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济学在侵权行为法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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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5级 何嘉男一、侵权法的基本范畴 1、侵权和侵权行为的概念 “ 侵权”一词来源于拉丁语,意思为“邪恶的”或“不正直的”。侵权行为是指任何一种有过错的行为,这种有过错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个人为此提起民事诉讼。2、侵权法的功能 传统的侵权法主要以保护物权为对象,随着民事权利不断丰富和发展,侵权法也逐渐从主要保护物权向保护知识产权、人格权等其他绝对权扩张。二、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 所谓过错,实际上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加害行为时的某种应受非难的主观状态,此种状态是通过行为人所实施的不正当的、违法的行为所表现出来的。过错也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所实施的违背法律和道德、侵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行为的
2、否定评价和非难。2、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的意思是,引起事故的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负有法律责任,即使损害无法通过其实施合理注意而予以避免。 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写道,产品责任法的发展经历了两个历史性阶段:第一阶段,大部分州废除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允许消费者直接向生产者索赔,即使他并不是直接从生产者那里购得商品;第二,严格责任逐步取代过失责任。 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的一个主要区别 严格责任和过失责任并非经济上相同的标准。他们一个主要的区别在于执行责任条款的成本。这些成本有两种类型:信息成本和请求成本。换句话说,确定伤害,因果关系和其他一些不涉及被告注意水平,以及一旦侵害人被认为负有责任,货币从侵害
3、人向受害人转移的问题。这些成本在严格责任制下高于过失责任,因为有更多请求权,而且采用应尽注意时不可避免的事故占的比重相差更大。3、危险责任 危险责任是指“某特定企业物品或装置的所有人在一定条件下,不问其有无过失,对于此特定企业、物品或装置本身所具有的危险性所负担的责任”。 既然危险制造人,在过失责任制下,应会被判定需负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何还要另外设危险责任? 4、惩罚性损害赔偿 惩罚性损害赔偿,在英美法中通常被定义为,当被告的行为是轻率、恶意、欺诈时,判处的超过实际损害的损害赔偿。大陆法系不采用惩罚性赔偿的原因 在大陆法系看来,无论怎样,惩罚性赔偿金都是不可理解的和不可取的。因为惩罚性赔偿金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