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载GPS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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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载GPS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办法为充分发挥车载GPS监管系统在企业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动态监管作用,严格控制和打击车辆超速、超载、疲劳驾驶、跨线经营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以达到防范各类交通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目的,现根据上级对GPS监管系统要求,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修改制定本GPS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集团公司GPS监控系统由集团公司GPS监控中心和各有车单位GPS监控平台构成。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集团公司GPS监控中心负责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对基层单位GPS管理使用情况、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对基层单位GPS数据生成、设备技术情况进行协调和服务;对基
2、层单位GPS监控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各单位处罚进行严格督促。第二条 各基层单位是GPS监控系统的主体责任单位,本单位主要领导是GPS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GPS监管责任人,部门负责人是具体管理责任人,GPS专职管理员是平台监控直接责任人,驾驶员必须接受单位GPS监督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是GPS终端设备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的责任人。第三条 GPS监控系统主要对营运车辆的行驶速度、运行轨迹、超时驾驶、在线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对安全重要事项及时发布信息,予以安全提示;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预警,并提请安全部门负责人予以及时严格处理,达到减少和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安全
3、行车的目的。第四条 GPS监控系统实行分级限速,设定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最高时速不超过100公里/小时; 同方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的道路,最高时速不超过80公里/小时;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最高时速不超过70公里/小时。总的原则是,设定限速值不得高于道路实际设定限速值,并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进一步实施分级限速。第五条 按照“技术规范、标准统一、数据准确、及时处置”的原则,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并有义务对集团公司GPS监控系统提出优化意见,以促进系统功能进一步提升和完善。 第二章 集团公司GPS监控中心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集团公司GP
4、S监控中心,是全集团GPS车载监控系统指挥、监控、协调、数据采集管理中心,由集团公司安全保卫处具体负责,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和系统功能要求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对集团公司各单位GPS监控系统实行统一标准,统一设置,统一管理。第七条 集团公司GPS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分白班和夜班对全集团运行车辆实行总体监控,对各单位GPS监控平台工作实行监督监管,其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遇特殊情况需提前请假,并另派专人值守,确保监督监管工作不出现漏洞和死角。第八条 负责集团公司GPS监控中心设备系统的正常运行、安全和维护工作;并根据气候变化、道路情况,向各单位GPS监控平台和驾驶人员发送信息提示
5、,做好安全预警工作;督促各单位对监控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处理和处罚。第九条 负责指导、督促基层单位GPS监控平台的车载终端的安装、升级、维护、使用和管理工作及时提供协调和服务;对基层单位GPS监管人员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和培训,掌握和了解基层单位GPS监管人员的日常工作情况;督促基层单位GPS监控平台搞好信息资料备份及建档工作。第十条 负责对GPS监管情况实行报告制度。集团公司GPS监控中心每月将对基层单位GPS监管执行情况、预警信息发布及内容、各项设定的监控指标、违法行为处罚的情况进行评估,并书面报送集团公司安全处;对工作严重失职、违法行为突出、考评结果为末位的基层单位提出处理,整改意
6、见。第三章 基层单位GPS监控平台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各基层单位GPS监控系统是全司GPS监控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所在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单位营运车辆安全运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第十二条 基层单位GPS监控平台,必须配齐GPS专职监管人员,并定岗、定人、定职、定责,GPS监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GPS监控系统各项操作功能,熟悉本单位车辆运行线路,运行时间,道路通行条件,车辆发班情况以及驾驶员基本信息资料,确保本单位监控平台正常有效运转,认真负责的搞好所在单位GPS监控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基层单位GPS监控平台,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坚持每天GPS点名制度,根据本单位车辆运行情况
7、,确保有车运行必须有监控,确保全覆盖、全过程监管,要加强星期天、节假日安全监管工作,防止出现监控死角和盲点。第十四条 负责对本单位车辆运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根据安全工作要求,及时向运行车辆发送预警信息,坚持每日的安全信息发送,要求每日第一班车发车时发送天气道路警示信息;对违法超速、超时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和非技术原因长时间断线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点监督、警示,并按规定提请安全部门负责人一道给予及时处罚,对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在37天内进行处理(对超长线路车辆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严禁打包处理的情况发生。第十五条 必须认真做好GPS监控系统和终端设备的安装、升级、维护和相关费用(包括GPS安装费、
8、服务费、维修费用)的收取工作,确保GPS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第十六条 必须接受集团公司GPS监控中心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根据集团公司GPS监控中心的要求,搞好本职工作,完成集团公司监控中心交办的各项工作。第十七条 坚持每月向集团公司上报本单位GPS监控执行情况、监督管理的工作开展情况、岗位人员履职情况、各项监控的指标情况和违法人员的处理情况。第十八条 加强对驾驶员GPS终端设备使用和维护指导,严格监督车载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对人为破坏或者故意屏蔽等逃避GPS监督管理的行为,要采取强硬措施予以严格处罚,确保GPS的监控到位。第十九条 各基层单位GPS监控人员应认真做好监控日志,将相关数据
9、资料记录到对应的台帐当中,并建立健全GPS监控平台信息收发、处理、建档、联系和报告等,规范操作流程,每月25日28日,将所有报表报送集团公司GPS监控中心。第四章 驾驶员GPS使用管理工作第二十条 驾驶员是GPS终端设备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必须加强GPS车载终端设备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车载终端设备完好,严禁私自拆装、故意遮挡屏蔽、断电,故意破坏等其他逃避监督管理的行为发生。第二十一条 做好“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GPS车载终端设备的检查工作,如发现GPS终端设备出现故障、设备丢失情况,应迅速报告单位监控平台,待修复或通过备件安装完好后,方可继续运营。第二十二条 严格按照交通法规行驶,严
10、禁超速、超时、超载、越线、窜线行驶及疲劳驾驶,并注意接收集团公司GPS监督中心和本单位GPS监控平台发送的短信指令、语音提示、安全警示,及时纠正自己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三条 连续驾车不得超过4小时,24小时内累计驾车不得超过8小时。对连续驾车达到4小时的,必须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第五章 GPS监控考核考评工作 第二十四条 GPS监控考核由集团公司安全保卫处负责,对集团公司GPS监控 中心和各单位GPS监控平台,按照考核的内容和指标实行100分制考核实行每月考核。主要考核集团公司GPS监控中心和各单位GPS监控平台,各监控管理人员履职、监管各项工作、各项指标执行情况。第二十五条 监控考核的主
11、要内容和指标是:1、单位GPS车辆安装率100%;2、单位GPS车辆上线率98%;3、单位GPS定位率98%;4、单位GPS超时运行率0;5、单位GPS监控违法违章处罚率100%;6、单位GPS车辆超速率0;7、单位GPS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为0:8、单位GPS监控失管、失控率0;第二十六条 考核的主要办法为:1、履职情况考核: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作内容,分值为10分,考核中发现有一项工作没有达到要求的,该项为0分。2、监管工作指标考核:(1)、GPS车辆安装率,分值为5 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2)、GPS上线率,分值为10分,达不到98%,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5分;(3)、G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