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力之间的关系

《公权力之间的关系》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权力之间的关系(47页珍藏版)》请在文档大全上搜索。
1、公权力之间的关系吴宁 付红阳大容纲CONTENTS内简述公权力横向层面分析公权力纵向层面分析公权力第一章:简述公权力f1、公权力的来源f2、公权力的含义f3、公权力的主要表现形式1、来源:公权力来源于私权利 权利涉及的首要范围是个人及私人的生活领域,是由个人所结合成的社会生活层面。它涵盖了一切不为法律明文禁止的个人行为。私权利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1)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本源。(2)国家权力是私权利的后盾,即无权力的保障便无从享受权利。(3)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此消彼长,又依存共生。公权力与私权利要平衡、和谐。2、公权力的含义 是指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共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它是基于社
2、会公众的意志而由国家机关具有和行使的强制力量其本质是处于社会统治地位的公共意志的制度化和法制化。“”3、主要表现形式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军事权监督权3、主要表现形式公权力政府及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制定和发布行政规章,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完成行政管理的任务,处理解决为题的权利。一切立法主体依法行使制定、认可、修改、废止法律的权力,以调整相应社会关系的综合性权力体系。司法权立法权行政权监督权军事权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开展依其法定职权和一定程序,由审判的形式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化活动而享有的权力。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
3、经验。有权力的人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条经验。有权力的人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孟德斯鸠第二章 横向对比公权力之关系一、分权与制衡原则及其历史演进一、分权与制衡原则及其历史演进二、分权与制衡原则在西方各国宪政中的体现二、分权与制衡原则在西方各国宪政中的体现三、分权与制衡原则与民主集中制的关系三、分权与制衡原则与民主集中制的关系一、分权与制衡原则及其历史演进1.内涵分权与制衡原则是近代民主宪政兴起的一个重要公法原则,是西方各国组织政府所立足的理论基石。分权:是指不同性质的权力应当分立,权力不能集中于国家机构的同一部门或同一批人。制衡:是指相互分离的权利之间应该形成制约关系,不能有任何
4、一种权力占绝对优势,以保证国家各部分权力保持总体平衡。2.历史演进(1)古希腊时期的分权与制衡原则雅典的五百人议事会(身兼立法、司法、行政三权) 受 制 约 公民大会 陪审法庭是最高的和最终的司法裁判机关 m古罗马时期m在各种国家事业中,政治形势是兴衰成败最有力的动因。m 波里比阿m元老院(公共事务必须优先考虑人民的利益)m人民大会(大部分诉讼中法官由元老院任命,战场上所有人都在执政官的大权之下)m执政官(出征、战功、连任皆受制于元老院和人民大会)m(2)中世纪时期的分权与制衡状况m天主教会(在经济、政治、思想、司法方面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m君主虽然在名义上是国家的元首,但实际权力不超过自己的
5、领地。m西谚有云:“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m贵族在政治上形成一种氏族民主制与封建贵族制相结合的政治体制封建贵族民主制。他们在自己的世袭领地内享有立法、司法、行政及宣战、媾和等一切大权,国王无权干涉世袭领地内的事务。m(3)近代以来的分权制衡理论与实践m洛克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英国君主立宪制)m m 行政权 m强调立法优先,同时应当受到四方面的限制:m-必须受到委托目的的限制m-受到正式公布的法律限制m-不能侵犯财产权等的限制m-制定法律的权力不得转让m孟德斯鸠完善了洛克的学说将国家政权的分为立法、司法、行政三部分,相互制衡。(法国共和制)m汉密尔顿继孟之后强调增强行
6、政权和司法独立。(美国三权分立制)二、分权与制衡原则在西方各国宪政中的体现l1.美国宪法中的三权分立模式l l国会圆顶大厦 白宫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l 立法权 行政权 司法权l2.英国宪法中的议会主权模式l下议院(平民院):由选举产生的650名议员组成,素有“至尊议会”l 之称,拥有极大的权力,是行政权的最高来源。l议会(最高立法机关)l上议院(贵族院):在议会体系中只起辅导作用,监督下院工作,协 助 下院立法、通过行使“延搁权”,修改和否决议案等方面。同时还享有最高的司法权。l内阁:是政府的核心,而不是全部;实质上是最高行政机关,拥有国家最高行政权。l决定内外政策;行使最高行政管理权;行使最高
7、行政领导权。3.法国宪法中分权与制衡原则的体现总统:法国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统帅,掌握着广泛的行政权,包括 任命权、主持内阁会议、国防权、外交权;广泛的立法权,立法复议权、有权向议会宣读咨文、有权把某些法案直接交给公民投票表决和解散国民议会的权力。政府:名义上对议会负责,实际很多的权力来源于总统;法国总理是政府首脑,领导政府具体行使行政权力,由于总统和总理都有行政权,所以法国行政领导体制称为“行政双头制”;一般来说,总统掌握大政方针,总理负责具体执政;总统占主导地位,总理听命于总统;总统的施政重点是国防外交,总理负责内政经济。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拥有立法权和监督权。虽然议会的权利
8、受到种种限制,但是其在制定法律、监督政府协调资产阶级各集团内部的关系等方面不容忽视,尤其在左右共治时期,议会对总统与总理的力量对比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国总统:奥朗德法国总统:奥朗德 法国总理:瓦尔斯法国总理:瓦尔斯 (社会党(社会党) ) (社会党)(社会党) 在参议院在参议院 有权否决国会有权否决国会 批准各项批准各项 司法司法 同意下同意下 通过法案通过法案 任命并弹任命并弹 审查可审查可 任命大法官任命大法官 劾总统劾总统 宣布行政命宣布行政命 令违宪令违宪 大法官的任命必须经参议院同意大法官的任命必须经参议院同意 司法审查可宣布行政立法违宪司法审查可宣布行政立法违宪 国会(立法权)最
9、高法院(司法权)总统(行政权)三、分权与制衡原则与民主集中制的关系1.1.民主集中制的内涵民主集中制既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又是活动原则。作为组织原则,在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人大不是单纯的立法机关,而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产生“一府两院”并监督“一府两院”的权威机关。各地人大与同级的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不是并列关系,而是后者从属于前者;也不是互相制衡的关系,而是前者监督后者。作为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主要体现在国家机关的决策过程中。就其民主而言,表现为少数服从多数;就其集中而言,表现为集体负责制或首长负责制。但是最高权力的掌握者受谁监督?民主集中制并未做足够重视。2.2.二者之
10、间的关系二者之间的关系“民主集中制”强调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体现多数人的意志,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分权制衡原则的有效性就在于谁制衡,制衡谁,怎么制衡都作了非常明确的量的规定。二者的侧重面正好是对方的不足。由此可以推定分权制衡制与民主集中制作为运行机制和国家权力配置的工具或手段,共处同一政体之中,从理论上讲,完全可以相辅相成,起到互相补充和借鉴的功效。进一步分析,分权制衡不排斥民主集中,民主集中不否认分权制衡。因为民主集中体现了分权制衡的内容,分权制衡又量化了民主集中的实施。具体地讲,分权体现了民主,制衡涵盖了集中。分权制衡与民主集中在我国政治实践中早已兼而有之,只是长期以来,我们只认可
11、民主集中制,而排斥分权制衡的实际作用,以致我国对国家权力机构的制衡,缺乏应有的重视和相应的措施。3.3.分权与制衡原则在我国的实践分权与制衡原则在我国的实践在我国的实践中,也早已存在着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职能的划分与分工。我国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种分工和制约的关系,江泽民同志讲得很清楚:“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分权制衡原则在我国局部范围的应用,本身就显示了这种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