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债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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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的代位权 一、概念(P363)合同法合同法第第73条条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二、成立要件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权已届履行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
2、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三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除了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的要件外,还要求 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即对债权人造成 损害。 例1:乙欠甲债务2000元未到期,乙无其他财产,但丙欠乙退休金3000元,乙到期未主张,问:甲能否对丙行使代位权? 答案:不可以(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例2: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
3、,但丙欠乙债务11万元,现乙正在起诉丙。问:甲能否对丙行使代位权? 不能 例3: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丙欠乙11万元货款亦到期,乙一直未向丙主张,但乙拥有汽车若干辆,价值在20万以上,问:甲能否对丙行使代位权? 答案:不可以(怠于行使没有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 三、代位权的行使(一)代位之诉的当事人合同法解释(一)第十六条 1.原告债权人,即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权; 2.被告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 3.债务人第三人,原告未列的,法 院可追加 (二)抗辩权的援用次债务人可援用对债务人的抗辩权以对抗债权人 例4: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但丙欠乙货款15万元,到期亦未
4、还,乙未主张。甲诉丙至法院,标的10万元。庭审中,丙提出,乙交付给丙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瑕疵,扣除瑕疵部分,该货款应为8万元。法庭查证属实。问:丙能否只向甲履行8万元? 可以。 合同法解释(一) 第十八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三)行使范围 例5:在例4中,如果甲诉丙,请求标的额为15万,问:法院能否支持? 不能合同法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必要费用: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合同法解释
5、一第19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但最终由债务人承担(四)代位权行使的效果 1.对债务人处分权限制(对被代位行使的权利)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仍有处分权 2.时效中断仅就一部债权,不及剩余债权,惟有债权不可分割 3.效果的归属直接归属债务人 合同法解释(一) 第二十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4.费用的负担原告胜诉,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但最终由债务人承担 例6:设例4中
6、,甲举证,为代位之诉共花诉讼费用8000元。问:该笔费用由谁负担? 丙 例:若丙承担了8000元诉讼费用,后乙又起诉丙追讨剩余的债权数额7万元,问:丙应给付乙多少钱?为什么? 62000元。8000元费用最终应由乙承担。一、概念: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二、构成要件(一)有债务人行为1.放弃到期、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的2.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3.无偿转让财产4.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5.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低值财产且转让人明知的 不合理:低于市场价70%或高于市场价30%(二)行为以财产为标的(三)行为有害债权(四)债务人须为恶意
7、,受让人恶意(知道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 例1: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但丙欠乙10万元,亦到期。一日,乙对丙发出通知,免除丙的债务,丙不知甲乙的纠葛。问:甲可否行使撤销权? 可以(危害债权的实现) 例2: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乙的财产仅有一辆价值15万的汽车而已。一日,乙赠汽车于丙,丙不知甲乙的纠葛。问:甲可否行使撤销权? 可以 例3:设例2中,乙以3万元将汽车卖于丙,丙不知甲乙的纠葛。问:甲可否行使撤销权? 不可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到债权的实现) 例4:设例2中乙赠汽车于丙,但乙尚有银行存款10万元,问:甲可否行使撤销权? 不可以 三
8、、当事人 原告债权人; 被告债务人; 第三人受让人(受益人) 合同法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四、诉讼当事人的关系合同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1.一经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行为自始无效。 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3.诉讼费用分担 合同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五、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合同法
9、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措施? 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偿还20万元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C、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方主张D、乙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甲放弃债权2年内行使权利 答案:(行使代位权不可以,因为明示放弃,不是怠于行使) 甲欠乙5000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后乙告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甲立即将家中
10、仅有的值钱物品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各一台以150元价格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B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年5月1日,应在2001年5月2日前行使撤销权(1年内) C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 D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 答案:BCD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对于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债权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二者的区别表现在:(1)代位权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时,债权
11、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因为债务人消极不行使其到期的债权;撤销权是债务人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时,债权人可主张撤销权,即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因为债务人以积极行为危害债权人的债权。(2)代位权的行使不问第三人是否知晓怠于行使的事实;撤销权的行使要考虑第三人(受让人)是否知晓危害债权的情形。(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而债权人只要在债务人有危害债权之虞即可行使撤销权。(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必过问债务是否到期。 撤销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债权的行为得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