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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违约金的性质和适用.doc

上传者:十二贾氏 2022-06-03 02:58:03上传 DOC文件 15 KB
浅议违约金的性质和适用
摘 要:合同履行风险的防范以及发生风险后的救济,关系到合同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合同的正常秩序以及法律正义的实现和交易安全。为进一步理解我国的违约金制度,本文对此制度进行简要分析,以便更好的理解并运用违约金条款。
关键词:补偿性;惩罚性;违约金的调整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23(C)-0230-01
一、违约金的概念及特征
违约金是指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非违约方一定数量的金钱。它具有以下特征:(1)违约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2)违约金的数额是由当事人预先确定的。违约金必须在签订合同时或在履行合同义务前先予确定。(3)违约金条款是否适用,取决于合同当事人是否违约。当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时,违约金条款才能适用。(4)违约金条款适用还必须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如果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不成立,违约金条款就不能生效。
二、违约金的性质
之所以要对违约金的性质进行分析,是因为违约金的性质决定了司法部门是否可以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惩罚性违约金理应不可调整,而对于补偿性违约金,法院是可以基于自由裁量权调整的,以下是理论界关于违约金性质的几种学说:
1、赔偿说。“赔偿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又叫做损害赔偿额的预定。由于债权人于对方违约而请求损害赔偿时,须证明损害及因果关系。而此类举证,不但困难,且易产生纠纷,因而当事人为避免上述困难及纠纷,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或其计算方法”。[1]
2、惩罚性说。“惩罚性违约金,又称为固有意义上的违约金,是当事人对于违约所约定的一种私的制裁,故又称违约罚。此种违约金于违约时,债务人除须支付违约金外,其他因债之关系所应负的一切责任,均不因之而受影响。债权人除得请求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债务履行或不履行所生之损害赔偿”。[2]
3、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说。“违约金主要是利偿性的,强调违约金的数额在当事人约定违约金时应当注重违约金的补偿功能,及违约金的数额应当与违约后的损失大体相符。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法律绝对禁止惩罚性违约金。事实上,惩罚性违约金在例外情况下也是可以存在的。即违约金系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3]我国法律确定了违约金具有“以补偿为主、以惩罚为主”的双重性质说,。
三、违约金如何调整
违约金制度的建立使得违约方充分认识到违约成本的巨大,能够一定程度地有效遏制违约行为的随意发生,并为守约方提供周到的法律保护。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违约金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它的惩罚性在本质上就是合同当事人对对方的一种私立制裁。但是,合同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直接冲击了民法公平、平等的基本原则,故在一定条件下,有必要采取国家干预。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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