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某市基层文物保护的思考.doc
上传者:tiros009
2022-07-15 13:24:14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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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市基层文物保护的思考
【摘要】基层在文物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或缺和替代的。但现实中,县(区)级文物保护工作弱化、软化、边缘化的现象比较普遍,大都成了本地区文物保护的“凹地”。
【关键词】基层文物保护 困境 对策
据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显示,某市共登录不可移动文物2116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6处、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6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12处,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234处,文物遗产品类繁多、价值显赫、特色鲜明,是无可争辩的文物大市。但同时也要意识到,这些不可移动文物大多散落在县(区)以下的农村地区或城乡结合部,田野文物、传统村落、考古大遗址等大多远离城区。
一、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困境
1.消失。在新农村建设、城区改造、房地产开发、当地的重点建设工程等过程中,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有的甚至是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存在消失的现象。
2.损毁。文物为建设让路现象十分普遍,有的随意改造或迁移文物保护单位,有的还未划定并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文物遭火灾、拆除、损毁的问题屡屡出现。文物年久失修破烂不堪的问题在基层更是突出。
3.被盗。地下文物在施工中被毁或遭盗抢、田野文物被偷盗、古墓葬被盗掘、古建筑构件被偷走等问题,大多发生在县(区)以下的村镇和街道,且有越来越疯狂的趋势。
4.闲置。文物保护单位展示和利用情况不容乐观,有的文物保护单位维修好后,要么无法利用长期闲置,要么展览陈旧观众寥寥。由于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当利用也造成了对文物的损毁,甚至灭失。
二、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困境的成因
1.机构缺人员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县(区)级政府作为文物保护的主体责任者,面对如此繁重的文物保护任务和严峻的文物安全形势,理应设立健全的职能部门和管理机构。但实际情况是,某市各县区名义上都有文物管理机构,但职能不一,功能不强,甚至有名无实。11个县区文物管理机构中有6个是独立的副科级单位,有2个是独立的股级单位,有3个名义上独立但实际上是文体广新局内设的股级机构。全市26处国保单位,成立专门管理机构的仅有7处。人员普遍缺少,大多县区文物管理机构人员在5人以下,专业人员更是不足。部分县区文物管理机构甚至出现无负责人、无办公场所的瘫痪局面。
2.数量多手段少。在一个县(区)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传统村落等数量较多,有的县(区)多达几百处,尤其是田野文物及大遗址,地理位置偏僻,在人员少、专用交通工具缺的情况下,文物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困难重重,有时文物被盗、被破坏很长时间才被发现。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的安全防范力量和设施都比较薄弱,主要靠有限的人力去看管,安全监控、消防、防雷及科技手段运用很少。
3.维护难经费少。县(区)一级懂得文物保护专业的人才奇缺,经济欠发达地区也难留得住人才,对文物进行日常维护都比较困难。文物保护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可现实中,大部分县(区)没有正常的文物维修经费,也没有馆藏文物的预防性保护及文物征集专项经费。
4.地位
【摘要】基层在文物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或缺和替代的。但现实中,县(区)级文物保护工作弱化、软化、边缘化的现象比较普遍,大都成了本地区文物保护的“凹地”。
【关键词】基层文物保护 困境 对策
据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显示,某市共登录不可移动文物2116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6处、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6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12处,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234处,文物遗产品类繁多、价值显赫、特色鲜明,是无可争辩的文物大市。但同时也要意识到,这些不可移动文物大多散落在县(区)以下的农村地区或城乡结合部,田野文物、传统村落、考古大遗址等大多远离城区。
一、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困境
1.消失。在新农村建设、城区改造、房地产开发、当地的重点建设工程等过程中,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有的甚至是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存在消失的现象。
2.损毁。文物为建设让路现象十分普遍,有的随意改造或迁移文物保护单位,有的还未划定并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文物遭火灾、拆除、损毁的问题屡屡出现。文物年久失修破烂不堪的问题在基层更是突出。
3.被盗。地下文物在施工中被毁或遭盗抢、田野文物被偷盗、古墓葬被盗掘、古建筑构件被偷走等问题,大多发生在县(区)以下的村镇和街道,且有越来越疯狂的趋势。
4.闲置。文物保护单位展示和利用情况不容乐观,有的文物保护单位维修好后,要么无法利用长期闲置,要么展览陈旧观众寥寥。由于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当利用也造成了对文物的损毁,甚至灭失。
二、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困境的成因
1.机构缺人员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县(区)级政府作为文物保护的主体责任者,面对如此繁重的文物保护任务和严峻的文物安全形势,理应设立健全的职能部门和管理机构。但实际情况是,某市各县区名义上都有文物管理机构,但职能不一,功能不强,甚至有名无实。11个县区文物管理机构中有6个是独立的副科级单位,有2个是独立的股级单位,有3个名义上独立但实际上是文体广新局内设的股级机构。全市26处国保单位,成立专门管理机构的仅有7处。人员普遍缺少,大多县区文物管理机构人员在5人以下,专业人员更是不足。部分县区文物管理机构甚至出现无负责人、无办公场所的瘫痪局面。
2.数量多手段少。在一个县(区)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传统村落等数量较多,有的县(区)多达几百处,尤其是田野文物及大遗址,地理位置偏僻,在人员少、专用交通工具缺的情况下,文物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困难重重,有时文物被盗、被破坏很长时间才被发现。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的安全防范力量和设施都比较薄弱,主要靠有限的人力去看管,安全监控、消防、防雷及科技手段运用很少。
3.维护难经费少。县(区)一级懂得文物保护专业的人才奇缺,经济欠发达地区也难留得住人才,对文物进行日常维护都比较困难。文物保护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可现实中,大部分县(区)没有正常的文物维修经费,也没有馆藏文物的预防性保护及文物征集专项经费。
4.地位
关于某市基层文物保护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