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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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一)概念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和救助人等),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一一、海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赔偿责任限制概念概念法定的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海商法中特有的损害赔偿制度,不同于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实际损失原则的例外)执行制度:债权人只能执行船舶委付制度: 船舶(及本航次运费)委付+无限责任 ;船价制度:以船价(加未收运费)为限额的金额制度;金额制度:按照船舶吨位计算的金额制度;混合制度:船价制度+委付制度;船价制度+金额制度(二(二)海事赔偿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种类责
2、任限制制度的种类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和旅客运输合同法中,都有关于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或称单位责任限制制度的规定。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虽然名称相似,但却是两种不同的责任限制制度。 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是承运人针对某件或某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额,或对每位旅客或每件行李的最高赔偿额。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则是责任限制主体针对某次事故引起的全部赔偿请求的最高赔偿限额。 二者在限制主体、限制数额、责任限制丧失的条件以及适用情况等方面都有许多不同。不过,这两种责任限制制度也可能同时起作用。二、海事二、海事赔偿赔偿责任限制与承运人责任限制责任限制与承运人责任限制 1.适用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海
3、事赔偿责任限制限额的适用船舶为3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对于300总吨以下船舶、从事沿海运输和作业的船舶及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海上旅客运输的船舶责任限制的限额,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海事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内容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内容 传统上,只有船舶所有人才有权请求责任限制,因此责任限制制度被称为“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制度”。但随着航运的发展,船舶的经营管理模式越来越复杂,承担航运风险和对船舶负责任的人也越来越多,已经不限于船舶所有人。 CMC204 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对本法第207条所列海事赔偿请求,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前款所称的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
4、经营人。2.责任主体责任主体 限制责任条件指责任主体欲依法限制其责任所必需具备的条件。对此,我国海商法规定,如果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经证明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按规定限制其赔偿责任。 故意或重大过失下丧失3 3. .限制责任的条件限制责任的条件 限制性债权指责任主体可根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进行限制的海事债权。一般包括船舶在事故中所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害。 我国海商法规定,限制性债权有以下四类:(1)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