项信托财产为几个人所共有,共同提出设立信托,委托人就是数个人,称为共同委托,即共同信托。 2.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 按照收益对象划分,信托可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区别私益信
8、托和公益信托的一个主要标准是信托目的。 (1)委托人为自己、亲属、朋友或者其他特定个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是私益信托。私益信托可以是自益信托,也可以是他益信托。私益信托是信托业务中的主要部分,信托投资公司通过运用信托手段为受益人谋取信托收益。 (2)委托人为了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利益而设立的信托是公益信托。公益信托只能是他益信托。设立公益信托不得有确定的受益人,只能以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作为受益人,并且必须得到税务机关或者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或许可。 3.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 按照信托的目的划分,信托可分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 (1)凡是以民法为依据建立的信托称为民事信
9、托,即民事信托是属于民法范围内的信托。 (2)商事信托是“民事信托”的对称,是以商法为依据建立的信托,属于商法范围内的信托业务。 注:商法是国民经济管理和社会经济组织以及部分公民在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 (1)资金信托,又称为“金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资金的行为。 (2)财产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房产、地产)以及版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的财产、财产权,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
10、件和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五、我国信托机构业务五、我国信托机构业务(一)我国信托机构业务经营范围 1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 2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 3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 4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5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债券业务。 6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 7代保管业务。 8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9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10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二)我国传统信托业务 1委托类业务: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委托投资 2信托类业务:信托存款、信托贷款、信托投资(
11、未能突出信托的本质特点,目前已转变业务方式 ) 3 理财类业务:代理有价证券的发行与买卖、代理收付款项、代理清欠、代保管业务等 4 咨询类业务:资信咨询、投资咨询、商情咨询、金融咨询、经济可行性咨询、介绍客户等 5 租赁类业务: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租赁、杠杆租赁等 委托业务与信托业务的不同: 1.当事人不同。信托的当事人是多方的,从法律上讲,至少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有时受益人还不止一个。而委托代理的当事人,仅有委托人(或被代理人)和受托人(或代理人)双方。 2.行为成立的条件不同。信托是以财产为中心而构成的法律关系。没有信托财产,委托者与受托者就签不成合同。但是委托合同并不一定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