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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税务机关要求代收或代征税款如何处理

上传者:文****市 2022-05-24 17:44:43上传 DOC文件 3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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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税务机关要求委托代征税款,如何处理?委托代征税款是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征收税款,并将税款缴入国库的方式。2.8.1、问:纳税人与代扣代缴义务人、代征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的区别是什么?答: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代征代缴义务人是指因税法规定,受税务机关委托而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借助与纳税人的经济交往而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主要有受托加工单位、生产并销售原油、重油的单位等。2.8.2、 如何与税务机关签定委托代征税款协议 ?答:主管税务机关与

2、代征单位协商后,签定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根据协议确定双方责任和义务。1、核定代征税种、代征范围、申报期限、报缴税款期限2、发放证件税务认定管理环节向受托方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2.8.3、 国地税相互委托代征税款,如何处理?1、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的,不支付手续费。2、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委托代征的,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按规定支付手续费。2.8.4、案例:2000年,A县地税局委托B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征购买商品房者的契税,双方并签订了委托代征协议手续。可是,运行了一年左右的时间,B房产开发公司履行了代征契税义务,但未将代征的税款结报到税务局,反而擅自将税款挪作开发房产

3、经营之用。地税局经过多次交涉,B公司仍然无动于衷,地税局立即终止了与B公司代征契税的协议,收回税票、税款。在报纸或电视等有关媒体上公示。于是B公司结清契税税款。2.8.5、某地税务机关对当地一事业单位2002年度所涉地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税务机关为了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对其发放了委托代征税款证书,要求其“代征代缴”零星工程建设项目的税款。该单位进行的零星工程建设项目与施工单位(个人)实行的是“包工不包料”施工结算方式,工程耗用的原材料用增值税发票或商业零售发票入账。经查实:该单位在2002年度进行零星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耗用的原材料为3107531.10元。但由于该单位“代征代缴”

4、零星建筑工程项目营业税的计税价格是工程价款包工部分,工程所耗用原材料部分的税款没有“代征代缴”,造成少缴税款合计100684.01元。法理分析: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委托该单位代征零星分散税收,其代征多少或不代征,在现行的税法上是不负法律责任的。2.8.6、案例: 2002年,某县税务局根据第四十四条的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原则,通过协商,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并发放.协议约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支付建筑施工方工程款

5、时代征施工方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按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2004年6月,税务机关在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从2002年受托代征税款之日起至检查之日止,实际代征税款79万元,未解缴入库,而是全部截留用于本企业发放福利和补充流动资金;另外少代征税款28万元.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多次税法宣传和责令缴纳,但该公司以种种理由拒不缴纳.2004年11月,税务机关以受托代征人截留挪用税款涉嫌偷税向当地公安部门移送.2005年1月,公安机关在侦查后以不符合移送条件为由,不予立案退回。代征税款是一种税款征收方式,是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征收税款,但委托代征人不是纳税主体,其与扣缴义务人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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