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跨年度取得的成本费用发票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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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跨年度取得的成本费用发票如何处理?一般来说,企业发生跨年度取得发票的情况有三种:第一种情况是上年度发生的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发票的项目栏填写的仍是上年发生的费用;第二种情况是上年度发生的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但发票的项目栏只填写相关的费用内容,并没有注明费用的所属期,很容易混淆为次年的费用;第三种情况是对方在上年度已经开具了发票,由于款项未全额支付等原因而拖延至次年才给发票。5.5.1、跨年度取得的成本费用发票税务处理的基本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2、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是在汇算清缴时,应当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2011年7月1日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该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该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该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该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5.5.2、企业之间由于拖欠款项或者债务纠纷等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取得发票,进而造成企业支出不能在当年税前扣除。而以后跨年度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后,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在取得凭证当年
3、扣除还是在费用发生年度追究补扣除?答: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解决了纳税人汇缴期内取得的上年度成本、费用发票的税前扣除问题。明确规定跨期取得有效凭证可以追补确认税前扣除。5.5.3、企业在汇算清缴期之后取得应计入上年的成本费用发票,如何处理?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件汇缴期内取得的跨期有效凭证可在成本费用发生年度扣除的规定精神,遵循企业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和凭合法有效凭证进行税前扣除的原则。对于汇缴期过后,取得了以前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可以追溯到费用发生年度进行税前扣除。但要注意两点:一是以权责发生制
4、原则确定费用发生年度;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据此,企业发生了纳税年度和汇缴期内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费用后,应先行调增成本、费用发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收到发票等合法凭据的年度,再调减原扣除项目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二是追溯扣除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5号。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
5、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扣除追补确认的成本、费用出现亏损的,按企业所得税法弥补亏损的规定处理。5.5.4:我公司为商业企业,2011年11月购进矿石20000吨,发生运费290万元,当年运费发票没有取得,当年按照运费发生额计入“营业费用”-运费290万元。在2012年3月取得该项运费发票(开具时间是2012年3月)并据此入账,将去年入账的那一笔运费冲出。请问:根据总局2011的34号公告,该项290万元的运费可以在汇缴2011年度所得税时扣除,不必将290万元运费调增所得,这样做正确吗?潍坊国税局答复:您好,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该笔费用不管会计上还是税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