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办法-迭部.doc
上传者:小雄
2022-07-01 15:48:37上传
DOC文件
89 KB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办法-迭部.doc中共迭部县委办公室
迭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迭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
用车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花园工作站,县直各部门,省州驻迭各单位:
根据县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中共迭部 县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即知即改”工作方案》的要 求,由县财政局起草制定的《迭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 用车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迭部县委办公室 迭部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30日
迭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
使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州关于加强 和规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和节约开支、规范车辆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 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机 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和《甘肃省机关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办发〔2011〕 122号)精神,结合迭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 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 机关、人民团体等。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财政全额拨款、定额拨款、差 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下属部 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 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 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四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 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编制管理
第五条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全面实行编制管理, 按照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分别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省 州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合理确定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标准,在 不得突破本县本部门原有编制标准的情况下重新压缩了编制。 编制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剂和增加,确因机构变动、领导 职数和人员编制发生变化需增加车辆编制的,要依据确定编制 标准,履行相关报批程序。乡镇车辆编制根据乡镇地理环境、 地域面积、交通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工作需要、公务人员编 制数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不得只按公务人员总数核编,编制 一般按照1辆核定,最多不得超过3辆的原则,鉴于我县山大 沟深,乡村分散、交通不便等客观实际问题,各乡镇按2辆核 定。
第六条县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干部公务用车编制 和标准按县级单位标准和编制执行;县委、县政府所属部门和 乡、镇(街道办事处)公务用车由县委、县政府参照县级党政 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 情况确定,并报县纪委、县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县财政局会同公安、国家安 全、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根据车辆 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确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
用车重复配备。所有类型和用途车辆全部纳入编制管理。
第八条 非常设机构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多块牌子、一 套人员的部门只按一个机构定编。
第九条 执纪执法机关扣留、罚没的车辆结案后一律交财 政部门处置,严禁自行留用、赠送或转卖。未结案的涉案车辆, 暂由执纪、执法机关保管,其间严禁使用,任何单位、任何个 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变通形式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公务用 车。
第三章配备标准
第十条 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 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 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科级及以下单位配备排气量1. 8 升(含)以下、价格15万元以内的轿车。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原 则上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或 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 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配备越野 车的依据中央和省州有关规定或标准配备;县处级单位配备排 气量3.0升(含)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国产越野车;科级 单位配备排气量3.0升(含)以下、价格30万元以内的国产越 野车;公务用车配备价格是指车辆购置价格(发票价格),不包 括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科级单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配备越 野车。确因特殊工作需要,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其配备 条件是:一是乡、村不通油路;二是工作量大部分在乡镇和村
的单位;三是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作为领导干部的固定用车, 要由单位统一管理使用。
迭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迭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
用车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花园工作站,县直各部门,省州驻迭各单位:
根据县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中共迭部 县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即知即改”工作方案》的要 求,由县财政局起草制定的《迭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 用车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迭部县委办公室 迭部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30日
迭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
使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州关于加强 和规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和节约开支、规范车辆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 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机 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和《甘肃省机关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办发〔2011〕 122号)精神,结合迭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 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 机关、人民团体等。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财政全额拨款、定额拨款、差 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下属部 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 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 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四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 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编制管理
第五条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全面实行编制管理, 按照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分别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省 州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合理确定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标准,在 不得突破本县本部门原有编制标准的情况下重新压缩了编制。 编制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剂和增加,确因机构变动、领导 职数和人员编制发生变化需增加车辆编制的,要依据确定编制 标准,履行相关报批程序。乡镇车辆编制根据乡镇地理环境、 地域面积、交通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工作需要、公务人员编 制数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不得只按公务人员总数核编,编制 一般按照1辆核定,最多不得超过3辆的原则,鉴于我县山大 沟深,乡村分散、交通不便等客观实际问题,各乡镇按2辆核 定。
第六条县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干部公务用车编制 和标准按县级单位标准和编制执行;县委、县政府所属部门和 乡、镇(街道办事处)公务用车由县委、县政府参照县级党政 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 情况确定,并报县纪委、县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县财政局会同公安、国家安 全、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根据车辆 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确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
用车重复配备。所有类型和用途车辆全部纳入编制管理。
第八条 非常设机构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多块牌子、一 套人员的部门只按一个机构定编。
第九条 执纪执法机关扣留、罚没的车辆结案后一律交财 政部门处置,严禁自行留用、赠送或转卖。未结案的涉案车辆, 暂由执纪、执法机关保管,其间严禁使用,任何单位、任何个 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变通形式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公务用 车。
第三章配备标准
第十条 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 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 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科级及以下单位配备排气量1. 8 升(含)以下、价格15万元以内的轿车。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原 则上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或 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 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配备越野 车的依据中央和省州有关规定或标准配备;县处级单位配备排 气量3.0升(含)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国产越野车;科级 单位配备排气量3.0升(含)以下、价格30万元以内的国产越 野车;公务用车配备价格是指车辆购置价格(发票价格),不包 括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科级单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配备越 野车。确因特殊工作需要,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其配备 条件是:一是乡、村不通油路;二是工作量大部分在乡镇和村
的单位;三是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作为领导干部的固定用车, 要由单位统一管理使用。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办法-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