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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培训

上传者:20****2 2022-06-20 15:34:12上传 PPT文件 481.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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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培训课程2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一次: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次: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第三次:201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3一:理顺体制,权利下放;二:明确界定了业主的范围,及其权利、义务;三:关于物业收费的问题;四:住宅小区内热点的停车问题;五:关于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备设备的问题;六: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工作的开展及资金筹集渠道;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

2、八章4七:新旧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移交问题;八:明确物业管理投诉处理及争议调解;九:明确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机制;十:明确了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职责。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5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章 物业服务第四章 物业的管理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第六章 物业的维护第七章 法律的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6第一章 第二条 物业管理的定义本条例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 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

3、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7第一章 第三条明确了: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8第一章 第四条明确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物业纠纷。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9第二章 第一条明确了业主的定义:(一)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二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三)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人。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10第二章 第七条细化了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11第二章 第七条细化了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

5、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12第二章 第七条细化了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13第二章 第八条细化了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 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 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

6、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 作出的决定;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14第二章 第八条细化了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义务:(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15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 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同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业主组成,对关系到整体业主利益的事情进行决议;并通过选举建立业主委员会。 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

7、个民间性组织。(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 16第二章 第十条明确了首次召开业主大会的条件:条件一:将会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内 建筑物总面积百分50%以上的;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条件二: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或者17第二章 第十条明确了首次召开业主大会的条件:满足上述条件后30日内,应当由建设单位书面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并与报告一并准备的材料有:(一)业主房屋所有权权属清册;(二)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三)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及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四)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五)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第一

8、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18第二章 第十条明确了首次召开业主大会的条件: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按第七章第五十六条进行处罚),已交付专有部分20%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要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应当及时告知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19第二章 第十一条明确了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程序:筹备组成员为:1、建设单位代表;2、业主代表(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3、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4、乡镇人民政府

9、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组长);5、居民委员会代表;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20第二章 第十一条明确了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程序: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15日内将工作职责和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2、9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21第二章 第十二条明确了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职责:(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二)拟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草案;(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四)拟定首届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候选人条件和建

10、议名单;(五)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22第二章 第十三条明确了业主大会可决定的事项(12):(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1/2)(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业主委员会的任 期;(1/2)(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1/2)(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2/3)(五)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2/3)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23第二章 第十三条明确了业主大会可决定的事项:(六)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 案(1/2);(

11、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1/2) ;(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经营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1/2) ;(九)批准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1/2)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24第二章 第十三条明确了业主大会可决定的事项:(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 用(1/2) ;(十一)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1/2) ;(十二)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 定的其他事项(1/2)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25第三章 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物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必须有专业资格: 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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