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设立和运营二十问(上).doc
上传者:蓝天
2022-07-14 04:33:46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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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设立和运营二十问(上)
一、设立地选择开曼群岛(“开曼”)还是英属维京 群岛(“BVI”)?或者其他法域?
目前投资于中国或者相关法域的绝大部分境外PE/VC基金 都是设立在开曼,此倾向性主要是由于开曼适宜于PE/VC 基金发展和运营的合伙企业法存续已久且较为成熟,更早地 被选择作为基金(特别是合伙制基金)的设立地,相关判例 以及法律法规执行更加有可预期性,投资人对相关法律文件 亦更加熟悉。
BVI则因其更加适合设立公司制实体而著称,许多对冲基金 (通常设立为公司)都设立在BVI。值得注意的是,BVI也 于2018年1月11日起正式实施了《2017年有限合伙法 案》,对BVI的有限合伙基金架构进行了重要革新,在吸 收特拉华州有限合伙以及开曼有限合伙的基础上,独创法人 人格(Legal Personality)的选择权,即除非其普通合伙人 在设立时另行选择,BVI有限合伙在注册设立时默认具有法 人人格。目前也有许多基金管理人在尝试用BVI有限合伙 企业作为境外基金实体。
除开曼和BVI以外,根据投资标的所在地以及投资人的来 源,也有相当数量的基金管理人选择在美国特拉华州、卢森 堡、爱尔兰以及新加坡等法域设立基金实体。
鉴于实践中我们遇到的问题常以开曼相关架构为主,本文将 主要以开曼基金设立为切入点做简要介绍。此后我们也会陆 续分享对其他法域相关问题的研究和实践经验,敬请关注。
二、基金基本架构一般需要包括哪些实体?这些实 体有哪些法律组织形式?
如选择在开曼设立,典型的境外PE/VC基金架构包括的实 体有:
•基金(通常为开曼豁免有限合伙(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 , "ELP"))
•普通合伙人(开曼ELP或开曼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 "EC"))
•最终普通合伙人:如普通合伙人是开曼ELP ,普通合伙人的 普通合伙人即最终普通合伙人(开曼豁免有限公司)
•视需要,可设基金管理人(开曼豁免有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 求的实体)
•视需要,另可设立单独的收取绩效收益的实体或子顾问(例 如由管理人设立一个香港公司及/或进一步设立中国
WFOE )
除了 ELP和EC,目前开曼还提供如下两种形式的公司可供 考虑:(1)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开曼LLC”)。开曼LLC 一方面沿用了开曼豁免公司的制 度,认可独立法人人格,另一方面,也吸收了 ELP高度自 治化的内部治理机制和灵活的权益分配机制。目前,也有基 金架构中的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人或最终普通合伙人实体用开 曼LLC代替EC,或用开曼LLC代替ELPO (2)独立投资 组合公司(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y, “SPC")这一 特殊类型的公司因其允许不同 SP ( Segregated Portfolio)之间的资产与风险隔离的特征,也是近几年基金 发起人和管理人不断探索、尝试的组织形式。SPC多用于 基金实体。
三、基金基本架构一般需要包括哪些实体?这些实 体有哪些法律组织形式?
根据开曼相关法律规定,ELP的GP必须是开曼人、设立于 开曼的公司、根据开曼公司法第四章进行注册的外国公司或 另一开曼ELP (注意,设立在开曼境外的有限合伙
一、设立地选择开曼群岛(“开曼”)还是英属维京 群岛(“BVI”)?或者其他法域?
目前投资于中国或者相关法域的绝大部分境外PE/VC基金 都是设立在开曼,此倾向性主要是由于开曼适宜于PE/VC 基金发展和运营的合伙企业法存续已久且较为成熟,更早地 被选择作为基金(特别是合伙制基金)的设立地,相关判例 以及法律法规执行更加有可预期性,投资人对相关法律文件 亦更加熟悉。
BVI则因其更加适合设立公司制实体而著称,许多对冲基金 (通常设立为公司)都设立在BVI。值得注意的是,BVI也 于2018年1月11日起正式实施了《2017年有限合伙法 案》,对BVI的有限合伙基金架构进行了重要革新,在吸 收特拉华州有限合伙以及开曼有限合伙的基础上,独创法人 人格(Legal Personality)的选择权,即除非其普通合伙人 在设立时另行选择,BVI有限合伙在注册设立时默认具有法 人人格。目前也有许多基金管理人在尝试用BVI有限合伙 企业作为境外基金实体。
除开曼和BVI以外,根据投资标的所在地以及投资人的来 源,也有相当数量的基金管理人选择在美国特拉华州、卢森 堡、爱尔兰以及新加坡等法域设立基金实体。
鉴于实践中我们遇到的问题常以开曼相关架构为主,本文将 主要以开曼基金设立为切入点做简要介绍。此后我们也会陆 续分享对其他法域相关问题的研究和实践经验,敬请关注。
二、基金基本架构一般需要包括哪些实体?这些实 体有哪些法律组织形式?
如选择在开曼设立,典型的境外PE/VC基金架构包括的实 体有:
•基金(通常为开曼豁免有限合伙(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 , "ELP"))
•普通合伙人(开曼ELP或开曼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 "EC"))
•最终普通合伙人:如普通合伙人是开曼ELP ,普通合伙人的 普通合伙人即最终普通合伙人(开曼豁免有限公司)
•视需要,可设基金管理人(开曼豁免有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 求的实体)
•视需要,另可设立单独的收取绩效收益的实体或子顾问(例 如由管理人设立一个香港公司及/或进一步设立中国
WFOE )
除了 ELP和EC,目前开曼还提供如下两种形式的公司可供 考虑:(1)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开曼LLC”)。开曼LLC 一方面沿用了开曼豁免公司的制 度,认可独立法人人格,另一方面,也吸收了 ELP高度自 治化的内部治理机制和灵活的权益分配机制。目前,也有基 金架构中的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人或最终普通合伙人实体用开 曼LLC代替EC,或用开曼LLC代替ELPO (2)独立投资 组合公司(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y, “SPC")这一 特殊类型的公司因其允许不同 SP ( Segregated Portfolio)之间的资产与风险隔离的特征,也是近几年基金 发起人和管理人不断探索、尝试的组织形式。SPC多用于 基金实体。
三、基金基本架构一般需要包括哪些实体?这些实 体有哪些法律组织形式?
根据开曼相关法律规定,ELP的GP必须是开曼人、设立于 开曼的公司、根据开曼公司法第四章进行注册的外国公司或 另一开曼ELP (注意,设立在开曼境外的有限合伙
境外基金设立和运营二十问(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