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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662014水利水电工程库底清理设计规范

上传者:大*** 2022-06-11 13:49:20上传 DOCX文件 35.9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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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27.140P5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644-2014水利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Specificationforreservoirbasincleaningdesigningofwaterresourcesandhydropowerproject2014-07-28份布2014-10-28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目次1总则12各阶段设计要求及成果33库底清理分类44库底清理范围55实物补充调查65.1 建(构)筑物补充调查65.2 易漂浮物补充调查65.3 卫生清理补充调查65.4 固体废物清理补充调查66建(构)筑物的拆除与清理76.1 清理对象76.2 清理方法7

2、6.3 技术要求86.4 清理实物量87林木清理97.1 清理对象97.2 清理方法97.3 技术要求97.4 清理实物量98易漂浮物清理1.08.1 清理对象108.2 清理方法108.3 技术要求108.4 清理实物量109卫生清理1.19.1 一般规定119.2 清理对象119.3 清理方法119.4 质量控制139.5 清理实物量1310固体废物清理1.510.1 一般规定1510.2 清理对象1510.3 清理方法1610.5 清理实物量1811特殊清理1.912库底清理保障措施20附录A库底清理实物量汇总表21条文说明221总则1.0.1为适应水利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工作的需要

3、,提高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工作。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1.0.3水库库底清理设计应保证枢纽工程及水库运行安全,保护水库生态环境,防止水质污染,为完成工程开发任务和库区及下游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1.0.4库底清理设计任务应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影响范围、淹没特点以及水库运行方式确定,包括确定清理范围,提出清理项目和技术要求,计算清理实物量和清理费用。1.0.5库底清理设计方案应技术可行、经济合理、便于操作,并与枢纽工程建设进度衔接,对于分期蓄水水库还应编制分期清理方案,满足水

4、库蓄水要求。1.0.6库底清理设计应符合卫生、环保、劳动安全等行业部门的相关要求。1.0.7一般清理应根据清理实物量和清理措施计算所需投资,列入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特殊清理所需投资应按照“准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由受益方自行承担。枢纽工程建设区与水库淹没范围重叠部分应执行本标准。1.0.8对开发任务主要为饮用水的水源工程,应单独编制相应的库底清理技术要求。1.0.9本标准的引用标准主要有下列标准: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8172)动物鼠疫监测标准(GB16882)生活垃圾填埋场

5、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与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炭疽诊断标准(WS283)1.0.10库底清理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各阶段设计要求及成果2.0.1项目建议书阶段:初步确定库底清理范围和内容,可采取扩大指标估算库底清理费用;对有重要影响的清理对象,应进行调查,提出清理措施,估算其清理费用。2.0.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确定库底清理范围和内容,查明并提出需清理的各种建(构)筑物等设施的类型与数量、卫生

6、清理目标及数量、固体废物清理目标及数量、林木清理及易漂浮物清理实物量,提出清理措施和技术要求,估算库底清理投资,编制库底清理规划。2.0.3初步设计阶段:复核库底清理范围、全面查明库底清理对象的种类、规模,并确定清理实物量,进行库底清理设计,编制库底清理投资概算,编制库底清理设计报告。2.0.4技施设计阶段:编制库底清理实施办法,必要时应复核库底清理设计。3库底清理分类3.0.1根据工程建设任务和水库综合利用要求,库底清理可分为一般清理和特殊消理。3.0.2一般清理分建(构)筑物清理、林木清理、易漂浮物清理、卫生清理、固体废物清理五类。3.0.3为开发利用水域而开展的建设项目,其所在区域的清理

7、列为特殊清理。4库底清理范围4.0.1一般清理应包括下列范围:1各类建筑物清理范围应为居民迁移线以下的区域。各种构筑物清理范围应为居民迁移线至死水位(含极限死水位)以下3m范围内。2林木清理范围应为正常蓄水位以下的区域。3地面上各种易漂浮物清理范围应为居民迁移线以下的区域。4卫生清理、固体废物清理范围应为居民迁移线以下的区域。4.0.2特殊清理范围应为水库淹没处理范围内选定的水产养殖场、捕捞场、游泳场、水上运动场、航道、港口、码头、泊位、供水工程取水口、疗养区等所在区域。5实物补充调查5.1 建(构)筑物补充调查5.1.1 应补充调查库底清理范围内的烟囱、高牌坊、隧道、井巷、人防工程等。5.1

8、.2 应调查烟囱高度、体积、结构。5.1.3 应调查高牌坊高度、面积、结构。5.1.4 应调查隧道、井巷、人防工程等构筑物的高程、数量、长度、断面面积、进出口数量、结构。5.2 易漂浮物补充调查5.2.1 应抽样调查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清理后的残余易漂浮材料种类、数量。5.2.2 应抽样调查林地砍伐残余的枝梗、枯木、灌木林(丛)等易漂浮物的数量。5.2.3 应抽样调查清理范围内农作物秸秆的数量。5.3 卫生清理补充调查5.3.1 应抽样调查库底清理范围内化粪池、沼气池、粪池、公共厕所、牲畜栏、污水池等清运量及消毒量。5.3.2 应调查库底清理范围内经营、储存农约、化肥的仓库、油库等污染场所的

9、数量、面积。应调查库底清理范围内医院垃圾数量。5.3.3 应调查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兽医站、屠宰场及牲畜交易场地面、墙壁消毒数量;厕所、储粪池内的污物和坑穴消毒数量。5.3.4 调查库底清理范围内的坟墓,按普通坟墓和传染病死亡者墓地两类统计。1普通坟墓,按埋葬15年以内(包合15年)、15年以上有主、无主坟墓统计2传染病死亡者墓地,调查库底清理范围内埋葬炭疽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麻风病、口蹄疫病等死亡者坟墓和病死牲畜的掩埋场地数量。5.3.5 应调查库底清理范围内灭鼠和钉螺清理面积。5.4 固体废物清理补充调查5.4.1 应调查库底清理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数量。5.4.2 应调查库底清理范围内

10、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理数量。6建(构)筑物的拆除与清理6.1 清理对象6.1.1 建(构)筑物拆除与清理对象为清理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物和各种构筑物。6.1.2 建筑物为用于生产生活的各种用途、结构的房屋,包括城乡居民、单位、工业企业的各类房屋,按结构分为土木、砖木、木竹、砖混、框架、排架、刚架等。6.1.3 构筑物为非居住性的各类构筑物,包括大中型桥梁、围墙、独立柱体、砖(瓦、石灰)独窑、砖厂砖窑、各类杆塔、人防井巷、闸坝、烟囱、牌坊、水塔、储油罐、水泥窑、冶炼炉等。6.2 清理方法6.2.1 建筑物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6.2.2 结构、土木、砖木、砖混结构的房屋可采用人工、机械或爆破方式拆

11、除。2框架、排架、刚架结构房屋可采用爆破、机械拆除或两者结合方式拆除。3建筑物密集区采用爆破方式拆除应考虑对居民迁移线以上房屋及设施的影响,必要时应采用定向爆破方式拆除。6.2.3 构筑物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1围墙分砖(石)墙和土墙两类,可采用人工或机械方式推倒。2用于烧砖(瓦、石灰)的独窑可采用人工方式破除坍塌。3牌坊和高出地面的水池可采用人工或机械方式推倒。4杆塔包括铁塔、水泥杆、木杆等,各类线杆可采用人工或机械方式拆除,拆除的线材、铁制品、木杆等应回收运至居民迁移线以上。5低于或等于5m的烟囱及水塔可采用人工或机械方式拆除,5m以上的烟囱及水塔应采用爆破方式拆除。6砖厂砖窑、水泥窑、冶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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