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临朐辛寨!徐某某,女,违章驾车撞死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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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部一刑诉〔2021〕90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82********,初中文化,打工,群众,户籍地:山东省平邑县**镇**村**号,现居地:山东省临朐县**镇**村**号。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临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1日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鲁******号江淮牌小型轿车沿S22辛杨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辛寨镇庞家沟村桥南头时,与当时横过马路的被害人曾某某相撞,致曾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后跟随办案民警到达临朐县公安局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书证:人口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家庭关系证明、火化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山东金光司法鉴定意见书、酒精呼气检测报告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5.勘验、检查、提取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以上证据均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违章驾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系自首,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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