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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__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上传者:5****1 2022-07-05 14:21:25上传 PPT文件 355.5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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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编合同法总论第九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由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合同权利义务消灭,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的法律现象。本章介绍了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含义、原因及效力,并详细分析了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六种方式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应重点掌握这六种方式的含义、特点、构成要件、法律效力,以及我国法律规定的一些相关具体制度。第一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概述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含义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即合同关系的消灭,是指由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合同权利义务消灭,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的法律现象。 合同关系是一种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且是一种动态的关系,不可能

2、永久存在。合同关系因订立而产生,因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原因而消灭。 合同一旦终止,当事人则不再受合同关系的约束,合同权利义务也归于消灭。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在民法理论上,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分为如下四类: 1.因合同目的消灭而终止。 2.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终止。 3.基于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的发生而终止。 4.作为合同关系基础的法律行为被撤销导致的终止。 三、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效力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产生如下法律效力: 1.合同关系消灭。从权利义务终止。 2.返还负债字据。 3.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并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清理条款和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4.违反合同一方

3、对受损害方仍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当事人仍负有后合同义务。第二节 清 偿 一、清偿概述 清偿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行为。 清偿与履行的意义相同,只不过履行是从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动态角度而言的,而清偿则是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合同关系消灭的角度着眼的。 清偿的最终目的是合同债权的实现。 二、清偿抵充 (一)清偿抵充概述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同种类的数宗债务,但没有能力清偿所有债务时,决定其履行行为抵充其中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规则。 (二)清偿抵充的方法 清偿抵充的方法有约定抵充、债务人指定抵充和法定抵充三种方法。 三、代物清偿 代物清偿是指债务人

4、以其他种类的给付代替合同中原定种类的给付,债权人受领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制度。合同法并未规定代物清偿制度,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对此作了规定。第三节 解 除 一、合同解除概述 (一)合同解除的含义合同解除是指有效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当具备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自始或者向将来消灭的现象。 (二)合同解除的特点 1.合同解除以尚未履行完毕的有效合同为标的 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3.合同解除原则上必须有解除行为才能发生 4.合同解除后,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自始或者向将来消灭 二、合同解除的类型 (一)协议解除与单方解除根据解除合同的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合同

5、解除分为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 (二)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 根据解除权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还是法律的规定,可以将单方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都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前提,要达到合同解除的效果,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必须向对方作出解除的意思表示。 1.约定解除 2.法定解除 3.一般法定解除与特别法定解除 三、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协议解除的条件 协议解除实际上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通过订立一个新的合同,解除原合同的行为。 (二)约定解除的条件 (三)法定解除的条件 因法定解除包括一般法定解除与特别法定解除,因而法定解除的条件也存在一般法定解除条件与特别法定解除条件之分。 1.一般法定解

6、除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履行不能 (3)拒绝履行 (4)迟延履行 (5)不完全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6)不安抗辩 2.特别法定解除条件 一是违约解除权,即在债务人违约时,法律规定债权人享有的合同解除权。 二是任意解除权,即法律赋予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不以债务人违约为解除权行使的条件。 四、合同解除的程序 具备解除条件只是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前提。 (一)当事人以意思表示解除合同 (二)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解除合同 五、合同解除的效力 (一)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合同解除后,合同究竟是自始消灭还是仅向将来消灭,属于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实务探讨合同解除的溯

7、及力 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应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合同解除的原因等情况加以判断,在违约解除时还要考虑尽量保护非违约方的合法利益。 1.合同的性质。 2.合同解除的原因。 (二)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债务 无论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均具有使合同权利义务向将来消灭的效力。因此,在合同解除后,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尚未履行债务,则无须再履行。 (三)恢复原状 所谓恢复原状,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恢复到合同债务未履行的状态。 (四)返还不当得利 (五)损害赔偿 1.在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合同解除可以与损害赔偿并存,当事人可依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2.在合同因不可抗力而解除时,由于合

8、同解除无法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所以一般不产生损害赔偿责任。 3.在合同因一方违约而解除时,合同解除可以与损害赔偿并存。 4.在合同任意解除的情况下,合同解除可以与损害赔偿并存。第四节 抵 销 一、抵销的含义与功能 抵销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两个或多个债的关系,且互负债务,当事人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从而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制度。主张抵销的债权为主动债权(自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受动债权)。 依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将抵销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 二、法定抵销 (一)法定抵销的含义法定抵销是指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双方抵销债务的要件,当要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

9、可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制度。 (二)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 1.当事人双方互负合法有效的债务 2.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3.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并非不得抵销的债务 (三)法定抵销的方法 关于抵销的方法,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是抵销当然主义,即在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得为抵销时,也就是法律规定的抵销的构成要件完全具备、抵销权发生之时,不需要当事人作出任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自动产生抵销的法律后果。此以法国法为代表。 二是抵销意思主义,即由立法规定在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得为抵销时,不能自动发生抵销的效果,而仅赋予当事人抵销权,于抵销权人向对方发出抵销的意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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