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1人公司章程及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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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炭之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经公司股东研究决定:1、同意在安徽滁州成立安徽炭之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选举吴彬文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任期十年。选举吴彬文为监事,任期十年。聘任为经理,任期十年。2、同意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单位:万元 股东名称(姓名)认缴情况实缴情况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认缴期限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货币实物货币实物吴彬文500十年5002015.3.313、同意安徽炭之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章程,共XX章XX条.4、同意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XXXX5、同意公司经营地址:XXXXXXXXXX6、同意公司经营期限为:XXXXXX
2、XX股东签章(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盖公章):年月日(注: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章程规定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 安徽炭之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章 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第二条 公司名称:安徽炭之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滁州市腰铺工业园C区昌盛路8号第四条 本公司由1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
3、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五条 经营范围:活性炭销售,环保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第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营业期限:10年。第七条 第二章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500万元人民币,在公司登记时由股东一次足额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第八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单位:万元股东名称(姓名)认缴情况 实缴情况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吴彬文500 现金2015.3.31 500 现金2015.3.31第九条 股东交付的
4、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第十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股权的条件第十二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十三条 股东的权利:一、
5、决定公司各种重大事项;二、查阅各项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三、按期分取公司利润;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第十四条 股东的义务:一、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二、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但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第十五条 出资的转让:股东可以决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产品的方法、职权第十六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
6、公司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发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第二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
7、、监事、经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第二十二
8、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
9、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五章 股东的职权第二十六条 股东行使以下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任命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任命或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8、修改公司的章程;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六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第二十