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税务稽查管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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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稽查管理培训税务稽查管理培训第一章第一章 稽查业务概述稽查业务概述l概念:概念: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依法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等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检查和处理工作的行政执法行为。l基本内涵:基本内涵: 1.主体特定 2.依据法定 3.对象明确 4.客体清晰 5.内容完整 l分类:分类:日常稽查(目的、内容、程序)、专项稽查(某类)、专案稽查(对象特定,适用范围广)l原则原则 :合法原则、依法独立原则、分工配合与相互制约原则、客观公正原则l职能:职能:惩戒
2、职能、监控职能、收入职能、教育职能l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 :执法是否规范 、征收率高低、成本的高低 、社会是否满意 l税务稽查的效率 :税收违法行为的有效查处概率、执法是否公平公正 、稽查执法的成本 税收法律关系的一般内涵税收法律关系的一般内涵l税收法律关系是指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在税法所调整的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是国家政治权力介入经济生活的税收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和体现。l一般内涵:三要素l主体l客体l内容l主体: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l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l征税主体:广义和狭义l广义:国家、立法机关和各级政府、税务机关l客体:客体:税收法律关
3、系主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其具体客体呈多样性。 (不要混淆客体和纳税主体)l内容:内容: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在征纳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税务稽查法律关系税务稽查法律关系l特殊性:1、执法主体特殊性2、法律关系内容特殊性3、税务稽查法律关系保护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执法主体,完整处罚权,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执法主体,完整处罚权,专司偷逃抗骗查处专司偷逃抗骗查处第二章第二章 税务稽查和相关法律税务稽查和相关法律l相关法律的分类相关法律的分类l税收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律所调整的对象)l实体法和程序法(法律内容)l一般法和特别法(法律适用范围)l通则法(基本法)和单行法(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4、l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法的效力来源和效力等级法律渊源法律渊源)l国内法和国际法(创制主体和适用范围)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不同位阶税法)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效力依次递减。 特殊情况: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如深圳人大和总局) 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适用法,则法;认为适用规,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由国务院裁决。2、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前人
5、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应沿用旧法。 目的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例如,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处罚问题;滞纳金的比例问题。 2001年5月1日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该原则的适用,以新法生效实施为标志。同时受到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约束。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同一事项相同位阶税法同一事项相同位阶税法) 例如行政复议法和征管法,前者规定,发生争议可以直接申请复议,后者规定必须先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才可以申请复议。相关法律的时效相关法律的时效税务稽查活动中的
6、时效属于消灭时效,指的是税务机关在法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当期限届满后,即丧失了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履行义务之权力的制度。 包括追征期限和追罚期限。追征期限:征管法52条,税务机关责任导,3年,不加滞纳金;纳税人计算错误计算错误,3年,追征税款和滞纳金(10w以上5年),偷、抗、骗无偷、抗、骗无限期限期不定偷税,追征期就不要超过不定偷税,追征期就不要超过5年。年。追罚时效:征管法86条,5年内未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注意:1.只针对行政处罚行为,(征税行为,犯罪行为适用其他规定) 2.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犯)税收实体法的基本构成要素税收实体法的基本构成要素1、纳税义务人2、征税对象(
7、企业所得税的对象是企业利润)3、税目4、税率5、纳税环节6、纳税期限(按次纳税、按期纳税、按年计征分期预缴)7、纳税地点8、税收优惠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l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主体:税务机关l对象对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税务代理开户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税务代理人和其它税务当事人。人和其它税务当事人。 l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取消某种行为资格(如停止出口退税权)l级别管辖、地域管辖l简易程序(事实清楚简单、有法可依,50,1000)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2人以上)、拟定处理意见、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处罚决定书、
8、送达处罚决定书。听证程序:2000,1w,告知一事不二罚一事不二罚 :税务机关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 罚仅指罚款,执行罚不是罚款,是对拒不履行缴纳罚款采取的强制措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l税务行政复议的特征:税务行政复议的特征:l审查对象: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可一并提出审查规范性文件)l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相结合l税务行政复议前置(对征税行为、纳税担保、不减免、不抵扣、不退税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征88,税务行政复议15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对比行政诉讼范围)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对比行政诉讼范围)1.行政处罚行为(3类)2.税收保全、强制执行和阻止出境3.责令提供纳税担保4.征税
9、行为5.侵犯法定自主经营权(未及时解除保全,造成损失;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收缴、停止发售发票)6.不作为(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7类:不减免、不抵扣、不退税、不颁证(票)、不开证(票)、不认定、不批延】、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7.其他行政诉讼:认为税务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复议行为行政诉讼:认为税务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复议行为复议时可以对规范性文件一并提起审查,不含规章复议时可以对规范性文件一并提起审查,不含规章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一般情况:作出具体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级税务机关一般情况:作出具体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级税务机关特殊情形:特殊情形:1.省级省
10、级总局或省级政府总局或省级政府2.总局总局总局,对复议不服可诉讼,或申请国务院裁决,总局,对复议不服可诉讼,或申请国务院裁决,一裁终局一裁终局3.计划单列市计划单列市省局省局 4.所(稽查局)所(稽查局)主管税务局主管税务局5.扣缴义务人(或委托单位)扣缴义务人(或委托单位)主管(委托)税务机关主管(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6.国地税共同国地税共同总局;总局;7.被撤销机关被撤销机关行使职权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行使职权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47,可向行为发生地县级政府申请,由其转送,可向行为发生地县级政府申请,由其转送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 l申请60日(先缴
11、税)?是否有问题)?是否有问题l受理5日决定l决定60日,可延长30日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税务行政诉讼的特征:税务行政诉讼的特征:1.原告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2.被告特定。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3.对象特定。具体行政行为。4.诉讼不停止执行。和复议相同。?诉讼不停止执行。和复议相同。?管辖:作出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复议改变行为的,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税务行政诉讼的救济期间税务行政诉讼的救济期间 1.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且诉讼中不得搜集2.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有充分理由认为可能逃避执行)。申请书:证据(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人名称、申请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