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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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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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本世纪中叶刑事被害人学的兴起和被害人要求刑事程序爱护的呼声高涨,被害人在各国刑事程序中的地位日益受到重视。于这种大形势下,在我国讨论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正确确定被害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与义务,是诉讼理论讨论的需要,也是司法实践所急需。
考察世界各国的状况,关于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的规定不尽相同。英国和美国刑事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较低,在英国被害人参加刑事诉讼,虽然原则上被害人个人有起诉的权利,然而除部分犯罪外,在1985年刑事起诉法实施前,绝大多数案件是由警察开头起诉程序的。在刑事程序中,是否逮捕被告人,是否予以羁押、是否起诉、判决和量刑、变更审判日期以及向新闻界供应有关被害人状况的范围等情报,是否告知被害人,完全取决于警察和法院。在美国,案件是否起诉,以什么罪名起诉等,都取决于警察、检察机关。在英国和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将刑事被害人都视为证人,享有与证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被害人难以乐观主动参加刑事诉讼。与英美不同的是,法国和前联邦德国在立法上较为重视刑事被害人的爱护。如法国传统上始终承认刑事被害人作为当事人有参加诉讼的权利。即实行民事原告人制度(见方蔼如译:《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85~91条,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利,法国刑事诉讼法给予被害人以广泛的诉讼权利。
前联邦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95条规定:在稍微的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能够在诉讼的任何阶段,作为参与人提出与公诉合并,即使在判决后,为了提起上诉,也可以作出这种合并,与公诉案件合并后,参与人可以不管检察官的看法如何,自己独立提起上诉。从以上规定看,尽管各国依据本国的详细状况给予被害人不同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但注意刑事被害人的权力保障,已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程序的一大趋势。
在国际上对受害人利益保障日益加强的形势下,讨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确保其诉讼权利的行使,不仅对准时、精确 查清案件事实有重要作用,而且对准时追究犯罪和爱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都有着重要意义。第一,由于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一般状况下,被害人对犯罪的全过程了解比较清晰,有的被害人能够较精确 地供应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经过,造成损害的具体状况,这对于揭露犯罪、证明犯罪有重要作用;被害人在参与法庭辩论过程中,一般来说不仅可以完整、全面地向法庭供应被告人的犯罪状况,并且还能够有力地揭露犯罪真相,反对被告人的无理辩解,这些对于公诉机关、审判机关查清犯罪分子的全部犯罪事实,核实证据都有重要作用。其次,从被害人及其受害状况与正确定罪、量刑的关系看,也必需重视讨论被害人。正确的定罪,必需依据详细的犯罪构成,考虑被害人的详细状况。由于被害人及其受害状况在定罪中的作用不同:特定的被害人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被害人患病的经济损失数额是认定经济犯罪的基本标准;被害人的受害状况严峻,危害情节恶劣是加害行为情节严峻而构成犯罪的要件;被害人的法定危害后果是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被害人的状况及受害状况在量刑时也有重要作用:被害人的身份是某些犯罪是否情节严峻的量刑依据,被害人的受害状况是认定结果加重犯和认定某些情节加重犯的客观依据。第三,从我国现实状况看,加强讨论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有利于有效地爱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被害人是诉讼参加人,享有相应的一些诉讼权利,但与被告人的规定相比明显有不足之处。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比较重视对被告人的爱护,而对被害人则很少传唤到庭,其法定的诉讼权利因此得不到保障;即使有的法院允许被害人参与庭审活动,也只被视为证人,并只是在进行法庭调查时才通知其出庭陈述案情,陈述后即令其退庭。这样做是不对的。从根本上讲,犯罪涉及犯罪人、社会和被害人,忽视、疏远刑事被害人,不利于查明案情、打击犯罪,也降低了司法机关的威信。假如要制止以上状况发生,就必需强化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更新司法人员观念,并保障被害人诉讼权利切实得以实现。由于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经常给被害人的工作、生活带来较大影响,而案件的结果又与他们有切身的利害关系。因此正确确定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有利于有效地爱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第四,从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来说,必需重视讨论被害人。在刑事被害人学讨论中有的学者将犯罪人与被害人用“刑事上的对立者”加以概括。既然如此,没有理由只重视和着重讨论一方,而忽视另一方。只有对犯罪人与被害人进行全面地讨论,才能精确 地分清责任,正确处理案件。很多学者认为,以前刑事诉讼立法和理论讨论只重视如何保障刑事被告人和嫌疑人的权利,而今后应当给予被害人以公平的防备权,使过于向被告人倾斜的天平恢复平衡。(〔日〕榷桥隆平:《美国刑事程序中被害人的作用》,《刑法杂
论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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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本世纪中叶刑事被害人学的兴起和被害人要求刑事程序爱护的呼声高涨,被害人在各国刑事程序中的地位日益受到重视。于这种大形势下,在我国讨论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正确确定被害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与义务,是诉讼理论讨论的需要,也是司法实践所急需。
考察世界各国的状况,关于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的规定不尽相同。英国和美国刑事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较低,在英国被害人参加刑事诉讼,虽然原则上被害人个人有起诉的权利,然而除部分犯罪外,在1985年刑事起诉法实施前,绝大多数案件是由警察开头起诉程序的。在刑事程序中,是否逮捕被告人,是否予以羁押、是否起诉、判决和量刑、变更审判日期以及向新闻界供应有关被害人状况的范围等情报,是否告知被害人,完全取决于警察和法院。在美国,案件是否起诉,以什么罪名起诉等,都取决于警察、检察机关。在英国和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将刑事被害人都视为证人,享有与证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被害人难以乐观主动参加刑事诉讼。与英美不同的是,法国和前联邦德国在立法上较为重视刑事被害人的爱护。如法国传统上始终承认刑事被害人作为当事人有参加诉讼的权利。即实行民事原告人制度(见方蔼如译:《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85~91条,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利,法国刑事诉讼法给予被害人以广泛的诉讼权利。
前联邦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95条规定:在稍微的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能够在诉讼的任何阶段,作为参与人提出与公诉合并,即使在判决后,为了提起上诉,也可以作出这种合并,与公诉案件合并后,参与人可以不管检察官的看法如何,自己独立提起上诉。从以上规定看,尽管各国依据本国的详细状况给予被害人不同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但注意刑事被害人的权力保障,已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程序的一大趋势。
在国际上对受害人利益保障日益加强的形势下,讨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确保其诉讼权利的行使,不仅对准时、精确 查清案件事实有重要作用,而且对准时追究犯罪和爱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都有着重要意义。第一,由于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一般状况下,被害人对犯罪的全过程了解比较清晰,有的被害人能够较精确 地供应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经过,造成损害的具体状况,这对于揭露犯罪、证明犯罪有重要作用;被害人在参与法庭辩论过程中,一般来说不仅可以完整、全面地向法庭供应被告人的犯罪状况,并且还能够有力地揭露犯罪真相,反对被告人的无理辩解,这些对于公诉机关、审判机关查清犯罪分子的全部犯罪事实,核实证据都有重要作用。其次,从被害人及其受害状况与正确定罪、量刑的关系看,也必需重视讨论被害人。正确的定罪,必需依据详细的犯罪构成,考虑被害人的详细状况。由于被害人及其受害状况在定罪中的作用不同:特定的被害人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被害人患病的经济损失数额是认定经济犯罪的基本标准;被害人的受害状况严峻,危害情节恶劣是加害行为情节严峻而构成犯罪的要件;被害人的法定危害后果是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被害人的状况及受害状况在量刑时也有重要作用:被害人的身份是某些犯罪是否情节严峻的量刑依据,被害人的受害状况是认定结果加重犯和认定某些情节加重犯的客观依据。第三,从我国现实状况看,加强讨论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有利于有效地爱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被害人是诉讼参加人,享有相应的一些诉讼权利,但与被告人的规定相比明显有不足之处。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比较重视对被告人的爱护,而对被害人则很少传唤到庭,其法定的诉讼权利因此得不到保障;即使有的法院允许被害人参与庭审活动,也只被视为证人,并只是在进行法庭调查时才通知其出庭陈述案情,陈述后即令其退庭。这样做是不对的。从根本上讲,犯罪涉及犯罪人、社会和被害人,忽视、疏远刑事被害人,不利于查明案情、打击犯罪,也降低了司法机关的威信。假如要制止以上状况发生,就必需强化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更新司法人员观念,并保障被害人诉讼权利切实得以实现。由于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经常给被害人的工作、生活带来较大影响,而案件的结果又与他们有切身的利害关系。因此正确确定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有利于有效地爱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第四,从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来说,必需重视讨论被害人。在刑事被害人学讨论中有的学者将犯罪人与被害人用“刑事上的对立者”加以概括。既然如此,没有理由只重视和着重讨论一方,而忽视另一方。只有对犯罪人与被害人进行全面地讨论,才能精确 地分清责任,正确处理案件。很多学者认为,以前刑事诉讼立法和理论讨论只重视如何保障刑事被告人和嫌疑人的权利,而今后应当给予被害人以公平的防备权,使过于向被告人倾斜的天平恢复平衡。(〔日〕榷桥隆平:《美国刑事程序中被害人的作用》,《刑法杂
论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