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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中固定工人社会保险的缴纳.doc

上传者:小雄 2022-07-15 02:17:39上传 DOC文件 87 KB
事业单位中固定工人社会保险的缴纳.doc事业单位中固定工人社会保险的缴纳
一、 案情
某大学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1984年10月,诸某调入某大学,在后勤部门担任司机。 1992年5月3日,因房屋问题,某大学汽车队(诸某所在部门)书面通知诸某:因房子问 题未能妥善解决,故暂停你的工作,集中精力处理房屋问题,在房屋问题解决后再上班, 停止工作期间不享受综合奖。此后,诸某未再到某大学上班。1992年12月1日,某大学 停发诸某的工资。1999年4月6日,某大学作出不再保留诸某公职的决定,内容为:原 总务处司机诸某同志私自占房,学院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诸某1992年6月擅自离岗, 至今未归学院工作。为严肃工作纪律,经院研究决定,不再保留诸某同志公职,按自动离 职处理。2002年1月8日,某大学出具了解除诸某劳动工作关系的证明书,后将诸某档 案转至北京市宣武区职介中心。
2002年10月21日,某大学委托职工维某将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的证明书和申领失业 保险金通知单转交诸某。诸某称于2003年4月4日收到维某转交的上述证明书和通知单。 诸某申请仲裁,要求某大学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 保险。仲裁委员会认为,某大学应当支付诸某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故裁决:1、 某大学一次性支付诸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58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2790元。2、 某大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诸某办理和缴纳1992年10月至2002年1月期间的养老保 险;2001年4月至2002年1月期间的医疗保险;1994年6月至2002年1月期间的失业保 险。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3、驳回诸某的其他申诉请求。某大学不服南京 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诸某收到某大学所属汽车队送达的暂停工作书面通知后,未再 上班。此后,某大学在未通知诸某上班的情况下,对诸某作出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显 然不妥。诸某现同意与某大学解除劳动关系,故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02年1月8日起解 除。某大学应根据诸某在该院工作年限,支付诸某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和缴纳社 会保险。故判决:1、某大学向诸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580元、额外经济补偿 金2790元。2、某大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诸某办理和缴纳1992年10月至2002年1 月期间的养老保险,2001年4月至2002年1月期间的医疗保险,1994年6月至2002年 1月期间的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3、驳回某大学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某大学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大学所属汽车队通知诸某暂停工作,现某大学在未通知诸某 上班的情况下,即作出按诸某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不妥,鉴于诸某现同意与某大学解除劳 动工作关系,故某大学支付诸某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并缴纳社会保险,但一审 法院判决某大学为诸某缴纳养老保险的起始时间不符合有关规定。某大学现未纳入参加基 本医疗保险范围,一审法院判决该学院为诸某缴纳医疗保险的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1、维持北京市 朝阳区人民法院(2003)朝民初字第164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2、变更北京市朝 阳区人

事业单位中固定工人社会保险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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