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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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建设工程领域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从业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信息平台)实施。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以下简称住建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公安、通信管理等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工会组织,按照各自在实名制信息平台的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建工程项目落实施工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
2、资支付管理制度进行监控。建筑业企业应当对本企业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建筑工人实行实名制和工资支付进行信息化管理。第三条 办法所称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是指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包括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材料员、机械员、标准员、劳务员以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专业人员)。建筑工人是指建筑业企业一线生产操作人员(包括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以及建筑工人,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第二章 建筑业企业信息管理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实名制信息平台的入网注册。各有关建
3、筑业企业应当通过实名制信息平台数字证书,登录实名制信息平台进行入网注册和企业有关信息的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所承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名制信息平台入网注册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各类分包企业应当在所承揽工程项目分包合同(或分包协议)签订后,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前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实名制信息平台注册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自治区建筑业企业的入网注册,应当通过企业注册所在地旗(县、区)或盟市住建部门办理;外埠建筑业企业应当通过所承建工程项目所在地盟市住建部门办理。第六条 各类建筑业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指定有关人员负责办理实名制信息平台的入网手续和涉及本企业基本信息、建
4、设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和施工现场人员派遣信息的录入上传、汇总以及数据更新等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及时核实和处置实名制信息平台的预警信息,确保本企业各项实名制数据信息的真实、及时、准确和完整。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在实名制信息平台中录入、上传和更新的信息数据内容:(一)企业基本信息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编码、注册地址、企业资质及等级、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名制信息平台操作员的联系电话以及本企业电子邮箱等。2.企业人员信息。(1)工程施工管理人员、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文化程度、岗位、执业证书类型、证书编号、劳动合同编号、手机号码、手机考勤卡号(2.45
5、G RF-SIM卡)等。(2)建筑工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文化程度、职业(工种)、证书编号、劳动合同编号、手机号码、手机考勤卡号、本人银行借记卡号码(银联卡)等。建筑工人本人的银行借记卡(银联卡),需通过银联系统核实后方可进行平台注册。3.工资代发专用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名称、开户行、账户号、开户时间;工资保证金存储金额、工资保证金的使用、补存等信息;工程款人工费用的收入和工人工资支付信息等。(2) 工程项目信息1.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包括工程名称、施工许可证编号、建设单位名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名称和分包企业名称、工程总承包合同价、开竣工时间;工程项目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及人工费用的支付
6、比例和付款时间;有关工程监理企业名称、技术负责人等相关信息。2.工程项目分包信息。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据分包合同建立工程项目专业分包或施工劳务分包数据信息,包括分包企业名称、合同价、开竣工时间、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和人工费用支付的比例和时间。相关分包企业应当在本企业的实名制信息平台中,相应建立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对接的分包作业数据信息。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适时更新本企业实名制信息平台中的数据信息,并对本企业的基本情况、人员情况、建设工程基本情况、工程款及人工费收入情况以及建设工程分包情况等各类数据信息分别按月、季、年进行统计汇总(统计表样详见附件15)。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在录入建筑工
7、人信息前,应当与所聘用的建筑工人签订用工合同,对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在用工合同中明确参加社会保险的类型和缴纳责任(城镇职工保险、城乡居民保险)、工资计算方式、工资支付周期等条款。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通过当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所属运营单位或者中国联合网络通信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所属运营单位,为本企业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建筑工人,办理实名制手机考勤卡(2.45G RF-SIM卡)和本企业实名制信息平台互联网服务手续,按照办法的规定对施工现场实施实名制管理。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护制度,遵循合法、正当的原则收集和使用实名制信息平台数据信息,防范涉及个人隐私信息泄密。第
8、三章 建设工程现场管理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按照办法的规定对本企业施工现场的人员实施实名制管理,同时督促相关分包企业建立和完善施工现场实名制信息平台有关信息,严禁未经注册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并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实名制考勤情况和工人工资发放情况,预防和杜绝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现象。第十三条 各类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各自在实名制信息平台的管理职责,共同做好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的实名制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分别对本企业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建筑工人进行系统派遣,施工作业结束后及时进行
9、系统派遣解除,及时完整的反映施工现场人员配置情况。 第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购置实名制考勤设备,通过实名制信息平台对其所承揽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进出口进行配备,对所有出入现场的管理人员、建筑工人实行实名制考勤管理,实时反映施工现场考勤设备的配备、出入施工现场人员(包括分包企业人员)等情况。专业承包企业和施工劳务企业应当配合施工总承包企业,完善本企业信息和分包工程项目信息,并负责监督本企业派遣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实名制考勤。第十六条 各类建筑业企业应当按月对所承建工程项目工程进度款的收付、人工费用的收付、建筑工人考勤、工资银行代发支付等情况进行填报、统计和汇总。工程项目分包
10、企业应当按月向总承包企业报送工程项目派遣人员考勤情况、工程款(或工程进度款)结算支付情况、建筑工人工资银行代发情况等统计数据。第十七条 所有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建筑工人,进出施工现场应当进行实名制考勤,建筑业企业实名制信息平台操作人员应当每日对本企业建筑工人考勤情况进行核实,及时处理不规范的考勤行为。第四章 工程款分账管理与工资支付管理第十八条 办法中所称建设工程进度款分账管理制度,是指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进度款中的人工费(建筑工人工资)按照有关规定,单独向建筑业企业工资代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用账户)支付的管理制度。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工程项目总承
11、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对建筑业企业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工程进度款以及人工费额度和支付期限等做出明确约定,并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将建设工程人工费拨付到承包企业的工资专用账户,同时监督工程项目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情况。施工总承包企业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依法分包的,应当在与分包企业(专业企业、劳务企业)签订分包协议时,对分包企业工资专用账户、工程进度款中人工费的比例(额度)、支付时间等进行约定,并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向分包企业拨付工程进度款,并将应当支付分包企业的建筑工人工资款单独拨付到分包企业的工资专用账户。工程进度款中人工费的额度,应当不低于当期建设工程项目应计发建筑工人工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