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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十一章

上传者:2****5 2022-06-19 13:58:27上传 PPT文件 187.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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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船舶污染损坏赔偿第十一章船舶污染损坏赔偿第一节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概述1970-2004年年7吨以上溢油事故数吨以上溢油事故数 (表(表1 1)1970-20041970-2004年溢油量(表年溢油量(表2 2)船舶溢油事故的原因统计船舶溢油事故的原因统计 (表(表3)1974-20041974-2004年年7 7吨以下溢油事故原因比例图(图吨以下溢油事故原因比例图(图1 1)1974-20041974-2004年年7-7007-700吨溢油事故原因比例图(图吨溢油事故原因比例图(图2)1974-20041974-2004年年700700吨以上溢油事故原因比例图(图吨以上溢油事故原因比例图

2、(图3)我国沿海重大船舶油污事故数及溢油量统计我国沿海重大船舶油污事故数及溢油量统计 (表(表4、图、图4、5)1974-20041974-2004年年7 7吨以下溢油事故原因比例图吨以下溢油事故原因比例图装 /卸37%其 它 /不 知28%燃 油7%其 它 操 作15%碰 撞2%搁 浅3%火 灾 和 爆 炸1%船 体 故 障7%1974-20041974-2004年年7-7007-700吨溢油事故原因比例图吨溢油事故原因比例图 装 /卸27%燃 油2%其 它 操 作5%碰 撞25%搁 浅19%船 体 故 障8%火 灾 和 爆 炸1%其 它 /不 知13%1974-20041974-2004年

3、年700700吨以上溢油事故原因比例图吨以上溢油事故原因比例图 碰撞27.9%搁浅34.4%其它操作0.3%装/卸8.8%火灾和爆炸8.8%其它/不知7.9%船体故障12.6%1973-20041973-2004年每年溢油年每年溢油5050吨以上事故溢油量吨以上事故溢油量 02000400060008000100001973197519771979198119831985198719891991199319951997199920012003年 份溢油总量(吨)19731973年年-2004-2004年我国重大溢油事故原因比例图年我国重大溢油事故原因比例图其 它 原 因4.8%沉 没12.7%

4、船 舶 碰 撞57.1%触 礁 搁 浅25.4%第一节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概述一、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国际立法船舶造成的污染损害,包括船舶载运的货物油、船舶燃油和船舶载运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海洋和其他水域的污染及损害。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2001年船舶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我国参加的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及相关的船舶污染国际立法我国参加了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但由于我国在处理商事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关系上,附以“涉外因素”的限制条件,因此,即使我国将来参加其他国际公约,上述公约对我国也只适用于具

5、有涉外因素的船舶载运货油污染、船舶燃油污染、船舶载运有毒有害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害赔偿。国际公约适用的局限性表明:单凭加入相关的国际公约,还不能解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全部法律问题,还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建立起完善的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机制。二、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国际公约的一般规定(一)使用范围。2001年船舶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2001年船舶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 均适用于在缔约国领土、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内发生的船舶污染损害,以及不论在何处采取的防止或者减轻此种损害的预防措施。包括由于采取预防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的灭失或损害。(二)责任基础承担严

6、格责任。也就是说,只要造成了污染损害,除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外,船舶所有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不管其是否存在过错。法定免责事项包括:(1)由于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内战、武装暴动,或特殊的、不可避免和不可抗拒性质的自然现象所引起的损害。(2)完全是由于第三者故意造成损害的行为或不行为所引起的损害。这里,“完全”指造成污染损害的唯一原因是第三人故意的行为或不行为,不包括过失。因此,如果一条船舶在航行中因单方过失碰撞锚泊中的油船并造成油污损害,油船所有人仍需对油污损害负责,但不妨碍其向过失船舶所有人追偿。这一点不同于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的规定,该条包括了“过失”,这是立法的失误,按照海洋环境保护

7、法第90条的规定,油船所有人无须对油污损害负责(3)完全是由于负责灯塔或其他助航设施管理的政府等在履行职责时的疏忽和其他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4)损害全部或部分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所引起,在船舶所有人能够举证证明的情况下。(三)责任主体船舶所有人应对污染损害负责。这一规定表明,船舶污染损害的赔偿,只能向船舶所有人提出。对此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第3条第1款、2001年燃油公约第3条第1款,以及HNS公约第7条第1款的规定基本相同。 污染损害赔偿请求,不得对下列人员提出,除非损害是由于他们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这种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所引起:(1)船舶所有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2)

8、引航员或者为船舶提供服务的非属船员的任何其他人;(3)船舶承租人、船舶管理人或者船舶经营人(不适用于燃油污染损害索赔 );(4)经船舶所有人同意或者根据主管机关的指令进行救助作业的任何人;(5)采取预防措施的任何人;(6)第(3)、(4)、(5)项所述人员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四)责任限制权力的丧失如经证明,船舶污染损害是由于船舶所有人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此种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则船舶所有人无权援引“各公约规定的责任限制”。(五)强制保险出于对海洋环境和人命安全的保护,强制保险制度越来越多地出现在相关的国际公约之中,本章所涉三个国际公约,均规定船舶所有人就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实行强制保险

9、或财务担保制度。 (参见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第7条第1款、2001年燃油公约第7条第1款,以及HNS公约第12条第1款的规定)。(六)直接诉讼在实行强制保险的同时,三个公约还规定,污染的受害方可以直接对承担船舶所有人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或财务担保人提起诉讼,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方。同时规定保险人或财务担保人可以享受相应的责任限制,以及船舶所有人有权援用的其他抗辩理由,但不得以船舶所有人已告破产或关闭以及船舶所有人在向他提起诉讼中有权援用的抗辩理由进行抗辩。我国海商法虽未对船舶污染损害作出专门规定,但在责任限制一章中,却把责任保险人作为责任限制的主体。在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对直诉

10、责任保险人做了明确规定,对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受损害人可以向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承担船舶所有人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提出。(七)连带责任当发生涉及两艘或者两艘以上船舶的事故并造成污染损害时,相关船舶的所有人除可免除赔偿责任外,应对所有无法合理分开的污染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条件是:第一,船舶所有人不能依法免责;第二,两船或者多船皆漏油或者不能确定是一船还是两船或多船漏油1;第三,漏油船各自造成污染损害的程度无法合理分开。 1 1969年油污民事责任公约第4条规定是两船或多船皆漏油,1992年油污民事责任公约第5条则规定的是两艘或者两艘以上船

11、舶的事故并造成污染损害,后者包含了不确定漏油的情况。当两种或者三种污染物造成混合污染时,被请求人的责任限制适用于各自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制。例如:如果请求是向油污船舶所有人提出,则适用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的责任限制;如果请求是向燃油污染船舶所有人提出,则适用2001年燃油公约的责任限制。当一方因承担连带责任而无法或不能足额向另一方追偿时,应由该方的责任保险人(保赔协会)承担。 (1)“船舶”,除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对船舶给出特别的定义外,本章船舶定义与海商法第3条规定的“船舶”具有相同的含义。如果将来制定国内船舶污染法时,建议扩大对船舶的适用范围,可规定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既适用于海船,也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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