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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编 民法总论目录物权的分类和效力物权的变动第一章 物权概述物、物权和物权法物权的保护占有第一节 物、物权和物权法 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物是指世间一切物理意义上的物,大到土地、房屋、空气,小到日常生活中的用品皆为广义上的物。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征: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1. 物一般为有体物 2. 物必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3. 物能够被人力支配或控制 4. 物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 1. 动产与不动产动产与不动产根据物是否具有可移动性动产不动产 指依物的性质能够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指依物的性质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改变其性质或损害其价值的物。 二、物的分类 2. 种类物与特定物
2、种类物与特定物根据物在交易中的确定方式种类物特定物 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型号或者度量衡加以确定的可替代性物。指以独立的特性确定的,没有同种类的物或不能以同种类的物替代的物。 3.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根据物的流通性流通物限制流通物 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大部分物都是流通物。指按照法律规定,其流转被限定在特定主体之间或特定范围内的物。禁止流通物 指法律绝对禁止流转的物,如毒品、假币等。 4.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根据物是否可以分割可分物不可分物 指可以分割且分割后不会改变其性质或损害其价值的物,如粮、油等。指按照
3、物的性质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后会改变其性质或者损害其价值的物,如汽车、牛马等。 5. 主物与从物主物与从物根据两物之间是否存在依赖关系主物从物 指为同一所有权人所有的,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发挥作用的两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指附从于主物,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指附从于主物,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 6. 原物与孳息原物与孳息根据两物之间的派生关系原物指能够产生孳息的物。指由原物产生的收益。孳息 天然孳息法定孳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收益。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所产生的收益。 7. 消耗物与非消耗物消耗物与非消耗物根据物经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消耗物非消耗物 指经一次使用就归于消灭或改变原有状态的
4、物。指可以长期多次使用,其形态和性质逐渐磨损的物。 依据依据物权法物权法第第2条第条第3款的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款的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具有下列特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具有下列特征:征: 三、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 物权的客体为特定物物权的客体为特定物 2. 物权为支配权物权为支配权 3. 物权为对世权物权为对世权 4. 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具有排他性 物权的排他性包括两层含义: (1)同一特定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效力相等且互不相容的物权。物权的这种排他性
5、被称为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需要注意的是,一物一权原则不影响同一特定物之上存在两个以上内容相容的物权。 (2)另一层含义是物权具有直接排除他人不法妨碍的效力。物权的效力及于权利人之外的一切其他人,其他人负有不得侵害物权的消极义务。 物权法是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于2007年制定了物权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的物权法。依据物权法第2条的规定,物权法的调整对象为物的归属关系和利用关系。 四、物权法 在物的归属关系中,物权人对物的占有为自主占有,物权人有权直接行使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其物权对抗的义务人为除物权人之外的任何人。物的利用关系是指物权人将其物交与他人使用收益时所形成的
6、法律关系。 (一)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二)物权法的特征 1. 物权法是私法 2. 物权法是强行法 3. 物权法是固有法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 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原则 2. 平等保护原则 3. 物权法定原则 4. 物权公示原则 5. 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原则第二节 物权的分类和效力 一、物权的分类 1. 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与他物权根据物权人与标的物的关系自物权他物权 又称完全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在物权中,所有权是唯一的自物权。又称定限物权或限制物权,是指权利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在一定范围内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7、2.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根据他物权设立目的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在一定范围内对他人之物设定的物权。指以担保债权的实现和债务的履行为目的,在一定范围内对他人之物设定的物权。 3. 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根据物权客体性质的不同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 指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如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和留置权等。指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权利物权 指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如权利抵押权和权利质权等。 4. 主物权与从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根据物权有无从属性主物权从物权 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从属于其他权利的物权,如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
8、使用权等。指不能独立存在,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所从属的权利服务的物权,如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等。 二、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作用力和保障力。物权的效力一般包括以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作用力和保障力。物权的效力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下几个方面: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得成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或成立两个以上在内容上不相容的物权。物权的排他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能另有其他所有权成立;二是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并存两个以上同样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例如,同一块土地上不得同时并存两个以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需要注意的是,物权的排他效力并
9、不否认在同一标的物上并存数个内容并不矛盾的物权,如所有权可以与其他任何一种他物权在同一标的物上并存;所有权人也可以在同一物之上设定数个担保物权。 (一)排他效力 1.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无论物权成立先后,其效力均优先于债权。 2.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有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并存时,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成立在先的物权的物权人优先享受其权利。 (二)优先效力 二是成立在先的物权压制成立在后的物权。当后成立的物
10、权影响到先成立的物权时,后成立的物权将因先成立的物权的实行而被排斥或消灭。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物权人都有权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为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物权法设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对物权的追及效力作出了限制。 (三)追及效力 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是指物权人在其物权被妨害或者有被妨害的危险时,有权向造成妨害其权利的人请求排除妨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四)妨害排除效力第三节 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和形态 关于物权变动,可以从两个方面把握:从物权主体的角度来看,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取得、变更和
11、丧失;从物权本体的角度来看,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究其实质,物权变动是权利主体之间对于权利客体的归属关系和利用关系的变更。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 (二)物权变动的形态 1. 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取得 物权的取得是指物权与特定主体相结合从而取得该物权。基于物权发生的根据不同,物权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又称固有取得,是指物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依赖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直接取得该物权。 (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在原物权人物权的基础上取得物权。继受取得又分为创设取得和转移取得。 2. 物权的变更物权的变更 物权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
12、义的物权变更是指物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狭义的物权变更仅指物权客体和内容的变更,而不包括物权主体的变更。 3. 物权的丧失物权的丧失 物权的丧失是指物权因某种原因与特定主体分离而消灭,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 (1)绝对丧失:)绝对丧失:又称固有取得,是指物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依赖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直接取得该物权。 (2)相对丧失:)相对丧失:又称传来取得,是指在原物权人物权的基础上取得物权。继受取得又分为创设取得和转移取得。 (1)物权主体的变更:)物权主体的变更:是指物权的转让,即权利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将物权转移给新的权利人。 (2)物权客体的变更:)物权客体的变更:是指物权标的物在量上
13、的变化。 (3)物权内容的变更:)物权内容的变更:又称物权质的变更,是指权利人的权利义务存在状态的改变。 民事行为是物权变动最常见、最主要的原因。这里的民事行为既包括双方民事行为,也包括单方民事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抛弃物权不仅要有抛弃物权的意思表示,还要放弃对动产的占有或者办理不动产注销手续,否则不能生效。 (一)民事行为 事实行为可以导致物权的变动,如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事件也是物权变动的一种原因,如法定期间的届满、物权人的死亡、继承的发生等。 (二)事实行为与事件 行政行为与司法行为也可以引起物权的变动。例如,因征收、没收、法院判决等致使物权发生变动。 (三)行政行为与司法行为
14、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申请,登记机构将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相关事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申请,登记机构将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相关事项记载于登记薄上的事实。不动产登记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项记载于登记薄上的事实。不动产登记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意义 三、不动产登记 1. 不动产登记为物权交易提供了具有国家公信力支持的,统一而公开的法律基础,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 2. 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具有物权设立的公示功能、物权变动的公示功能和权利正确性的推定功能。 3. 不动产多涉及土地等价值重大的自然资源。登记制度的设立有利于
15、合理开发和使用自然资源,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发展,确保不动产交易的安全以及不动产物权人的权利。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动产登记主要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动产登记主要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如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农业主管部人民政府的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如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等。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门等。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职责 1. 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2. 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3.
16、 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同时,为了防止有些登记机构利用职权设置障碍、牟取私利,物权法规定同时,为了防止有些登记机构利用职权设置障碍、牟取私利,物权法规定了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了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2. 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3. 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依据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外的是,我国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可以不登记。 (三)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依据物权法第12条的规定,只有将物权变动的内
17、容记载于登记薄时,物权变动才发生效力,在此之前的任何阶段,物权变动都不发生。此外,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不动产登记薄是记载不动产物权状况的法定档案,是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登记薄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薄确有错误外,以登记薄为准。 (四)不动产登记的种类 1. 更正登记更正登记 更正登记是指登记机关根据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不动产登记薄上的错误记载或遗漏记载事项进
18、行改正或补充而进行的登记。更正登记的主要作用是:一方面确保登记的权利人与真正的权利人一致;另一方面是避免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与实际不符。 2. 异议登记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是指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提出更正登记,但是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 3. 预告登记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有关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协议后,为确保将来实现物权的变动,根据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将该物权变动请求权予以登记的事实。 动产交付即动产占有的转移,是指对动产的占有从一个民事主体转移给另一个民事主体。需要注意的是,交付是因法律行为导致动产物权变动的法
19、定公示形式。在非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动产物权变动中,不以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公示形式。 (一)动产交付的概念 四、动产交付 1. 现实交付现实交付 (二)动产交付的类型 2. 观念交付观念交付 (1)简易交付:)简易交付: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则该动产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指示交付:)指示交付:指动产物权在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现实交付。 (3)占有改定:)占有改定:指动产物权转让时,出让人和受让人约定,由出让人继续直接占有该动产,而由受让人间接占有该动产以代替现实交付。物权自该约定
20、生效时发生效力。第四节 物权的保护 一、物权保护的含义和途径 (一)物权保护的含义 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保障权利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所有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的制度。物权法第三章专门规定了“物权的保护”,这充分显示了我国法律对物权保护的重视。 (二)物权保护的途径 1. 和解和解:物权法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和侵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争议和纠纷。 2. 调解:调解:物权法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和侵害人通过第三方进行调解。 3. 仲裁:仲裁:物权法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在和侵害人达成仲裁协议的条件下,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仲裁裁决与人民
21、法院的判决一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4. 诉讼:诉讼:物权法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没有与侵害人签订书面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来解决物权纠纷。 5. 恢复原状 6. 损害赔偿 物权法规定的上述几种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此外,物权法规定的上述几种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此外,侵害物权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违侵害物权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违反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反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物权的保护方式 我国物权法对物权的保护规
22、定了以下几种方式:我国物权法对物权的保护规定了以下几种方式: 1. 确认物权 2. 返还原物 3. 排除妨害 4. 消除危险第五节 占有 一、占有的含义和特点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和支配。占有具有以下特点: 1. 占有是一种事实 2. 占有的客体为物 3. 占有是受法律保护的事实 4. 占有人对占有物必须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 二、占有的分类 1.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根据占有人是否具有所有自主占有他主占有 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指非以所有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的区别仅仅在于占有人是否具有所有的意思。而所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的区别
23、仅仅在于占有人是否具有所有的意思。而所有的意思是指认为其物是自己的物而排斥他人占有的意思。的意思是指认为其物是自己的物而排斥他人占有的意思。 2.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根据占有人是否基于本权而对物进行占有有权占有无权占有 指占有人是基于本权而对物进行的占有。指占有人无本权而对物进行的占有。 依据无权占有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可以把无权占有划分为善意占有和依据无权占有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可以把无权占有划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自己没有合法根据实施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自己没有合法根据实施的无权占有;恶意占有是指占有
24、人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没有占有的权利而进的无权占有;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没有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物权法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目的在于惩恶扬善,优待善意占行的占有。物权法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目的在于惩恶扬善,优待善意占有人,不保护恶意占有人。有人,不保护恶意占有人。 3. 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根据占有人人数的不同单独占有共同占有 指占有人为一人的占有。指占有人无本权而对物进行的占有。 4.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根据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标的物直接占有间接占有 指占有人直接占有标的物的占有。指自己不直接占有标的物,而对直接占有人基于一定的法律
25、关系享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占有其物的占有。 5. 继续占有与非继续占有继续占有与非继续占有根据占有的时间是否间断继续占有非继续占有 指在时间上继续无间断的占有。指在时间上有间断的占有。 需要注意的是,时效取得的成立以继续占有为条件,非继续占有不能成立需要注意的是,时效取得的成立以继续占有为条件,非继续占有不能成立时效取得。时效取得。 三、占有的取得与消灭 (一)占有的取得 占有的取得有两种方式: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占有的取得有两种方式: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 原始取得原始取得 占有的原始取得是指非基于他人的既存占有而直接取得对某物的占有。需要注意的是,占有的取得要求占有人具有行使管领力的
26、意思能力。 2. 继受取得继受取得 占有的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而取得的占有,包括占有的转移和占有的继承。 (1)占有的转移:)占有的转移:指原占有人以民事行为将其占有物交付他人,从而使受让人取得占有。占有的转移除须有转移占有的意思表示之外,还须有占有物的交付才能生效。 (2)占有的继承:)占有的继承:指因继承而取得占有。占有因继承而取得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占有的继承既不以知悉继承事实的发生为必要,也无须事实上已管领其物,更无须为继承的意思表示。 (一)占有的消灭 占有的消灭是指占有人丧失对占有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管领力丧失的情占有的消灭是指占有人丧失对占有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管
27、领力丧失的情形有两种:形有两种: 1. 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 这种丧失可因交付行为或者单方行为而发生。例如,将占有物交付于他人,将某物赠与他人,抛弃占有物等,都是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管领力。 2. 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 例如,占有物被窃、遗失占有物等,都属于这种情况。 应当注意的是,只有一段时间不能行使管领力的,不能认为是管领力的丧应当注意的是,只有一段时间不能行使管领力的,不能认为是管领力的丧失,从而也就不能认为是占有的消灭。例如,因交通违章车辆被扣,虽然占有失,从而也就不能认为是占有的消灭。例如,因交通违章车辆被扣,虽然占有人短时间内丧
28、失了占有,但是数日后能够领回车辆,这种情况就不属于占有的人短时间内丧失了占有,但是数日后能够领回车辆,这种情况就不属于占有的消灭。消灭。 四、占有的保护 尽管占有只是一种事实行为,但仍受到物权法的保护。物权法针对不同的尽管占有只是一种事实行为,但仍受到物权法的保护。物权法针对不同的侵害形态,规定了不同的保护方式。侵害形态,规定了不同的保护方式。 1.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2. 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3. 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9、参考案例 某城建局与某广告公司签订了以500万元的价格将该市“一路两环三街”的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权卖给广告公司独家经营10年的协议。此前,该市某宾馆经城建局批准在自己的楼顶设置了广告牌。广告公司以该宾馆未经其同意擅自在其买断范围内发布广告,侵犯了其独家经营权为由,要求该宾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该广告经营发布权不属于物权,原因在于:首先,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而广告经营发布权没有特定的支配、控制对象。因此广告公司若未经宾馆同意,根本无权支配宾馆楼顶上的特定空间。 案例分析 问题:该广告经营发布权是否属于物权? 其次,物权具有排他性,由于宾馆是经城建局批准才在自己的楼顶设置广告牌,因此广告公司的广
30、告经营发布权根本不能排除宾馆的上述行为。第二编 物权目录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所有权的主要形式第二章 所有权所有权概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依据依据物权法物权法第第39条的规定,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条的规定,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的基本形态,是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的基本形态,是其他各种物权的基础和源泉。除具备物权的共性外,所有权还具有下列特征:其他各种物权的基础和源泉。除具备物权的共性外,所有权还具有下列特征: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1. 所有权具
31、有完全性所有权具有完全性 所有权的完全性是指所有权人对于所有物,可以为全面的、一般的支配。 2. 所有权具有整体性和唯一性所有权具有整体性和唯一性 所有权的整体性是指所有权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种权能在量上的简单相加,而是一种有机的整体性权利。 所有权的唯一性是指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独立而完整的所有权,不允许一物之上有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3. 所有权具有原始物权性所有权具有原始物权性 所有权的原始物权性是指所有权是法律直接确认财产归属关系的结果,而不是从其他财产权派生出来的。 4. 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所有权的弹力性是指所有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在自己的所有物上为他人
32、设定他物权。他物权设定后,对所有权构成一定的限制,使所有权处于不圆满的状态。当他物权消灭后,分离出去的各项权能又复归所有权人,所有权又可以回复其圆满的状态。所有权这种独特的弹力性对于所有权人充分发挥财产的社会效益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5. 所有权具有恒久性所有权具有恒久性 所有权的恒久性是指所有权因所有物的存在而永久存续,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所有权除标的物灭失、转让、抛弃等法律事实外,是无限期存在的。而他物权都是有一定存续期间的,期限届满,即失去其效力。 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权人为利用所有物来实现其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权人为利用所有物来实现其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
33、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手段。依据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手段。依据物权法物权法第第39条的条的规定,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规定,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 二、所有权的权能 1. 占有权能占有权能 占有权能是指所有权人对所有物具有实际的管领和控制的权能。占有权能是所有权人对所有物进行现实支配的前提和基础。 占有权能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与所有权相分离。当占有权能与所有权分离而属于非所有权人时,非所有权人享有的占有权能同样受法律保护,所有权人不能随意请求返还原物,恢复其对所有物的占有。 2. 使用权能使用权能 使用权能是指按照物的性能和
34、用途,在不损毁所有物或变更其性质的情况下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的权能。使用权能本质上是对标的物使用价值的利用。使用权能通常由所有人享有,但非所有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而取得物的使用权能。 3. 收益权能收益权能 收益权能是指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价值的权能。所有物新增的价值既包括由原物派生出来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也包括利用原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利润。 4. 处分权能处分权能 处分权能是指依法对标的物进行处置,决定标的物命运的权能。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对标的物进行改造、毁损或变更其性质等物理上处置的事实行为。 法律上的处分是指基
35、于法律的规定,所有权人对标的物进行了物权变动,如转让标的物、设定担保物权等。 处分权能通常由所有权人行使,非所有权人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才能处分他人的所有物。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 一、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获得某物所有权的合法方式和根据。所有权合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获得某物所有权的合法方式和根据。所有权合法取得的方式有两种: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法取得的方式有两种: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一)原始取得 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依赖于原所有权人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原始取得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 生产:生产:生产劳动是取得所有权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合法
36、方式。 2. 国家强制:国家强制:国家强制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场合下,国家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不顾及所有权人的意志和权利,直接采用没收、征收、税收等强制手段取得所有权的方式。 3. 收取孳息:收取孳息:一般而言,原物的所有权人有权获得孳息的所有权,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孳息也可以由他人享有所有权。 4. 添附:添附: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合并在一起,形成一个不可分离或者恢复原状在经济上来说不合理的新物的状态。添附物的归属因添附情况的不同可以分为3种情况:混合、附合和加工。 5. 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将财产不法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
37、果第三人在受让该财产时是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6. 无主物的取得:无主物的取得:无主物是指没有所有权人或者所有权人不明的财产。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所有权不明和无人认领的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拾得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如果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遗产归所在集体所有。 7. 先占:先占: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之动产,从而取得动产所有权的法律事实。无主动产由最先占有者取得所有权,这是各国民法公认的一项原则。我国物权法虽然没有规定此项原则,但是现实生活中先占的情况却很多。 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其目
38、的在于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市场秩序。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继承从原所有权人那里取得财继受取得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继承从原所有权人那里取得财产所有权。与原始取得不同,继受取得以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和原所有权人转产所有权。与原始取得不同,继受取得以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和原所有权人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根据。继受取得包括以下几种方式:让所有权的意志为根据。继受取得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 买卖买卖 2. 互易互易 互易是以物易物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互相继受对方财产所有权的方法。互易是继受取得财产所有权的重要方法。 买卖是指一方出让标的物的所有权
39、以换取价款,另一方以支付价款为代价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买卖是财产所有人出让财产所有权的主要方法,也是非所有人继受取得财产所有权的主要方法。 3. 赠与赠与 赠与是一方无偿将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对方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赠与不仅是自然人继受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方法,而且是国家、社会公益团体继受取得财产所有权的重要方法。 4. 继承与遗赠继承与遗赠 自然人死亡后,其遗产依法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自然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或遗赠,则遗产归遗嘱继承人或遗赠受领人所有。 二、所有权的行使 所有权的行使是指所有权人依照法律规定实现其所有权各项权能的行为。所有权的行使是指所有权人依照法律规定实现其
40、所有权各项权能的行为。所有权行使的方式可以分为所有权人直接行使和所有权人授权他人行使。所有权行使的方式可以分为所有权人直接行使和所有权人授权他人行使。 1. 所有权人直接行使所有权人直接行使 所有权人直接行使是指所有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直接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通常情况下,所有权人无需借助他人的行为就可以独立地行使其所有权。 2. 所有权人授权他人行使所有权人授权他人行使 所有权人授权他人行使是指所有权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授权他人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己的财产,从而使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分离。这种方式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从根本上
41、实现了所有权人的意志和利益。 三、所有权的消灭 (一)所有权消灭的种类 所有权的消灭是指所有权人基于某种法律事实而失去其财产所有权。所有权的消灭分为两种情况: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所有权的绝对消灭是指原物的灭失,即所有权客体的消灭,如食物被消费掉,原材料被使用。 所有权的相对消灭是指原物并不灭失,但物的所有权在不同主体之间发生了转移,如基于买卖、交换、继承等发生的所有权变动。 (二)所有权消灭的原因 1. 所有权客体的灭失。 2. 所有权的转让。 3. 所有权主体的消灭。 4. 所有权因抛弃而消灭。 5. 因强制程序而导致所有权的消灭。第三节 所有权的主要形式 一、国家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
42、对国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国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所有权具有以下特点:家所有权具有以下特点: 1. 国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具有统一性和唯一性国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具有统一性和唯一性 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代表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国家,非经国家授权或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行使该所有权权能或充当其权利主体。 2. 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和专有性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和专有性 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没有范围限制,任何财产都可以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而且有些财产只能属于国家所有。 3. 国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具有特殊性国家所有权的取得方
43、式具有特殊性 国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以下几种:没收、征收、征用、税收、赎买、积累资金、罚款、依法取得无主财产。此外,国家还通过开展国内民事活动、从事对外经济贸易、接受赠与等方式取得所有权。 4. 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具有特殊性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具有特殊性 二、集体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依法对集体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依法对集体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集体所有权具有以下特点:益和处分的权利。集体所有权具有以下特点: 1. 权利主体具有广泛性与多元化权利主体具有广泛性与多元化 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为数众多的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包括农民集体组织和
44、城镇集体组织。 2. 权利客体具有限定性权利客体具有限定性 只有法律规定的财产才能属于集体所有财产,国家专有财产不能成为集体所有权的客体。 3. 集体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具有有限性集体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具有有限性 集体所有的财产最初是由劳动群众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通过生产资料的集体化或交纳股金、入社费取得的。在建立起集体组织以后,集体财产主要是通过民事方式取得的。 4. 集体所有权的行使规则具有特殊性集体所有权的行使规则具有特殊性 集体所有权由作为所有权人的集体经济组织直接行使,或者由所有权人的代表行使。 三、私人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是指私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私人所有权是指
45、私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私人所有权具有以下特点:权利。私人所有权具有以下特点: 1. 私人所有权的主体是私人私人所有权的主体是私人 这里的私人,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私营企业等。私人所有权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 2. 私人所有权的客体包括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私人所有权的客体包括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 私人财产主要包括私人的合法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储蓄、投资及其收益等。 3. 私人所有权主要通过劳动获得私人所有权主要通过劳动获得 私人凡是通过从事脑力劳动或者体力劳动得到的收入都属于劳动所得,这是私人所有权的主要取得
46、方式。此外,私人所有权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 4. 私人所有权的行使具有自治性私人所有权的行使具有自治性 私人对于依法所有的财产,能够依意思自治原则决定行使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当然,私人在行使所有权的过程中要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四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即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即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
47、同管理权的一种不动产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随着高层建筑物和小区的出现理权的一种不动产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随着高层建筑物和小区的出现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所有权形式,其具有以下特征: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所有权形式,其具有以下特征: 1. 权利客体具有整体性权利客体具有整体性 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必须是由分别隶属于不同主体所有的多个独立结构的单元共同构成的一个建筑物整体。 2. 权利内容具有复合性权利内容具有复合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管理权所共同构成的一种复合所有权。其内容主要表现为3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主体作为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主体作为共有权人的
48、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主体作为管理团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关系。 3. 权利本身具有统一性权利本身具有统一性 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必须结为一个统一体,不可分离。失去其中任何一项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即刻解体。因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转让、抵押、继承时,三项权利应一并转让、抵押或继承。与此同时,他人在受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时,也应同时取得这三项权利。 4. 专有权具有主导性专有权具有主导性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内容结构中,专有权居于主导地位,主要表现在:业主取得专有权时便取得了共有权和管理权,丧失专有权时,也就丧失了共有权和管理权;专有权的大小决定了业主共有权和管理权的大小;在建
49、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设定登记上,只登记专有权,不需要单独登记共有权和管理权。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一)专有权 专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专属于自己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专有权的客体为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上能够明确区分,具有排他性且可以独立使用的建筑物部分。数个专有部分的存在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成立的基础。专有部分应具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表现在三个方面: 1. 构造上的独立性:构造上的独立性:即专有部分在建筑构造上与其他建筑物部分有隔离的设备,通常为隔墙。 2. 利用上的独立性:利用上的独立性:即建筑物区分部分无须借助其他部分的辅助,便可以独立利用,且具有独
50、立的经济效用。 3. 专有部分的独立性应当通过登记的方式实现法律上的公示。 在专有权中,业主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在专有权中,业主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与此同时,业主还负有下列义务:按照专有部分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与此同时,业主还负有下列义务:按照专有部分本来的用途加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本来的用途加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超越自己的权利范围行使权利而给他人造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超越自己的权利范围行使权
51、利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共有权 共有权是指全体业主依照法律或者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共有权的客体为共有部分,即区分所有建筑物除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以及不属于专有部分的附属物。 在共有权中,业主享有以下权利:共有部分的使用权,包括共同使用和轮流使用;共有部分的收益权,收取共有部分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权利;处分权,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在共有权中,业主负有以下义务:依共有部分的本来用途使用共有部分;分担共同费用和负担。 (三)管理权 管理权,又叫成员权,是指全体业
52、主作为整栋建筑物的团体组织成员,享有的对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管理权存在的基础是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因在一栋建筑物内共同居住或工作而形成的共同关系。 在管理权中,业主享有以下权利:对重要管理事项的表决权;参与订立规约的权利;选举与解除管理者的权利;对公共管理事项及共同利益的应得份额享有请求权。 在管理权中,业主负有以下义务:遵守管理规约的义务;执行管理团体会议所作决议的义务;接受管理人管理的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和专项维修费用。 业主为了维护建筑物各部分的机能,解决彼此间的纷争,进而维护共同生活秩序以及共同的利益,设立了管理机构,依据物权法第75条的规定,业主的管理机构包括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53、。业主大会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外代表该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对内对建筑物的管理作出决策。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第五节 相邻关系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互邻近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 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2. 相邻关系只能基于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邻的事实而发生 3. 相邻关系的客体是相邻各方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所体现的利益 4. 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给予相邻他方以必要的便利
54、 5. 相邻关系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相邻关系的基本种类 (一)相邻用水、排水关系 依据物权法第86条的规定,在相邻用水和排水关系中,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不动产权利人在用水、排水时,应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二)相邻土地通行关系 依据物权法第87条的规定,在相邻土地通行关系中,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对邻地享有通行权的人,应当选择对相邻方损害最小的线路通行。因在邻地通行而造
55、成相邻一方受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相邻方的损失。 (三)相邻不动产利用关系 依据物权法第88条的规定,在相邻不动产利用关系中,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或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四)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关系 依据物权法第89条的规定,在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关系中,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相邻一方违反有关规定修建建筑物,影响到他人通风、采光和日照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要求赔偿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不动产权利人在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时,应
56、最大限度地降低可能给他人造成的损害,造成损害的,应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赔偿。 (五)相邻环保关系 依据物权法第90条的规定,在相邻环保关系中,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如果排放污染物影响了邻人正常的生产、生活,损害了邻人的健康,那么邻人有权请求环保部门依法处理,且有权要求赔偿。 (六)相邻防险关系 依据物权法第91条的规定,在相邻防险关系中,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相邻一方在进行施工建设过程中应注意与邻人的建筑物保持必要的距离,以免造成他人建筑物的根基倾斜等危险
57、。相邻一方的施工行为如果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区分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三、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相邻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各方利益,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二)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这一原则要求相邻各方在行使其权利时,应该互相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不能以邻为壑、损人利己。与此同时,相邻权利人在获得便利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对受损的相邻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给予适当的赔偿。 (三)遵循习惯 依据物权法第85条的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
58、按照当地习惯。 (四)合理赔偿损失原则 依据物权法第92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第六节 共有 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具有以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具有以下特征:下特征: 1. 共有主体具有多元性共有主体具有多元性 共有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一主体不构成共有。 2. 共有物的所有权具有单一性共有物的所有权具有单一性 一方面,共有物表现为同一项特定财产,这一项特定财产
59、既可以是一个特定的不动产或动产,也可以是特定的集合财产。另一方面,无论共有物是独立一物还是集合物,共有人对共有物共同享有一个完整的所有权。 3. 共有的内容具有双重性共有的内容具有双重性 共有的内容不仅包括共有人与非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还包括共有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 共有关系是基于共有人的共同生产经营、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共有关系是基于共有人的共同生产经营、共同生活而形成的 共有关系主要包括家庭共有、夫妻共有以及因合伙、继承等形成的共有。因此,共有关系是基于共同生产经营、共同生活而发生的所有权之间的联合。 二、按份共有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共有
60、人按照各自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各自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按份共有具有以下特征: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按份共有具有以下特征: 1.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存在一定的应有部分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存在一定的应有部分 确定按份共有的应有部分,最主要的是按照共有人的约定确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2. 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 按份共有人虽然按照应有部分的比例享有权利、分担义务,但是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
61、3. 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 虽然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之间有份额关系,但按份共有人并不是就共有财产的各特定部分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而是就自己的份额比例对整个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是指按份共有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是指按份共有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 应有部分及其处分应有部分及其处分 在按份共有中,应有部分一般依共有人的意思而定。应有部分的处分通常包括分出、转让、设立抵押权和抛弃等。 2. 共有财产的使用收益共有财产的使用收益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使用、
62、收益权,且使用、收益权利的范围由按份共有人的份额决定。 3. 共有财产的处分共有财产的处分 处分共有财产是全体共有人的权利。共有人未经协议或未获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对共有财产的全部或部分任意加以处分时,视为对其他共有人所有权的侵害。 4. 共有财产的管理共有财产的管理 依据物权法第96条的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5. 共有财产的费用负担共有财产的费用负担 依据物权法第98条的规定,对共有财产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三)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按份共有的外部
63、关系是指共有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是指共有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 对第三人的权利对第三人的权利 各共有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是基于其所有权人的身份,就全部共有财产所产生的权利,各共有人均可以行使,如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等。此外,按份共有人基于其应有部分的持份权可以对第三人单独主张各种物权请求权,如应有部分的确认请求权。 2. 对第三人的义务对第三人的义务 依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偿还债务超
64、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三、共同共有 (一)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基于某种共同关系,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共同共有具有以下特征: 1. 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 与按份共有不同,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没有份额之分,不存在应有部分,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2. 共同共有关系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共同共有关系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共同关系主要是指共有人之间的共同生活和共同劳动关系,主要包括家庭关系和夫妻关系。共同共有关系因共同关系的存在而存在,因共同关系的消灭而消灭。 3. 共同
65、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同时,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也承担平等的义务。 (二)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 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是指共同共有人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全部,共有人平等地享有使用、收益权;共同共有人就共有财产享有的权利,受到相关法律的限制,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法律关于共同共有关系成立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应当按照约定管理共有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三)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 共同共
66、有的外部关系是指共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因共有财产造成他人损害时,共有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为无效。但是,在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时,则应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四、共有财产的分割 (一)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 依据物权法第99条的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财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依据这一规定,在分割共有财产时,应当遵循遵守法律、遵守约定、分割自由、平等协商和保存共有物效用的原则。 1. 分割按份共有财产分割按份共有财产 分割按份共有财产时,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没有协议的,按协商一致原则办理;协商不成时,按照拥有财产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但不得损害份额较少的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