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家承诺“假一赔十”的司法认定.doc
上传者:玉柱儿
2022-06-16 21:55:32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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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家承诺“假一赔十”的司法认定
随着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商品买卖越来越多的发生在人的生活中,特别是网上购物日趋频繁,因此由其而产生的商品假冒伪劣纠纷案件也迅速增多。部分商家为了吸引客户占领市场经常会做出“假一赔十”等促销宣传。但当产品出现问题消费者要求商家按“假一赔十”承诺承担责任时,法院应否完全支持消费者“假一赔十”主张,该问题在理论上与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一、“假一赔十”承诺的理论争议
(1)“假一赔十”系合同条款,应当支持。第一种观点认为,商家“假一赔十”承诺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系要约,消费者购买商品系承诺,因此买卖双方系合同关系。“假一赔十”的承诺是商家真实的意思表示,当商家违反合同约定售假时,理应承担“假一赔十”违约责任;
(2)“假一赔十”显失公平,应予调整。第二种观点认为,“假一赔十”的承诺在性质上是合同的违约金条款。因此,“假一赔十”的承诺是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商家可以申请法院对赔偿幅度予以调整;
(3)“假一赔十”缺少依据,不应支持。第三种观点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为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退一赔一”法则。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特别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是普通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理。商家“假一赔十”的承诺无须兑现,只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履行法定的“退一赔一”义务。
二、商家承诺“假一赔十”的性质分析
(1)商家承诺“假一赔十”是要约行为。商家以明确的价格、规格、方式等销售商品,通过店堂告示、口头承诺、网店字幕等承诺“假一赔十”,其承诺“假一赔十”的意思表示具体、明确,符合要约规定,系要约行为。消费者接受该要约的商品价格、“假一赔十”等内容,并与之发生交易,系承诺行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假一赔十”作为合同的一项内容,依约和《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应全面实际履行。
(2)商家承诺“假一赔十”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在符合条件时生效。”即一旦出现“假货”情况,“假一赔十”所附条件就已成就,商家就应按照承诺承担“十倍赔偿”的法律责任。
(3)商家承诺“假一赔十”属于债法中的“单方允诺”。所谓“单方允诺”,是指行为人向对不特定人作出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向相对人作出给付的意思表示的单方行为。“假一赔十”承诺是商家向社会公开承诺,为自己设定假一赔十义务,为消费者获得假一获赔十倍的权利,完全符合“单方允诺”的特征。“单方允诺”在允诺人设定的条件成就、且相对人已经确定时,允诺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同样“假一赔十”承诺在出现商家销售假货和确定的消费者时,双方就有了“假一賠十”的债权债务关系。且该“假一赔十”义务,是商家自愿承担的、约定的、附随的不利义务,类似于法定的“三包”义务,因此商家应当履行该义务。
(4)商家承诺“假一赔十”是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约定的带惩罚性质的违约金条款。承诺“假一赔十”是商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对该承诺可能带来的风险有清醒认识。商家做出
随着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商品买卖越来越多的发生在人的生活中,特别是网上购物日趋频繁,因此由其而产生的商品假冒伪劣纠纷案件也迅速增多。部分商家为了吸引客户占领市场经常会做出“假一赔十”等促销宣传。但当产品出现问题消费者要求商家按“假一赔十”承诺承担责任时,法院应否完全支持消费者“假一赔十”主张,该问题在理论上与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一、“假一赔十”承诺的理论争议
(1)“假一赔十”系合同条款,应当支持。第一种观点认为,商家“假一赔十”承诺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系要约,消费者购买商品系承诺,因此买卖双方系合同关系。“假一赔十”的承诺是商家真实的意思表示,当商家违反合同约定售假时,理应承担“假一赔十”违约责任;
(2)“假一赔十”显失公平,应予调整。第二种观点认为,“假一赔十”的承诺在性质上是合同的违约金条款。因此,“假一赔十”的承诺是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商家可以申请法院对赔偿幅度予以调整;
(3)“假一赔十”缺少依据,不应支持。第三种观点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为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退一赔一”法则。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特别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是普通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理。商家“假一赔十”的承诺无须兑现,只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履行法定的“退一赔一”义务。
二、商家承诺“假一赔十”的性质分析
(1)商家承诺“假一赔十”是要约行为。商家以明确的价格、规格、方式等销售商品,通过店堂告示、口头承诺、网店字幕等承诺“假一赔十”,其承诺“假一赔十”的意思表示具体、明确,符合要约规定,系要约行为。消费者接受该要约的商品价格、“假一赔十”等内容,并与之发生交易,系承诺行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假一赔十”作为合同的一项内容,依约和《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应全面实际履行。
(2)商家承诺“假一赔十”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在符合条件时生效。”即一旦出现“假货”情况,“假一赔十”所附条件就已成就,商家就应按照承诺承担“十倍赔偿”的法律责任。
(3)商家承诺“假一赔十”属于债法中的“单方允诺”。所谓“单方允诺”,是指行为人向对不特定人作出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向相对人作出给付的意思表示的单方行为。“假一赔十”承诺是商家向社会公开承诺,为自己设定假一赔十义务,为消费者获得假一获赔十倍的权利,完全符合“单方允诺”的特征。“单方允诺”在允诺人设定的条件成就、且相对人已经确定时,允诺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同样“假一赔十”承诺在出现商家销售假货和确定的消费者时,双方就有了“假一賠十”的债权债务关系。且该“假一赔十”义务,是商家自愿承担的、约定的、附随的不利义务,类似于法定的“三包”义务,因此商家应当履行该义务。
(4)商家承诺“假一赔十”是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约定的带惩罚性质的违约金条款。承诺“假一赔十”是商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对该承诺可能带来的风险有清醒认识。商家做出
浅谈商家承诺“假一赔十”的司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