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税收原理



《第六讲税收原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六讲税收原理(33页珍藏版)》请在文档大全上搜索。
1、第六讲第六讲 税收原理税收原理税收要素与分类税收要素与分类税收原则税收原则税收转嫁与归宿税收转嫁与归宿 一、一、 税制要素税制要素 是指国家设置的所有税种组成是指国家设置的所有税种组成的税收体系及各项征收管理制度。的税收体系及各项征收管理制度。 是指国家设置某一税种的课征是指国家设置某一税种的课征制度,包括税种设置、各个税种的具体内容,如制度,包括税种设置、各个税种的具体内容,如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违章处理等,本章所研究的税收制度是指违章处理等,本章所研究的税收制度是指狭义狭义的的税收制度。税收制度。 税制要素是税收制度的实体
2、部分,是基本的税制要素是税收制度的实体部分,是基本的税收术语和税法必须规定的内容。在税法中,不税收术语和税法必须规定的内容。在税法中,不仅要规定向谁征、对什么东西征、征多少,而且仅要规定向谁征、对什么东西征、征多少,而且还要规定征纳的程序和征管的方法。虽然税法涉还要规定征纳的程序和征管的方法。虽然税法涉及的内容很多、范围很广,但税法都是由一些共及的内容很多、范围很广,但税法都是由一些共同要素构成的。同要素构成的。 除此之外,税制要素还有减税免税、违章处理、纳税环节、除此之外,税制要素还有减税免税、违章处理、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征收机关等内容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征收机关等内容 。纳税人
3、课税对象税率 纳税人是纳税义务人的简称,是指税法纳税人是纳税义务人的简称,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它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它是纳税主体。纳税人的法律规定解决了对谁是纳税主体。纳税人的法律规定解决了对谁征税、由谁来承担税收负担的问题。因此,征税、由谁来承担税收负担的问题。因此,无论国家开征哪一种税都要规定这种税的纳无论国家开征哪一种税都要规定这种税的纳税人,以便落实税收任务,明确法律责任。税人,以便落实税收任务,明确法律责任。 纳税人是法律上的纳税主体,是直接向税务纳税人是法律上的纳税主体,是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机关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负税人
4、是经济上的纳税主体,是最终负负税人是经济上的纳税主体,是最终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也叫征税对象,是指一种税对什么东西也叫征税对象,是指一种税对什么东西征税,即征税的目的物。征税,即征税的目的物。 它是课税客体。通过规定征税对象,以解决对什它是课税客体。通过规定征税对象,以解决对什么征税的问题。课税对象是各种税制要素中的核心要么征税的问题。课税对象是各种税制要素中的核心要素。素。 其次,它是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各种税收其次,它是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各种税收类型的确定、税种名称的由来以及各个税种在性质上类型的确定、税种名称的由来以及各个税种在性质上的差别都主要取决于不同
5、的课税对象。的差别都主要取决于不同的课税对象。 最后,它是确定其他税制要素内容的基础。最后,它是确定其他税制要素内容的基础。 税率是计算单位课税对象应征税额的法定比例或数额。税率是计算单位课税对象应征税额的法定比例或数额。 它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体现征税的深度,是它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体现征税的深度,是税收制度的灵魂和中心环节。在课税对象既定的前提税收制度的灵魂和中心环节。在课税对象既定的前提下,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下,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负担的轻重,体现国家在一定时期的税收政策。税人负担的轻重,体现国家在一定时期的税收政策。起征点起征点 就
6、是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就是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课税对象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起点,课税对象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免征额免征额 是指税法规定的在课税对象总额中免是指税法规定的在课税对象总额中免于征税的数额。免征部分不征税,只就其超于征税的数额。免征部分不征税,只就其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税收(种)分类n按课税对象的性质分类,可分为按课税对象的性质分类,可分为流转税流转税、所得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和行为税资源税、财产税和行为税n按计税依据的计量标准分类,可分为按计税依据的计量
7、标准分类,可分为 从价税从价税和和从量税从量税n按税收管理和使用的权限分类,可分为按税收管理和使用的权限分类,可分为 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n按税负是否转嫁分类,可分为按税负是否转嫁分类,可分为 直接税直接税和和间接税间接税二、税收原则 税收原则:又名税制原则、税收政策原则,是制定税收政策、设计税收制度的指导思想,也是评价税收政策好坏、鉴别税制优劣的准绳。 它在实践中产生并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对它较深刻、系统的分析起源于17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学者,因为他们要按照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要求改造中世纪遗留下来的税制。 (一)亚当(一)亚当斯密的税收原则斯密
8、的税收原则 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创始人(18世纪下半叶) 西方经济学认为,是亚当斯密第一次将税收原则提到理论的高度加以明确而系统地阐述。 (先驱者威廉.配第: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创始人; 攸士第:德国官房学派代表人物) 亚当斯密处于资本主义上升阶段,是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表人物,极力主张“自由放任、自由竞争”。1776年发表国富论,认为资本主义生产如果不让其自由,就得不到发展。主张国家不要干预经济尤其不要干预生产自由,让价值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自动调节人们的活动。政府只承担“夜警”任务,充当守夜人角色,如抵御外来侵略、建立严密的执法机构、维持私人因无利可图不愿经营的公共工程与机构。此外, “看不见的
9、手”比政府更有效。主张大市场、小政府。 1.平等 公民由于受到国家保护而负有纳税义务,公民应按其在国家保护之下所获得的收入的一定比例分担税收。主张: (1)取消一切免税特权(贵族、僧侣与普通国民一样); (2)税收“中性”(不改变财富分配比例); (3)依负担能力比例课征(非固定人头税)。 2.确实 公民纳税义务、纳税方式、纳税数额应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便于公民了解。主张: (1)课税应有法律根据,税法要有稳定性; (2)纳税期限、数额、方法应有具体规定,以便纳税人了解,杜绝税务官员的武断任意征税、恐吓、勒索行为。认为税收不确定比税收不公平对国民的危害更大。 3.便利 各税征收皆要从纳税人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