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科技行业)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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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规定(广东省卫生厅2009年6月27日以粤卫200973号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一、二级实验室及其所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病原微生物是指名录中公布的
2、病原微生物,以及其它未列入名录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本规定所称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是指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样品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本规定所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是指为了避免危险生物因子造成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人员暴露、向实验室外扩散并导致危害的综合措施。第四条一、二级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辖区内一、二级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工作。第五条省卫生厅成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组,负责全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相关政策与规范的起草工作,承担对一、二级实验室的设立与运行的技术咨
3、询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和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第六条一、二级实验室所用设施、设备和材料均应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和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等规定。第七条一、二级实验室管理制度要求:(一)一、二级实验室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二)建立健全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和制度,明确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分工与责任,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建立生物危害评估制度。(三)根据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对病原微生物标本的采集、标本及菌毒种的运输、接收、登记、保存、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
4、预案、安全保卫、生物安全柜和高压蒸汽灭菌器等生物安全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等,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技术规范。(四)建立相关档案,记录实验室活动情况和生物安全监督情况,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五)建立工作人员上岗考核制度,所有与实验活动相关的人员都应经过培训并取得上岗资质,培训对象应包括实验室管理人员、实验室技术人员、样本运输人员、废弃物处置人员、仪器设备维修人员等。实验室相关人员应每年接受生物安全培训。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建立人员培训档案。培训组织机构应采取有效方法对培训的效果进行评估。(六)定期对实验人员开展与其从事实验活动相关的健康体检,建立人员健康档案。第八条一、二级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