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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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国 际际 经经 济济 法法 授课人:朱玲玲授课人:朱玲玲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学习目标:1.比较有关提单规则的国际公约。2.承运人的责任。3.保险类别与承保范围。4. 运用案例分析上述重要法律问题。 第一节第一节 货物运输货物运输v种类1.班轮运输:固定的航线,船期,费率,挂靠港2.租船运输:不定航线、船期一、提单一、提单v1.提单的含义和性质提单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运输单证。有三方面性质:首先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其次是货物被接受或者装船的收据,最后是提货凭证(一种物权凭证,区别于海运单)一、提单
2、一、提单v2.提单的签发人承运人本人,承运人的代理人和载货船的船长可以签发提单3.提单的种类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一、提单一、提单v4.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1924维斯比规则1968汉堡规则1978鹿特丹规则规则2009国际货物海上运输规则比较.doc(鹿特丹除外)小常识:特别提款权(SDR)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DR,亦称纸黄金)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亦称“纸黄金(Paper Gold)”。它是基金组织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会员国在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可用它
3、向基金组织指定的其他会员国换取外汇,以偿付国际收支逆差或偿还基金组织的贷款,还可与黄金、自由兑换货币一样充当国际储备。但由于其只是一种记帐单位,不是真正货币,使用时必须先换成其他货币,不能直接用于贸易或非贸易的支付。因为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原有的普通提款权以外的一种补充,所以称为特别提款权。 二二 、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的责任海牙规则海牙规则 1.承运人的最低限度义务 2.承认人的免责:过失免责+ 无过失免责 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4.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5.托运人的义务与责任 6.诉讼时效 1年 二二 、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的责任维斯比规则维斯比规则 1.提高责任限额 2.承认人的免责:过失免
4、责+ 无过失免责 3.规定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4.确立提单的最终证据效力 5.诉讼时效 可以协议延长 二二 、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的责任汉堡规则汉堡规则 1.取消航海过失免责,实行推定过错责任制 2.提高责任限额 3.延长责任期间 4.增加对延迟交货赔偿的规定 5.规定实际承认人的法律地位 6.保函合法化 7.延长诉讼时效。 两年 二二 、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的责任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过失责任 无过失责任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特别提款权的出现推定过失责任制 二二 、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的责任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共同海损是指为了使船舶或船上货物避免共同危险,而有意地、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牺牲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