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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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江苏煤矿安全培训考试中心江苏煤矿安全培训考试中心 胡献伍胡献伍 颁布实施时间颁布实施时间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号v(根据(根据20132013年年8 8月月29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全培训规定等1111件规章的决定修改)件规章的决定修改)v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2010年年4 4月月2626日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现予以公布,自20102010年年7 7月月1 1日日起施行。起施行。19991999年年7 7月月1212日原国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 骆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共七章共七章44条条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88条条 第二章第二章 培培 训训33条条 第三章第三章 考核发证考核发证 9 9条条 第四章第四章 复复 审审77条条 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 9 9条条 第六章第六章 罚罚 则则55条条 第七章第七
3、章 附附 则则33条条第一章 总则(8条)v第一条(依据)第一条(依据)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v第二条(范围)第二条(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
4、、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其规定。v第三条(解释)第三条(解释)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11个类别、个类别、51个工种)。个工种)。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
5、业人员。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v第四条(条件)第四条(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v(一)年满(一)年满1818周岁周岁,且不超过国家,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法定退休年龄;v(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v(三)具有(三)具有初中及以上初中及以上文
6、化程度;文化程度;v(四)具备必要的(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v(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v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及以上文化程度。第一章 总则v第五条(考核)第五条(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
7、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v第六条(原则)第六条(原则)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的原则。v第七条(分工)第七条(分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
8、、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复审工作。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特种
9、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第一章 总则v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10、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考核、发证、复审工作。v第八条(监督)第八条(监督)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
11、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第二章第二章 培训(培训(3 3条)条)v第九条(培训)第九条(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和实际操作培训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