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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上传者:2****5 2022-06-20 06:23:43上传 PPT文件 360.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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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及其成立的条件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保全,因保险 标的损失、伤害而受损。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对象。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释义:只有得到法律认可、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才能构成保险 利益。注意: 非法利益不能构成保险利益,如盗窃、走私、贪污等不法行为获得的利益。 法律上不予承认或不予保护的利益也不构成保险利益。 (案例)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2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释义:不保被保险人遭受的政治利益的损失、竞争失败、精神创 伤、

2、感情痛苦等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利益。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财产保险一般不保纪念品、日记、帐簿等。3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释义一:这一利益是能够用货币形式估价的利益。 注意:现在“无价之宝” 越来越小。释义二:这一利益是指客观上的利益,不是当事人主观估计的 利益。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二、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 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合同的影响: 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 如果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随之失效,但人身保险

3、合同除外; 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外的利益。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的时效规定财产保险 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到终止,始终都存在保险利益,尤其是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否则得不到保险赔偿。 国际惯例规定,在海上保险中,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可以不具备保险利益,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否则得不到保险赔偿。人身保险 强调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索赔时不追究有无保险利益。P274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二、主要险种的保险利益(一)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第一种:英国、美国等国采用的“利益原则” 又称“利害关系原则”,是根据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

4、关系来确定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只要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存在具有精神和物质幸福,被保险人的死亡或伤残会造成投保人痛苦和经济损失。第二种:日本、德国、瑞士等国采用的“同意原则” 主张投保人只要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就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三种:有些国家采用的“法定原则” 是通过法律列明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或者规定一定的法律关系,投保人只要与被保险人具有法律所列明范围的亲属关系或规定的法律关系,便可被认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四种:有些国家采用的“混合原则” 将以上几种确认方式相结合,既规定一定的亲属范围,又规定应取得被保

5、险人的同意来确认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我国保险立法关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确认投保人为下列被保险人投保具有保险利益 本人。 配偶、父母和子女。 与投保人具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前项以外,同意他人为其投保的被保险人。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1.为自己投保。2.为配偶及有亲密血缘关系的人投保。理由:他们相互间有法律规定的抚养、扶养或赡养责任; 投保人对这些人不太可能产生道德危险。3.投保人对前项以外与投保人具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 其他成员、近亲属投保。理由:这些人伤亡可能会给投保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 第

6、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5为他人投保,在征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后也可产生保险 利益.理由:在社会生活中,除了家庭成员、近亲属之外,人与人之 间还存在着很密切的经济关系: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合作关系; 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关系等。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1、财产所有者对其所有的财产有保险利益理由: 财产所有者因其所有的财产发生损失,会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2、财产合法的经营、使用者对其经营、使用的财产有保险利益理由: 财产合法的经营、使用者因其经营、使用的财产遭受损失,同样会给他们带来经济

7、损失。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3、财产保管者、承租者、承包者对他们所保管、租用、承包的财产有保险利益理由: 这些人保管、租用、承包财产是要负一定经济责任的。4、抵押权人、质权人对他们所受押、质押的财产有保险利益理由: 这些人因债权债务关系对财产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注意: 在上面所列举的具有财产保险利益的当事人中,财产所有权人对其所有财产的保险利益没有限制,是最充分的; 在其他情况下,有关当事人的保险利益往往要受到限制。如:抵押权人对其受押财产的保险利益要受到抵押债务的金额、抵押期限以及抵押人偿债情况的限制。5、经营者对合法的预期利益有保险利益理由: 如因营业中断导致预

8、期利润丧失、票房收入减少、租金减少、待销商品的利润减少等,经营者对这类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因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需支付损害 赔偿金和其他费用的人对责任保险具有 保险利益。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主要的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1.各种固定公众场所,如酒店、商店、旅馆、娱乐场所等对顾客、观众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责任险的保险利益,可投保公众责任险。2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因其制造、销售、修理的产品有缺陷造成用户或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责任险的保险利益,可投保产品责任险。第三

9、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3各类专业人员,如美容师、药剂师、律师、会计师、工程师等,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致使他人遭受损害,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责任险的保险利益,可投保职业责任险。4雇主对雇员在受雇期间因从事与职业有关的工作而患职业病或伤、残、死亡等依法应负担医药费、工伤补贴、家属抚恤费等而具有责任险的保险利益,可投保雇主责任险。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四)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信用保险: 以义务人的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义务人未能如约履行义务而使权力人遭致损失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信用保险的保险利益: 在信用保险中,义务人因种种原因不履行应尽义务,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权利人对义务

10、人的信用存在保险利益。信用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包括: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出口方对进口方支付能力的信用;合同权利方对义务方履约的信用等。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三、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一)使保险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界限(二)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定性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要有保险利益;定量规定:投保人的保险利益在数量上有多少。 注意: 保险利益原则不仅是保险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而且是被保险人获得赔偿金额的最高标准。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三)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道德风险:是指投保人投保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保险保障,而 是为了谋取保险赔款。他们不是积极防止保险事故 发生,而是希望促使保险事故发

11、生,甚至故意制造 保险事故。 原因: 根据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必须对投保标的具有利害关系,因保险标的的受损会使其蒙受损失,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使自已受损,有违常理。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 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 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 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注意: 在保险合同关系中对当事人诚信要求程度远比一般民事活动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运用:一是,在实践中,更多的是体现在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原因: 保险标的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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