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者:蓝天
2022-07-21 10:37:28上传
DOC文件
85 KB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
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皖地税[1999]41号
发布日期:1999-3-12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亳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 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计 财处。
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的管理, 正确核算反映各类固定资产的全貌,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全省地方税务系统 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归属省地方税务局,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分级
管理使用。
第三条 固定资产划分标准。全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事 业单位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一般设备单价 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都属于 固定资产;单价低于固定资产核算起点,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 的大批同类物资,也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按现行制度有关规定,以实 物品名分类。
1、土地:指使用权归属地方税务部门的各种单独记帐的土地;
2、房屋及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职工宿舍、招待所、职工 培训中心及附属设施等;
3、交通运输设备。指货车、客车、旅行车、小轿车、吉普车、 摩托车、自行车和各种机动船。
4、专用设备;指计算机、复印机、打字机、录放机、收录机、 电视机、摄像编辑机、照相机、保险柜、电冰箱、空调机、电梯
等;
5、通讯设备:指传真机、对讲机、电话机、大哥大、BP机等;
6、一般设备:包括文化及体育设备、图书、艺术品、家具用 且等.
7、其它设备:指上述项目中未包括的各种固定资产。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各级地方税务局应当根据业 务工作的需要和单位财力的可能,本着合理、节约、有效原则, 按照《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进行购建。
1、各级地方税务局建设房屋及建筑物应根据《安徽省地方税 务系统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经系统内审批立项后再向计委申 请办理基本建设计划,然后进行设计和施工。
2、需办理控购手续的固定资产购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前 办理有关控购手续。
3、固定资产购置实行两人以上共同经办制度,并由经办单位 和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共同组织验收。
4、省地方税务局对部分固定资产更新购置逐步试行统一采购 制度。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建立、健 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财务主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使 用部门的责任,实行管用结合。行政管理部门和独立核算事业单 位负责本级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登记、保管、维修和报废处 理;财务主管部门统一建帐、核算,监督和反映本级及所属单位 的固定资产总值;使用单位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 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 清查盘点,保证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年度终了,进行全面清查 盘点。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各级地方税务部门新增加的 固定资产,凡有原价的按原价,没有原价的按下列方法计价处理。
1、新建、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接造价
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皖地税[1999]41号
发布日期:1999-3-12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亳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 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计 财处。
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的管理, 正确核算反映各类固定资产的全貌,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全省地方税务系统 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归属省地方税务局,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分级
管理使用。
第三条 固定资产划分标准。全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事 业单位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一般设备单价 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都属于 固定资产;单价低于固定资产核算起点,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 的大批同类物资,也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按现行制度有关规定,以实 物品名分类。
1、土地:指使用权归属地方税务部门的各种单独记帐的土地;
2、房屋及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职工宿舍、招待所、职工 培训中心及附属设施等;
3、交通运输设备。指货车、客车、旅行车、小轿车、吉普车、 摩托车、自行车和各种机动船。
4、专用设备;指计算机、复印机、打字机、录放机、收录机、 电视机、摄像编辑机、照相机、保险柜、电冰箱、空调机、电梯
等;
5、通讯设备:指传真机、对讲机、电话机、大哥大、BP机等;
6、一般设备:包括文化及体育设备、图书、艺术品、家具用 且等.
7、其它设备:指上述项目中未包括的各种固定资产。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各级地方税务局应当根据业 务工作的需要和单位财力的可能,本着合理、节约、有效原则, 按照《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进行购建。
1、各级地方税务局建设房屋及建筑物应根据《安徽省地方税 务系统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经系统内审批立项后再向计委申 请办理基本建设计划,然后进行设计和施工。
2、需办理控购手续的固定资产购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前 办理有关控购手续。
3、固定资产购置实行两人以上共同经办制度,并由经办单位 和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共同组织验收。
4、省地方税务局对部分固定资产更新购置逐步试行统一采购 制度。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建立、健 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财务主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使 用部门的责任,实行管用结合。行政管理部门和独立核算事业单 位负责本级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登记、保管、维修和报废处 理;财务主管部门统一建帐、核算,监督和反映本级及所属单位 的固定资产总值;使用单位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 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 清查盘点,保证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年度终了,进行全面清查 盘点。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各级地方税务部门新增加的 固定资产,凡有原价的按原价,没有原价的按下列方法计价处理。
1、新建、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接造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