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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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 2006-8-313:40页面功能 【字体:大 中 小】【打印】【关闭】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维护建设监理市场秩序,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实施对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资质管理主体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认定与管理工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照职权划
2、分负责有关监理单位资质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第四条行政许可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拥有的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等级,经审查认定,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五条资质等级分类 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水电、水土保持、工程移民、环境保护四个专业。其中,水利水电、水土保持专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工程移民、环境保护专业资质暂不分级。第六条资质等级标准 监理单位申请资质等级,应当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附件一)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条件,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监理专业资质。第
3、七条业务范围 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一)水利水电专业资质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业务。乙级:可以承担II等(堤防2级)及以下等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业务。丙级(含丙级暂定):可以承担III等(堤防4级)及以下等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业务。(二)水土保持专业资质甲级:可以承担各级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业务。乙级:可以承担II级以下(含II级)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业务。丙级(含丙级暂定):可以承担III级以下(含III级)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业务。淤地坝建设监理应当由同时具备水利水电和水土保持专业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其中,骨干坝建设监理应当由具备水利水电专业丙级以上、水土
4、保持专业乙级以上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适用本办法的水土保持工程级别划分标准见附件二。(三)工程移民专业资质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移民安置监理业务。(四)环境保护专业资质可以承担各类、各等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理业务。第三章 资质等级的申请、受理和认定第八条受理初审机构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独资或控股成立的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申请材料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初审;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控股成立的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申请材料由流域管理机构受理并初审;其他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申请材料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初审。第九条资质认定 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由国务院水行
5、政主管部门认定。每年认定一次,受理和认定时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前向社会公告。第十条资质申请、受理和认定程序 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按以下程序申请、受理和认定:(一)监理单位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二)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内容完备性、规范性、符合性等进行初审,提出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初审意见并加盖本受理机构专用印章,与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组织专家评审,并将专家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监理单位对专家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将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书面申诉意见送达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6、;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诉意见10个工作日内答复监理单位是否接受其申诉意见。(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对认定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向社会公告,并向监理单位颁发加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印章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第十一条受理和认定时限 自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受理截止之日起,受理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工作,并在初审完毕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评审,并将专家评审结果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公告认定结果,并在作出决定后10个工
7、作日内颁发资质等证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后,不能在上述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分管部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办理规定期限之内。对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监理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二条受理规定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单位出具加盖本受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5 个工作日内发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则视为受理。申
8、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单位可以当场进行更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按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受理机构应予受理。申请单位需补正申请材料,应在收到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将补正的全部材料报送受理机构。申请单位拒绝补正有关内容,或者补正后的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或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将补正材料送达受理机构的,受理机构有权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第十三条资质等级限定 监理单位一般应逐级申请资质等级。新组建的监理单位只能申请丙级(暂定)资质。首次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其他监理单位,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得超过丙级。具有丙级(暂定)资质的监理单位申请资质等级不
9、得超过乙级。第十四条资质等级证书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分为一本正本、四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伪造、出借、转让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第十五条首次申请资质的申请材料目录 监理单位首次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限新组建的监理单位);(三)注册资金证明;(四)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工作简历及任职文件,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五)水利工程
10、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人员的相应资格证书及聘用合同;(六)监理单位同意其聘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以下简称监理人员)注册申请证明文件。其中,在其他监理单位注册的监理人员需提供原注册监理单位同意变更注册证明文件;(七)组织章程。第十六条晋升资质申请材料目录 监理单位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由丙级(暂定)定为丙级资质,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工作简历及任职文件,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
11、列人员的相应资格证书;(五)近三年(申请升级)或近一年(申请定级)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六)组织章程。第十七条申请资质证书要求 申请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必须为企业性质的独立法人,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直接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第十八条资质延续 监理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等级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资质等级证书延续申请报告;(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原件;(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的相应资格证书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