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复习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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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制史复习总结一、名词解释:1、 “六礼” P29“六礼”是西周婚姻成立的条件,依次包括纳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送礼品求婚)、问名(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卜于宗庙,请示吉凶)、纳吉(卜得吉兆后即定婚期)、纳征(又称纳币,男方使人送聘礼到女方)、请期(商请女方择定婚期)、亲迎(男子奉父命亲去女家迎接,男先归,候于门外)。2、 “七出” P29在西周时期,婚姻解除的过程中,公婆和丈夫有种种理由迫使妇女陷于被遗弃的悲惨境地是为“七出”,所谓“七出者:无子,一也;淫佚,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妒忌,六也;恶疾,七也。”3、 “五听” P30西周时期法官审讯的一种方法,通过
2、察言观色,以注意当事人表情,分为“辞听”(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理屈则面红)、“气听”(无理则喘息)、“耳听”(理亏则法官话听不清)、“目听”(无理则双目失神)五种,故称之为“五听”。4、 法经 P51法经共有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是当时最完备的封建成文法典,也是秦、汉律的蓝本。5、 “廷行事” P71“廷行事”即法庭成例,实际上为判例法,既可补法律文件之不足,又可修改法律规定,是秦朝的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6、 乞鞫 P88乞鞫即要求重新审判,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可在法定时间内请求复审,起源于秦,继承与汉的案件复审制度,汉代以三月为限。7、 “亲亲得相首匿” P1
3、16“亲亲的相首匿”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相互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可以减免刑罚。8、 张杜律 P124晋律颁行后,张斐、杜预两大律学家为之作注,经朝廷批准,颁行天下,与晋律具有同等效力,称之为张杜律。9、 “准五服以制罪” P128即对于亲属之间的相互犯罪,根据五种丧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来量刑定罪。即服制愈近,对以尊犯卑者处罚愈轻,对以卑犯尊者处罚愈重;服制愈远,则与此相反。10、 “翻异别勘” P194是指罪犯翻供时,该案即不得再由原审法官审理,而必须更换法官。不仅如此,回避的范围不仅限于法官,原审官署亦必须回避,甚至原羁押场所也要回避。11、 大诰 P22
4、0大诰是一部以惩治官吏犯罪和豪强犯罪为主要内容的刑事特别法,是朱元璋“重典治世”的产物。朱元璋在位期间,坚持律、诰并行的方针,后又将大诰重要条目载入律中,使大明律的处刑明显加重。直到明中叶,才将律后附诰废而不用。12、 “秋审制度” P251秋审是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种会审制度,因在每年的秋季举行而得名。有秋审条例为规范,是一种体现统治阶级重视人命,恤刑执法的审判制度,是封建统治经验成熟的一种体现。13、 “朝审制度” P251除秋审外,对刑部判决的案件或京城附近的斩监候或绞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叫朝审。朝审由中央各部院长官负责进行,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后十日进行,冬至前复审完毕。14、 “
5、贿选宪法” P312“猪仔国会”为掩盖接受贿赂的劣迹,炮制出了中华民国宪法于1923年10月10日公布,共13章141条,是中国近代第一部“宪法”,被讥为“贿选宪法”。是以民主的词藻掩盖军阀专政的实质,并以中央与地方分权为借口,平衡军阀之间的关系。15、 平政院 P314大总统之下设平政院,为北洋政府设置的行政法院,审理行政官吏之违法或不正当行为,就行政诉讼法及纠弹事件行使审判权,设院长1人,评事15人,不设地方相应机构。16、 六法体系 P321六法体系是国民党政府的法律体系,由它在各个时期颁布的各种基本法律、单行法和判例、解释例构成,“六法”包括宪法、民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6、行政法及相关判例、解释例等。17、 “马锡五审判方式” P370“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一种革命根据地的诉讼方式,体现了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案的精神,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依靠群众办案的精神,对新中国的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二、简答:1、西周的婚姻家庭制度: P27(1)设立婚姻管理机关(2)限定最迟结婚年龄(3)实行形式上的一夫一妻制(4)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5)经过“六礼”(6)贯彻“同姓不婚”原则(7)规定休妻和限制休妻的条件2、法经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P51-54内容:共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是当时最完备的封建成文法典,也是秦、汉律的蓝本。其规定了侵犯新兴地主阶
7、级利益的各种主要罪名及其刑罚,内容涉及杀人、赌博、越制等广泛的领域,刑罚多种多样,并且有了使用刑罚的一些原则。特点:一、法经以保护封建私有财产为首要任务。二、法经是维护和巩固封建政权的工具。三、法经体现了重刑主义的精神。四、法经维护了新的封建等级。五、法经在编纂体系上开创了编纂完整的成文法典的新体系,改变了过去单项诏令、法规重叠不齐、规范不一的局面。总而言之,法经具有实行重刑、维护封建等级,以维护封建政权和保护私有财产为基本任务等特点。3、文景刑罚改革的意义 P104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是封建法律制度发展进步的产物,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首先,正式废除了肉刑。肉刑作为奴隶制时期主要刑
8、罚制度,是一种极其野蛮的酷刑,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不仅使刑罚制度由极端野蛮向相对人道转变,消除了奴隶制法律制度的残余影响,推动了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而且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与经济的恢复。其次,明确规定了劳役期刑与笞刑刑制。汉朝的法定刑罚主要为财产刑、劳役刑、笞刑及死刑,缩短了劳役期刑,减轻了笞刑强度。这不仅使刑罚制度进一步向宽缓方向发展,也为后世封建五刑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总之,西汉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是我国社会从奴隶制过渡到封建制之后在法律制度上的一次重要改革,也是我国社会从奴隶制过渡到封建制之后在法律制度上的一次重要改革,也是封建刑罚由残酷向文明转化的重要标志,是刑罚制度发展史上的巨大进步。
9、尽管改革有争议和反复,但改革逐步实现了其目标,总的趋势还是前进了一大步。4、“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内容及特点: P116“亲亲得相首匿”,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相互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可以减免刑罚。“亲亲得相首匿”是贯彻儒家法律思想的直接结果,对其后的封建刑事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为此后历代封建法典所继承。5、“准五服以制罪”的含义及原则 P128“准五服以治罪”即对于亲属之间的相互犯罪,根据五种丧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来量刑定罪。即服制愈近,对以尊犯卑者处罚愈轻,对以卑犯尊者处罚愈重;服制愈远,则与此相反。在这里,实际体现了儒家所提倡的三纲五常的道德观念,反映了“
10、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父权、夫权思想,强调了上下尊卑、贵贱、亲疏的封建等级秩序。因此,它是刑罚确立的标准。以及整个法律制度进一步儒家化的重要表现,并对后世隋、唐、宋、元、明、清各代的封建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6、唐律中“类推”与明朝相比有何异同 P155唐律中“类推”,就是对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可以按照最类似条款比照定罪的规定。名例律云“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意思为在免除刑事责任时,可以举重罪以比照轻罚,对轻罪之处理办法自然明确;在决定应负刑事责任时,可以举出轻罪已比较重罪,对重罪之处自然明确。而明律中大明律规定:“若断罪无正文,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