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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商业险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书 - 浙江保险网

上传者:大** 2022-06-04 21:56:13上传 DOC文件 337.5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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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辆商业险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书(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于家庭自用汽车)尊敬的投保人,就保险合同相关的责任免除(即不能赔偿)内容,我公司明确说明如下: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共同的责任免除一、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 地震;(二)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 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 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

2、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4、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它情况下驾车。(八)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九) 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十) 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

3、或检验不合格;二、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如下义务,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三)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

4、不承担赔偿责任。四、属于附加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和费用,本保险不予赔偿;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免除范围一、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它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

5、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它各种间接损失;(二) 精神损害赔偿;(三)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四) 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五)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六)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七) 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它相关费用;(八)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标准的治疗费用。三、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

6、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2、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二)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它机动车拖带。四、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 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二)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三)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

7、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四)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第三条:车损险的责任免除范围一、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 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二) 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三)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四)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五) 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损失;(六)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七)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八) 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九) 标准配置以

8、外新增设备的损失;(十) 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十一) 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十二) 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十三)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二、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免赔率免赔:(一) 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二) 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30%;(三) 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

9、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免赔率为20%;(四)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五)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第四条: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责任免除范围一、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二)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它车上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三)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四)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五)

10、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二、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 精神损害赔偿;(二)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人身伤亡;(三) 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它相关费用;(四)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三、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 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二)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三) 投保时约定行

11、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第五条:盗抢险的责任免除范围一、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 地震;(二)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 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 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七) 租赁机动车与承租人同时失踪;(八) 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九) 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

12、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十)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二、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 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二)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三) 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四) 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五) 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六) 被保险机动车被诈骗造成的损失;(七) 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抢劫、抢夺;(八) 被

13、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人身伤亡或本车以外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四、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 发生全车损失的,免赔率为20%;(二) 发生全车损失,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免赔率1%;(三)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5%;(四)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

14、10%。第六条:自燃险的责任免除范围: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供气系统的损失;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第七条:玻璃单独破碎险的责任免除范围:安装、维修机动车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第八条: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的责任免除范围: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二、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但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三、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四、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

15、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五、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六、因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而增加的;七、发生机动车盗抢保险规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而增加的;八、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九、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投保人声明:保险人对上述责任免除条款已进行明确说明和告知,本人对上述免责条款的内容、概念和法律后果均已明了,并已知悉投保单上的特别提醒内容,同意接受上述条款,愿意履行法律和条款规定的各项义务,所填

16、写内容的真实性由本人负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机动车辆商业险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书(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于非营业用汽车,不含家庭自用汽车)尊敬的投保人,就保险合同相关的责任免除(即不能赔偿)内容,我公司明确说明如下: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共同的责任免除一、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 地震;(二)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 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 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 驾驶人饮

17、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

18、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八)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九) 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十) 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二、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如下义务,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的,应

19、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三)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四、属于附加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和费用,本保险不予赔偿;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免除范围一、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

20、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它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它各种间接损失;(二) 精神损害赔偿;(三)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四) 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五)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

21、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六)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七) 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它相关费用;(八)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标准的治疗费用。三、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它机动车拖带时,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四、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 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二)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

22、免赔率10%;(三)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四)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第三条:车损险的责任免除范围一、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 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二) 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三)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四)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五) 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六)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七)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23、;(八) 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九) 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十) 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十一) 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十二) 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十三)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二、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免赔率免赔:(一) 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二) 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

24、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30%;(三) 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免赔率为20%;(四)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第四条: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责任免除范围一、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二)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它车上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三)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四)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五)车上人员在被保

25、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二、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 精神损害赔偿;(二)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人身伤亡;(三) 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它相关费用;(四)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三、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 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二)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三)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

26、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第五条:盗抢险的责任免除范围一、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 地震;(二)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 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 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七) 租赁机动车与承租人同时失踪;(八) 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九) 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27、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十)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二、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 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二)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三) 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四) 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五) 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六) 被保险机动车被诈骗造成的损失;(七) 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抢劫、抢夺;(八)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

28、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人身伤亡或本车以外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四、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 发生全车损失的,免赔率为20%;(二) 发生全车损失,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免赔率1%;(三)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5%;(四)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第六条

29、:自燃险的责任免除范围: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供气系统的损失;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第七条:玻璃单独破碎险的责任免除范围:安装、维修机动车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第八条: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的责任免除范围: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二、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但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三、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四、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

30、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五、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六、因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而增加的;七、发生机动车盗抢保险规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而增加的;八、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九、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投保人声明:保险人对上述责任免除条款已进行明确说明和告知,本人对上述免责条款的内容、概念和法律后果均已明了,并已知悉投保单上的特别提醒内容,同意接受上述条款,愿意履行法律和条款规定的各项义务,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

31、由本人负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机动车辆商业险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书(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于营业用汽车)尊敬的投保人,就保险合同相关的责任免除(即不能赔偿)内容,我公司明确说明如下: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共同的责任免除一、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 地震;(二)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 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 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

32、用被保险机动车;(六)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

33、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八)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九) 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十) 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二、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如下义务,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

34、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三)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四、属于附加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和费用,本保险不予赔偿;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免除范围一、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

35、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它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它各种间接损失;(二) 精神损害赔偿;(三)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四) 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五)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六) 被保险人

36、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七) 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它相关费用;(八)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标准的治疗费用。三、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它机动车拖带时,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四、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 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二)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三) 投保时指定驾驶

37、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四)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第三条:车损险的责任免除范围一、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 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二) 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三)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四)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五)火灾、爆炸、自燃造成的损失;(六)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七)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八) 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38、;(九) 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十) 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十一) 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十二) 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十三)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二、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一) 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二) 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30%;(三) 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

39、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免赔率为20%;(四)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五)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六) 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的(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除外),免赔率从第三次开始每次增加5%。第四条: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责任免除范围一、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二)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它车上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

40、成的自身伤亡;(三)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四)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五)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二、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 精神损害赔偿;(二)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人身伤亡;(三) 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它相关费用;(四)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三、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 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

41、赔率为15%;(二)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三)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第五条:盗抢险的责任免除范围一、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 地震;(二)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 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 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七) 租赁机动车

42、与承租人同时失踪;(八) 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九) 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十)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二、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 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二)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三) 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四) 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五) 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

43、被盗窃或损坏;(六) 被保险机动车被诈骗造成的损失;(七) 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抢劫、抢夺;(八)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人身伤亡或本车以外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四、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 发生全车损失的,免赔率为20%;(二) 发生全车损失,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免赔率1%;(三)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

44、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5%;(四)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第六条:自燃险的责任免除范围: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供气系统的损失;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第七条:玻璃单独破碎险的责任免除范围:安装、维修机动车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第八条: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的责任免除范围: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二、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

45、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但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三、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四、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五、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六、因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而增加的;七、发生机动车盗抢保险规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而增加的;八、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九、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投保人声明:保险人对上述责任免除条款已进行明确说明和告知,本人对上述免

46、责条款的内容、概念和法律后果均已明了,并已知悉投保单上的特别提醒内容,同意接受上述条款,愿意履行法律和条款规定的各项义务,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由本人负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机动车辆商业险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书(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于特种车)尊敬的投保人,就保险合同相关的责任免除(即不能赔偿)内容,我公司明确说明如下: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共同的责任免除一、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 地震;(二)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 竞赛、测

47、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 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

48、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八)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九) 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十) 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二、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如下义务,保险人不承担赔

49、偿责任:(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三)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四、属于附加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和费用,本保险不予赔偿;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第二条:第三

50、者责任险的责任免除范围一、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它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它各种间接损失;(二) 精神损害赔偿;(三)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四) 第三者财产因

51、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五)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六)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七) 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它相关费用;(八)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标准的治疗费用;(九)在作业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毁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三、被保险机动车(不含牵引车、清障车)拖带其他机动车或物体时,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四、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

52、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20%;(二) 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20%;(三)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四)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第三条:车损险的责任免除范围一、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 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二) 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三)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四)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五) 自燃仅造成电

53、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六)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七) 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八) 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九) 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十) 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十一) 被保险机动车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或超负荷、超电压、感应电等电气故障引起的损失;(十二) 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十三) 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二、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

54、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20%;(二) 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20%;(三)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四)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第四条: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责任免除范围一、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

55、成的人身伤亡;(二)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它车上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三)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四)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五)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二、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 精神损害赔偿;(二)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人身伤亡;(三) 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它相关费用;(四)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三、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 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

56、赔率为8%,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二)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三)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第五条:盗抢险的责任免除范围一、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 地震;(二)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 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 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

57、险机动车;(六)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七) 租赁机动车与承租人同时失踪;(八) 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九) 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十)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二、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 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二)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三) 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四

58、) 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五) 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六) 被保险机动车被诈骗造成的损失;(七) 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抢劫、抢夺;(八)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人身伤亡或本车以外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四、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 发生全车损失的,免赔率为20%;(二) 发生全车损失,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

59、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免赔率1%;(三)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5%;(四)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第六条:自燃险的责任免除范围: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供气系统的损失;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第七条:玻璃单独破碎险的责任免除范围:安装、维修机动车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第八条: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的责任免除范围: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机

60、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二、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但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三、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四、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五、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六、因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而增加的;七、发生机动车盗抢保险规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而增加的;八、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九、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

61、定的。投保人声明:保险人对上述责任免除条款已进行明确说明和告知,本人对上述免责条款的内容、概念和法律后果均已明了,并已知悉投保单上的特别提醒内容,同意接受上述条款,愿意履行法律和条款规定的各项义务,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由本人负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机动车辆商业险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书(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于摩托车和拖拉机)尊敬的投保人,就保险合同相关的责任免除(即不能赔偿)内容,我公司明确说明如下: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共同的责任免除一、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 地震;

62、(二)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 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 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4、依照法律法

63、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八)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九) 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十) 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二、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如下义务,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

64、赔偿责任。(二)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四、属于附加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和费用,本保险不予赔偿;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免除范围一、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它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

65、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它各种间接损失;(二) 精神损害赔偿;(三)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四) 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五)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六)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七) 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它相关费用;(八)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标准的治疗费用。 三、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 负次要事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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