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1.1职业健康宣传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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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健康宣传培训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作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定期进行职业教育培训。一、公司安全技术部负责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业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二、教育培训内容: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
2、、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6、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三、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方式:1、新员工的培训:新员工在上岗前应进行三级职业卫生培训,分别为厂级、车间级和班组级。厂级培训由厂职业健康安全科组织进行,车间级由车间主任组织,班组级由班组长组织。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2、员工在调动岗位时,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3、外来临时工人,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危害。4、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员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5、所有的职业卫生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6、公司定期邀请卫生、疾控等部门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各单位职业卫生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业务能力。7、所有的培训资料要设立职业卫生培训台账,并有专人保管,各生产单位培训情况应每年1112月报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备案。四、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全技术部。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