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租户污染环境,房东“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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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三水西南街道某厂房

涉嫌严重污染环境被查封!

房东李某也因此“被拖累”

没了租户又折了钱包

到底发生了什么事?

环境君为你详细说说案情

广西的黄某在西南街道某村级工业区内租赁李某的厂房,从事五金件清洗及浸漆。黄某经营期间无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无申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排污许可证。事发时,黄某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清洗废水经地面落水口流入地板下方的两个PVC塑料箱进行沉淀处理后,通过溢流口排入废水管道,最终进入厂外市政管道。

经生态环境部门监测,黄某经营过程中排放的清洗废水呈强酸性(pH值为0.3),水样中的重金属浓度指标最高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第二类污染物第二时段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二级标准限值约29.73倍(超标十倍以上),涉嫌严重污染环境。目前,黄某租赁的厂房已被行政查封,黄某本人已被刑拘,将因其涉嫌环境违法的犯罪行为接受司法部门进一步调查。

上图左为该清洗废水初测呈强酸性,上图右为西南生态环境监管所执法人员查封该厂房。

值得一提的是

黄某的房东李某也因此“被拖累”,支付了危险废物(清洗废水)转移处置费用,没了租户又折了钱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黄某经营无名五金件表面处理厂排放重金属污染物超标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因此被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西南监督管理所移交司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过错责任原则,房东李某在尚未了解承租方生产工序的情况下轻易出租,未能有效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缺乏对承租方的监管,导致出租物业内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消防、环境隐患问题。房东李某为自己的“失察”承担了义务。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生态法治意识虽不断深入人心,但仍有生产经营者“闭门造车”,无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存在,面对监管部门的执法检查行为,“面迎心拒”“假整改”,意欲挑战法律底线。

过往,环境违法案件主要停留在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层门,约束力及影响面有限。现在,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不断加强,西南街道深谙生态环境治理不能缺少司法力量,深入开展行政与司法衔接,依法全面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将以更大力度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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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水韵西南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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