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管理规约示本.docx
上传者:森林书屋
2022-06-21 14:44:53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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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 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
益,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正常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
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法律法规有
关规定,结合本物业实际,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本物业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
(二)坐落位置:
(三)物业总建筑面积:
(四)物业类型:
(五)土地宗地号:
(六)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
第三条 本规约对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
约束力。
第四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将本规约向受让人或承租
人明示,并应将物业转让或出租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
务企业。
业主在与他人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
系时,应告知对方遵守本规约。
第五条 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相关单位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 业主对下列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一)公共场所,包括道路、绿地、休憩地、空余地、公共走
廊、连廊、公共楼梯间、天台、 等;
(二)公用设施,包括电梯、给排水管、水箱、照明设施、消
防设施、避雷设施、电子锁、对讲系统、 等;
(三)物业服务用房;
(四)其他,包括公共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等。
第七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按照有利于
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
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
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房屋外观等方面妥善处理
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
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
规约外,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
第九条 业主依法行使物业专有部分权利和共有部分权利时,
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和业主的共
同利益。
第十条 业主装饰装修物业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
务协议;
(二)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
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三)本物业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
间不得施工;
(示范文本)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
益,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正常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
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法律法规有
关规定,结合本物业实际,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本物业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
(二)坐落位置:
(三)物业总建筑面积:
(四)物业类型:
(五)土地宗地号:
(六)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
第三条 本规约对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
约束力。
第四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将本规约向受让人或承租
人明示,并应将物业转让或出租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
务企业。
业主在与他人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
系时,应告知对方遵守本规约。
第五条 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相关单位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 业主对下列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一)公共场所,包括道路、绿地、休憩地、空余地、公共走
廊、连廊、公共楼梯间、天台、 等;
(二)公用设施,包括电梯、给排水管、水箱、照明设施、消
防设施、避雷设施、电子锁、对讲系统、 等;
(三)物业服务用房;
(四)其他,包括公共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等。
第七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按照有利于
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
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
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房屋外观等方面妥善处理
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
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
规约外,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
第九条 业主依法行使物业专有部分权利和共有部分权利时,
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和业主的共
同利益。
第十条 业主装饰装修物业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
务协议;
(二)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
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三)本物业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
间不得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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