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静而理性地看待物权法中的争议 经济法.docx
上传者:麒麟才子
2022-06-15 09:02:32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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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静而理性地看待物权法中的争议_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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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物权法是民法的核心内容,如何正确评价物权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和其他法律一样,物权法的作用同样具有有限性,它无法解决诸如社会安排不公等问题。物权法对国有财产和私人财产所实行的公平爱护原则,并不意味着否定国家全部权的特别地位。在物权的立法中必需解决好借鉴与继承的关系问题,惟有如此才能建立其一套既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又可得到广泛社会接受的社会主义物权法律制度。 【关键词】物权法 公平爱护 国家全部权 借鉴与继承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打算把经过三审的物权法草案内容向全社会公布并广泛征求看法后,物权法成为社会最为关注的话题。围绕物权法的制定在理论界也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大多数观点认为物权法体现了广阔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也充分反映了改革开放的基本成果。但也有少数人认为该法存在重大的制度缺陷,甚至认为物权法有违宪的嫌疑,其核心和重点是爱护少数人的权利,并认为目前我国社会生活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如安排不公问题、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等,都归结为物权法作用的结果。这种不正确的观点既是对物权法作用的误会,同时在理论上上也是非常有害的。因此有必要在理论上加以澄清。
一、 如何看待物权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权利,是肯定社会的财产全部和支配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根据理论界的通说,物权法的主要作用范围在于界定产权关系。产权制度或产权界定的基本功效就是给市场主体供应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奕的规章,从而使市场交易主体对自己的资源有比较牢靠、明晰的权利边界,并对财产的价值和收益及行使财产权所获得的利益形成合理的期盼,其最终目的是为了鼓舞人们乐观制造社会财宝。完备的物权制度和物权规章是民事主体从事交易活动的前提和前提。物权制度的另一个特点是该种权利具有剧烈的排他性,这种排他性打算了物权权利具有良好的可转让性,即权利边界明确的权利人可以依据市场规律以双方经过博奕后商定的价格自由地处分自己的权利。由于这种物权交易的实质是人们对利用资源的权利的选择和交换,因此,对物权的处分行为的实施结果可以使资源通过市场主体的意志流向出价最高的购买者,而这种出价最高者在大多数状况下又是自然资源的最高使用效率者。当然制度供应决策者必需对制度约束变量有较为深刻的熟悉,不仅仅要考虑到制度的预期收益诱导,也要受制度创新的成本约束。
但另一方面我们不能不看到,与其他任何法律一样,物权法的作用同样具有有限性。这有几层含义:一是说取物权法作为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主要调整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换言之,物权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发生的基础和结果,但它本身并不涉及财产流转的内容。其二是说民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其作用具有有限性。由于社会关系的简单性,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不行能对全部的社会关系都作出相应调整,从而使法律部门的划分成为必要。而任何法律部门的调整目标都具有特定性。不仅如此,传统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现代社会中的界限已经不再如原来那样泾渭分明。财产权的范围在扩大,从有形走向无形;财产权的体系也在不断演化,人格权与财产权相互交叉,并渐渐向财产权渗透。加之因物权和债权的相互渗透而导致的物权关系的债权化和债权关系的物权化,也是物权法的作用越来越依靠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综合作用。三是说法律本身其作用具有有限性。对社会关系的调整除了借助于法律手段之外,还必需借助于其他手段,特殊是道德手段。在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上,法律不是万能的。
二、 如何看待物权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问题
构建和谐社会是现代法律的基本目标之一,也是评价法律制度优劣的主要尺度。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物权法扮演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缘由在于,作为和谐社会的构成要素之一是要求社会公众必需有良好的行为结果预期。而要实现这种良好预期就要求公民必需有稳定的可支配财产、财产的权利边界比较明确且能够受到其他人的敬重。在没有法律之前,人对财产的利用是通过占有而实现的,但这种单纯的占有由于没有权利的外衣,因此具有不稳定性和易受侵害性。物权是物权法调整物的占有关系的结果。当人对物的占有受到法律的确认,占有人可以凭借国家公共权力排解他人对占有的侵害、干涉、阻碍时,对物的占有也就不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而成为一种财产权利——物权。而物的归属关系是人类社会生活的重要财产关系。就全社会而言,重要生产资料的归属如何,不仅直接打算着一个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同时也间接打算着一个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就个人而言,将肯定物质资料攫为已有,供其生产消费与生活消费之用,是人生存和进展的基本条件。因此人类社会自从有
冷静而理性地看待物权法中的争议_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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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物权法是民法的核心内容,如何正确评价物权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和其他法律一样,物权法的作用同样具有有限性,它无法解决诸如社会安排不公等问题。物权法对国有财产和私人财产所实行的公平爱护原则,并不意味着否定国家全部权的特别地位。在物权的立法中必需解决好借鉴与继承的关系问题,惟有如此才能建立其一套既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又可得到广泛社会接受的社会主义物权法律制度。 【关键词】物权法 公平爱护 国家全部权 借鉴与继承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打算把经过三审的物权法草案内容向全社会公布并广泛征求看法后,物权法成为社会最为关注的话题。围绕物权法的制定在理论界也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大多数观点认为物权法体现了广阔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也充分反映了改革开放的基本成果。但也有少数人认为该法存在重大的制度缺陷,甚至认为物权法有违宪的嫌疑,其核心和重点是爱护少数人的权利,并认为目前我国社会生活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如安排不公问题、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等,都归结为物权法作用的结果。这种不正确的观点既是对物权法作用的误会,同时在理论上上也是非常有害的。因此有必要在理论上加以澄清。
一、 如何看待物权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权利,是肯定社会的财产全部和支配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根据理论界的通说,物权法的主要作用范围在于界定产权关系。产权制度或产权界定的基本功效就是给市场主体供应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奕的规章,从而使市场交易主体对自己的资源有比较牢靠、明晰的权利边界,并对财产的价值和收益及行使财产权所获得的利益形成合理的期盼,其最终目的是为了鼓舞人们乐观制造社会财宝。完备的物权制度和物权规章是民事主体从事交易活动的前提和前提。物权制度的另一个特点是该种权利具有剧烈的排他性,这种排他性打算了物权权利具有良好的可转让性,即权利边界明确的权利人可以依据市场规律以双方经过博奕后商定的价格自由地处分自己的权利。由于这种物权交易的实质是人们对利用资源的权利的选择和交换,因此,对物权的处分行为的实施结果可以使资源通过市场主体的意志流向出价最高的购买者,而这种出价最高者在大多数状况下又是自然资源的最高使用效率者。当然制度供应决策者必需对制度约束变量有较为深刻的熟悉,不仅仅要考虑到制度的预期收益诱导,也要受制度创新的成本约束。
但另一方面我们不能不看到,与其他任何法律一样,物权法的作用同样具有有限性。这有几层含义:一是说取物权法作为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主要调整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换言之,物权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发生的基础和结果,但它本身并不涉及财产流转的内容。其二是说民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其作用具有有限性。由于社会关系的简单性,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不行能对全部的社会关系都作出相应调整,从而使法律部门的划分成为必要。而任何法律部门的调整目标都具有特定性。不仅如此,传统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现代社会中的界限已经不再如原来那样泾渭分明。财产权的范围在扩大,从有形走向无形;财产权的体系也在不断演化,人格权与财产权相互交叉,并渐渐向财产权渗透。加之因物权和债权的相互渗透而导致的物权关系的债权化和债权关系的物权化,也是物权法的作用越来越依靠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综合作用。三是说法律本身其作用具有有限性。对社会关系的调整除了借助于法律手段之外,还必需借助于其他手段,特殊是道德手段。在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上,法律不是万能的。
二、 如何看待物权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问题
构建和谐社会是现代法律的基本目标之一,也是评价法律制度优劣的主要尺度。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物权法扮演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缘由在于,作为和谐社会的构成要素之一是要求社会公众必需有良好的行为结果预期。而要实现这种良好预期就要求公民必需有稳定的可支配财产、财产的权利边界比较明确且能够受到其他人的敬重。在没有法律之前,人对财产的利用是通过占有而实现的,但这种单纯的占有由于没有权利的外衣,因此具有不稳定性和易受侵害性。物权是物权法调整物的占有关系的结果。当人对物的占有受到法律的确认,占有人可以凭借国家公共权力排解他人对占有的侵害、干涉、阻碍时,对物的占有也就不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而成为一种财产权利——物权。而物的归属关系是人类社会生活的重要财产关系。就全社会而言,重要生产资料的归属如何,不仅直接打算着一个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同时也间接打算着一个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就个人而言,将肯定物质资料攫为已有,供其生产消费与生活消费之用,是人生存和进展的基本条件。因此人类社会自从有
冷静而理性地看待物权法中的争议 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