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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准化职业健康

上传者:97****76 2022-07-14 13:58:37上传 DOC文件 54.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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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职业健康目 录1、关于印发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的通知2、职业健康管理制度3、现场设置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情况告知4、职业健康保护设施、工具台账5、职业卫生档案6、从业人员健康档案7、职业病患者台账8. 应急防护用品台账9、应急防护用品检查记录表10、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教育潍坊市万宝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文件万宝【2013】第17号关于印发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的通知各部门、各车间:为加强安全管理,公司编制了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并于即日起执行,希严格履行。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潍坊市万宝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二一三年三年二月职业卫生及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2、改善劳动环境,预防职业病,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第三条 职业卫生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和减少有害员工健康的因素,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技术改造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执行“三同时”的规定,使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第五条 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

3、料。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 董事长负责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第七条 主管职业安全卫生的副总经理负责对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领导。第八条 安全生产科负责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实施。第九条 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职责:(一)制定职业卫生对策与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和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二)督查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三)制定职业卫生奖惩事宜。第十条 相关人员职责(一)董事长1、全面领导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2、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应负有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职责。3、定期召

4、开职业安全会议,听取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问题。(二)主管职业卫生副总经理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组织制定相关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负责组织审定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长远规划、年度计划。3、负责组织重点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项目的审查、实施、竣工验收。(三)员工职责1、学习和掌握相关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知识,遵守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2、发现职业中毒和中暑事故隐患时,及时报告部门领导或安全生产科。第三章 职业危害防治第十一条 存在职业

5、危害的作业场所,其职业危害因素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方可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第十二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操作人员需经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能上岗。第十三条 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安排其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第十四条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要及时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停止使用。第十五条 各部门在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或射线的生产装置前,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维护、检修现场应设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第十六条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其醒目

6、位置设置警示标识。第四章 职业卫生现场监测第十七条 职业卫生监测点的确定职业卫生监测点的确定,由安全生产科负责依照卫生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标和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兵器工业职业卫生监测管理规定要求,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定期(一般为1年)进行研究调整,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第十八条 监测周期(一)粉尘、毒物未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监测点每年监测一次,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监测点每半年复查一次。(二)物理因素监测点每年监测一次。(三)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进行监测时,依照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的要求,连续监测3天。(四)对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效果进行卫生学评价时,在措施前后分

7、别连续监测3天。第十九条 现场监测(一)监测工作应按照国家规范进行。(二)监测项目由安全生产科委托潍坊市职业卫生监督监测机构监测。(三)监测结果,由安全生产科报主管副总经理,并向监测点所在部门及相关作业人员通报。第五章 职业健康监护第二十条 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实行就业前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和可疑职业病人的复查、离岗前健康检查。第二十一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委托取得省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健康监护档案,长期保存。第二十三条 由员工个人提出职业病诊断的,如能确诊为法定职业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由公司承担,否则其本人承担。第六章 保健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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