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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柱后路内固定系统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6年 )

上传者:管 2022-06-09 00:14:33上传 DOC文件 12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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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脊柱后路内固定系统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一、前言脊柱手术目的是矫正脊柱畸形、缓解疼痛、稳定脊柱和保护神经,脊柱后路内固定术是主要治疗的手段之一,其手术中使用的脊柱后路内固定系统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直接影响着疾病的治疗效果。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为注册申请人对脊柱后路内固定系统产品的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系对脊柱后路内固定系统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对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

2、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和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二、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大多数以脊柱融合为目的的板、棒和螺钉的脊柱后路经椎弓根内固定系统,通常由矫形棒或固定板、椎弓根螺钉、横连器、椎板钩、紧固器、连接器、垫片等组成,如胸腰椎钉棒固定系统、枕骨固定系统、椎弓根钉固定系统等。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椎间融合器、人工椎体、人工椎间盘、棘突间固定系统、椎

3、板固定系统等用于融合或非融合的医疗器械,不适用于非融合动态弹性固定系统。本指导原则所包含的产品为脊柱固定系统中常见的医疗器械,不包含特殊脊柱固定产品/系统,如变直径矫形棒、PEEK材料制成的弹性矫形棒、弹性非融合固定系统等产品。本指导原则涉及的产品所用材料为00Cr18Ni14Mo3不锈钢、Ti6Al4V钛合金、Ti6Al7Nb钛合金、CoCrMo合金、纯钛及与上述材料实质等同的临床广泛应用的金属材料。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境内外产品注册申报,也适用于增加型号规格、改变适用范围的许可事项变更注册。申报时提交资料具体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4、公告2014年第43号)执行。对于本指导原则不包含的脊柱后路内固定系统,可根据产品的具体设计原理、结构特征、生物力学特性及临床使用要求,参考本指导原则中的相关内容。三、注册单元划分脊柱后路内固定系统可按照实现某种临床预期用途的产品组合划分注册单元,亦可以关键组件作为注册单元进行申报:(一)若按照实现某种临床预期用途的产品组合进行申报,脊柱固定系统主要包括如下注册单元:1颈椎后路钉棒内固定系统2颈椎后路钉板内固定系统3胸腰椎后路钉棒内固定系统4胸腰椎后路钉板内固定系统5枕颈胸椎板棒内固定系统6颈椎后路板夹内固定系统主要组成材料不同的产品原则上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作为单一整体组合使用的产品可以

5、同一注册单元申报。对于必须在同一系统中使用的产品,即使是不同材料制成也可在同一注册单元中申报,如CoCrMo的矫形棒、钛合金的椎弓根螺钉、纯钛的顶丝组成的系统可以申报在同一注册单元中。(二)若以主要组件为注册单元进行申报,该类产品主要包括如下注册单元:1脊柱矫形棒;2脊柱矫形钉/椎弓根螺钉;3脊柱矫形固定板。以组件申报的项目需要说明与其配合使用的产品、组成系统后的预期适用范围、适应证。(三)对于在不同系统中可通用的组件,建议按照如下方法进行申报:1脊柱固定系统中的主要组件,如椎弓根螺钉、矫形棒、矫形板,可按照组件单独进行申报,或亦在不同的注册单元中与其他组件以系统进行申报(必须与其他组件构成不

6、同的固定系统),该组件的编码、名称可在不同的注册单元保持相同。如该组件已在其他注册单元中通过了上市许可,可在本次申报资料中明确该注册证号。2脊柱固定系统中的非主要组件,如垫片、连接器等,必须在不同的注册单元中与其他组件以系统进行申报(必须与其他组件构成不同的固定系统),该组件的编码、名称可在不同的注册单元保持相同,如该组件已在其他注册单元中通过了上市许可,可在本次申报资料中明确该注册证号。四、适应证根据当前临床手术的应用情况及现有的认知水平,认为脊柱后路内固定系统主要适用于:(一)颈椎后路固定系统主要适用于颈椎的退行性疾病(椎间盘疾病、小关节退变)、颈椎不稳(前移、脱位、半脱位等)、颈椎创伤(

7、骨折、脱位、陈旧性骨折假关节形成)、椎管狭窄、畸形(即脊柱侧凸、后凸前凸)、肿瘤、颈椎翻修术等。(二)胸腰椎后路固定系统主要适用于胸腰椎的退行性疾病(椎间盘疾病、小关节退变)、不稳(前移、后移、侧方移位等)、滑脱、创伤(骨折、脱位、陈旧性骨折假关节形成等)、椎管狭窄、畸形(脊柱侧凸、后凸、前凸)、肿瘤、感染(结核、化脓性脊柱炎、布病等)、胸/腰椎翻修术等;上述脊柱后路内固定系统的适用范围和适应证主要基于当前常规的临床使用状况,也是临床医生的普遍认知,适用于常见脊柱后路内固定系统,但未囊括所有的临床应用。由于受到设计理念、结构差异、固定方式、手术入路等方面的影响,可能在不同生产企业、不同产品、不

8、同的固定系统会有差异,申请人应根据临床评价具体情况合理制定与产品相适应的适用范围。(三)各组成系统均需明确具体的适应证和适用范围;应明确具体的使用部位(包括节段)、适应证和手术方式。(四)适用范围的表述要求语句通顺、精炼,符合中文语言表达规范,词语使用需准确、专业,忌用口头用语或夸大有效性和安全性的词汇。五、研究资料(一)产品基本信息介绍1明确产品及组件的名称。对于非常规命名或包含特定功能的名称,应提供名称确定的依据及理由,产品名称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及相关法规文件的有关要求。2提供国内外同类产品动态分析,包括国内外同类产品的上市情况及与申报产品在工作原

9、理、原材料、结构特征、预期用途等方面的对比情况,列出两者之间所有的异同点,以便于全面了解同类产品的国内外发展状况。3提供申报产品的系统/组件清单,其中应包含序号、型号规格/编码、组件描述、主要尺寸、材料信息、特殊表面工艺、交付状态等产品的基本信息,例如表1。表1 脊柱后路内固定系统组件列表序号型号规格/编码产品描述主要结构、组成、尺寸材料及符合标准特殊表面处理交付方式100001万向椎弓根钉Ø=5.5mm,L=50mmGB/T13810TC4钛合金阳极氧化灭菌2ZXB01矫形棒Ø=6.0mm,L=50mmISO5832-3Ti6Al4V钛合金无非灭菌(1)型号/规格编码需要

10、说明其划分的原则、明确其中的数字、字母各表示的涵义;(2)明确组成系统的所有组件描述/名称,其应与注册申报产品的名称应有所区别,且其表述需在所有申报资料中保持完全一致;(3)组件所用的材料牌号(或成分)、代号、等级及其符合的标准要求一一对应; (4)明确各组件的表面状态及表面改性工艺,如是否经过了阳极氧化处理、涂覆涂层或其他表面改性处理工艺等;(5)组件的交付状态,灭菌或非灭菌包装。4提供每种类型组件的结构图,标注主要尺寸及公差,如棒的直径、长度及其公差,椎弓根钉的内径、外径、长度尺寸及其公差等等。5明确各组件组成系统/子系统的立体结构图,并标注每个部件的示例;建议提供脊柱固定系统固定在脊柱模

11、型上的放大照片和/或实体图。6明确不同子系统、不同型号、规格之间的区别,提供产品各型号规格的划分原则。产品的子系统、型号、规格应根据人体的生理解剖结构和实际临床需求进行科学的归并和合理的分档。7明确每种系统组成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或方法。(二)产品的主要生产工艺及控制1详述产品的生产过程,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2明确关键工艺和特殊工序,提供相关的验证或确认资料。如阳极氧化工艺、研磨工艺、喷砂、涂层制备工艺、清洗工艺、灭菌及包装工艺、不锈钢钝化工艺等。3明确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各种加工助剂(如切削液、冷却液、抛光剂等)的使用情况及质量控制标准。4明确产品的清洗过程,提供经清洗过程后加工助剂残留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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