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经典教材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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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 i n g z h e n g s u s o n g f a x u e第五章第五章行政诉讼原告行政诉讼原告教学教学1 原告概述原告概述2 原告的权利与义务原告的权利与义务3行政诉讼法关于原告的具体规定行政诉讼法关于原告的具体规定最大的言论自由也不保障任何人在戏院中诳呼最大的言论自由也不保障任何人在戏院中诳呼失火造成惊慌奔逃的自由。失火造成惊慌奔逃的自由。 美国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灯泡是最有效的警察灯泡是最有效的警察 布兰迪布兰迪西亚西亚 对国家机关对国家机关, ,法无授权即禁止法无授权即禁止; ;对人民大众对人民大众, ,法无法无禁止即许可。禁
2、止即许可。 马克思马克思 一、行政诉讼原告概述一、行政诉讼原告概述(一)概念(一)概念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且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向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且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引起行政诉讼程序发生的公民、法人或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引起行政诉讼程序发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他组织。(二)概念分析(二)概念分析 1、何谓法律上利害关系?、何谓法律上利害关系? -行政行为作出时客观上已经或者将对相对人权益产生客行政行为作出时客观上已经或者将对相对人权益产生客观、直接、现实影响的行为。观、直接、现实影响的行为。比较:比较:法律上利害关系与事实利害关系法律上利害关系与事
3、实利害关系前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在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前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在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是指由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而产生的客观上的利务关系,后者是指由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而产生的客观上的利益关系。益关系。例如,某个企业因违法经营而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了营业执照,例如,某个企业因违法经营而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了营业执照,工商机关的行为直接剥夺了该企业的民事权利,二者之间是一种工商机关的行为直接剥夺了该企业的民事权利,二者之间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该企业不服,就有资格起诉工商机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该企业不服,就有资格起诉工商机关。假设另外有一个
4、企业与前一个企业有某种债权债务关系,它担心假设另外有一个企业与前一个企业有某种债权债务关系,它担心工商机关的行为会影响到自己债权的偿还,因而要起诉工商机关,工商机关的行为会影响到自己债权的偿还,因而要起诉工商机关,要求法院撤销工商机关的吊销行为,则法院不能受理,因为它与要求法院撤销工商机关的吊销行为,则法院不能受理,因为它与工商机关的具体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只存在一种事工商机关的具体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只存在一种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它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它要维护其债权实上的利害关系,它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它要维护其债权不受侵犯不受侵犯 ,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
5、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 案件一案件一 20052005年年7 7月月6 6日,原告启东市天外天饮用水有限公司以特快日,原告启东市天外天饮用水有限公司以特快专递形式向被告江苏省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启东市专递形式向被告江苏省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启东市长龙街有多家商店公开零售、批发冥币,希望火速查处,长龙街有多家商店公开零售、批发冥币,希望火速查处,并把处理结果函复举报人。次日,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并把处理结果函复举报人。次日,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作出批示,责成南通市启东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查处领导作出批示,责成南通市启东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查处并回复举报人。启东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并回复
6、举报人。启东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52005年年7 7月月1111日,日,对启东市汇龙镇长龙街的部分经营户进行了查处,并依据对启东市汇龙镇长龙街的部分经营户进行了查处,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涉案财物予以扣留。原告认为,被告接到举有关规定,对涉案财物予以扣留。原告认为,被告接到举报后,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也没有书面答复原告,遂于报后,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也没有书面答复原告,遂于20052005年年9 9月月2727日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问:启东市天外天饮用水有限公司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启东市天外天饮用水有限公司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解析解析 被告作为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被告作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的法定职责。原告向被告举报并要求查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的法定职责。原告向被告举报并要求查处市场多家商店公开零售、批发冥币的违法经营行为,目处市场多家商店公开零售、批发冥币的违法经营行为,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经营秩序,这种举报行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经营秩序,这种举报行为应予提倡和鼓励。但被告对原告的举报行为是否作出答为应予提倡和鼓励。但被告对原告的举报行为是否作出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告不存在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复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告不存在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对上
8、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原告不具有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原告不具有本案的原告主体资格。本案的原告主体资格。 案件二案件二 张甲、张乙、张丙为三兄弟。张丙终身未婚,张乙有女张张甲、张乙、张丙为三兄弟。张丙终身未婚,张乙有女张英,五岁时以叔侄关系将户口落在张丙户下,并从此跟随英,五岁时以叔侄关系将户口落在张丙户下,并从此跟随张丙共同生活。十余年后,按张丙的要求,公安局对张丙张丙共同生活。十余年后,按张丙的要求,公安局对张丙的户口薄进行了变更登记,将张丙与张英由叔侄关系改为的户口薄进行了变更登记,将张丙与张英由叔侄关系改为父女关系。后张丙病故,张甲欲继承张丙的财产,得知
9、变父女关系。后张丙病故,张甲欲继承张丙的财产,得知变更登记之事,遂以侵犯其法定遗产继承权为由提起行政诉更登记之事,遂以侵犯其法定遗产继承权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公安局将张丙与张英由讼,要求确认公安局将张丙与张英由“叔侄叔侄”改为改为“父女父女”的变更登记无效。的变更登记无效。问:问:张甲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张甲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分歧:分歧: 对张甲的原告资格问题,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公安局的变更户籍登记行为使张英成认为公安局的变更户籍登记行为使张英成为张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该行为也使张甲丧失了对张为张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该行为也使张甲丧失了对张丙的法定遗产继承权,因此,张甲与
10、该被诉行政行为有丙的法定遗产继承权,因此,张甲与该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 第二种意见第二种意见认为公安局的变更户籍登记行为属于行政认为公安局的变更户籍登记行为属于行政行为,相对人是张丙、张英和张乙,该登记行为发生时行为,相对人是张丙、张英和张乙,该登记行为发生时未对张甲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故张甲不具备本案未对张甲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故张甲不具备本案的原告主体资格。的原告主体资格。 解析:解析: 案中公安局变更户籍登记行为与张甲之间没有上述法律上案中公安局变更户籍登记行为与张甲之间没有上述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理由如下:
11、的利害关系。理由如下: 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被继承人依然健在,张甲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被继承人依然健在,张甲并不现实地享有对被继承人的法定遗产继承权;并不现实地享有对被继承人的法定遗产继承权; 二、如果没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张甲将来也只有在被继二、如果没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张甲将来也只有在被继承人先其死亡、留有财产且未立遗嘱的情况下才享有法定承人先其死亡、留有财产且未立遗嘱的情况下才享有法定遗产继承权,而这些条件不是必然发生的,故张甲的权益遗产继承权,而这些条件不是必然发生的,故张甲的权益也不是将来必定会享有的。也不是将来必定会享有的。 综上,张甲的法定遗产继承权是一种附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